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ajj-/2021-0702006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應急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1-07-02 |
| 文號 | 瀏覽量 |
2021年6月8日縣應急管理暗行政執法人員在對龍陵縣勐糯慶德加油站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加油站推車式滅火器已失效。
以上事實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中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中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給予責令限期改正,處于人民幣13000.00元罰款(壹萬叁仟元)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要求繳款,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應急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