| 索引號 | llajj/20230425-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應急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3-04-25 |
| 文號 | 瀏覽量 |
2023年3月16日至17日云南省應急管理廳執法人員會同保山市應急管理局、龍陵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到龍陵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龍陵縣鎮安鎮白石頭坡水泥用石灰巖礦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龍陵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礦山存在采場臺階、道路排水溝設置不規范,排水不暢等6項問題隱患。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龍陵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采礦證復印件、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現場檢查記錄、現場檢查照片、專家意見、礦山現狀照片、企業相關人員調查詢問筆錄等。
以上事實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的規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的規定,決定給予 處于人民幣30000.00元罰款(叁萬元)罰款 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 龍陵縣工商銀行 ,賬號 25100**************(填寫時注明:繳納龍陵縣應急管理局罰沒款) ,到期不繳本機關有權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加處罰款。
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 龍陵縣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 龍陵縣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龍陵縣應急管理局
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