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5262660-/2022-0518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文化和旅游局 |
| 公開目錄 | 文化旅游行業幫扶信息 | 發布日期 | 2022-05-18 |
| 文號 | 瀏覽量 |
來源: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
為貫徹落實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精準做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業恢復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文件精神,支持鼓勵省內旅行社積極拓展省外客源市場,加大省際合作力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根據《關于精準做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業恢復發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政策措施》)第三條“積極吸引省外游客”第八款“鼓勵各類主體‘引客入滇’。”中“鼓勵省內旅行社駐外營銷,對在省外有固定辦公場所、有固定員工,且每個營銷機構年內招徠入滇游客數1萬人以上的,省財政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的工作要求,對單個營銷機構2022年招徠入滇游客1萬人以上的旅行社實施獎勵。
二、實施時間
自方案發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
三、實施要求
(一)申報旅行社2022年度應在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有經營數據,并填報1-3季度季報。
(二)申報旅行社駐省外營銷機構應是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并有固定辦公場所。
(三)申報旅行社駐省外營銷機構應有兩名以上(含兩名)固定工作人員。
(四)申報旅行社駐省外營銷機構在2022年1月1日至11月20日應招徠1萬人以上省外游客。
(五)同一家旅行社在全國同一省份僅可申報一家駐外營銷機構,不得多頭同時申報;旅行社在同一省份申報的駐外營銷機構,按照組織游客數量對前五名進行獎勵。
(六)申報旅行社2022年度未受到罰款以上行政處罰、集團和法定代表人未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上述情形有任意一項不符合,不具備申報條件。
(七)不可重復申報。《若干政策措施》第三條“積極吸引省外游客”第八款“鼓勵各類主體‘引客入滇’。”中有4項政策涉及對旅行社主體的獎勵。按照政府獎勵資金不可重復申報的原則,同一申報主體同一年度只能申報一項政策。
四、實施流程
(一)企業申報
符合申報條件的旅行社駐外營銷機構,對照實施條件要求,根據企業注冊地行政區域,在規定時間內進入“陽光云財一網通”(http://czt.yn.gov.cn/ygyc/)下載填報并上傳《駐外營銷機構獎勵申請表》。
截止時間:2022年11月20日
(二)縣區初審
縣(市、區)文化和旅游局對旅行社提交的《駐外營銷機構獎勵申請表》及相應臺賬,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初審,進入“陽光云財一網通”審核報送資料并填寫縣(市、區)文化和旅游局初審意見。
完成時間:2022年11月22日
(三)州市復審
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對通過初審的旅行社開展真實性、合規性審查,進入“陽光云財一網通”填寫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審核意見,通知有關旅行社進入“陽光云財一網通”下載并打印經審核通過的《駐外營銷機構獎勵申請表》,在指定位置加蓋企業鮮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后,將紙質版報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廳。
完成時間:2022年11月24日
(四)省級終審
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州、市審核報送的旅行社駐外營銷機構及招徠游客等情況進行終審核驗,確保材料真實、完整、合規后,提出擬獎勵旅行社名單。同期,省文化和旅游廳征求稅務、市場監管、發改等部門意見。
完成時間:2022年11月30日
(五)公示及撥付
省文化和旅游廳對擬獎勵旅行社名單進行審定后,在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公眾監督。公示期滿后,省文化和旅游廳進入“陽光云財一網通”出具獎勵資金撥付意見,按照財政資金撥付流程,逐級撥付至相關企業。
完成時間:2022年12月10日
五、保障措施
(一)省文化和旅游廳按照兼顧市場性、行業性、專業性原則,組織專人組建專項工作組,根據本方案要求,會同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對有關企業持續開展政策解讀、申報輔導、評審組織等協調、對接、幫扶等工作,幫助有關企業知曉和用好政策。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通過當地政府門戶網站或主流媒體對政策進行廣泛宣傳,積極擴大省內旅行社駐外營銷措施的企業知曉率和參與度。
(二)申報旅行社要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承諾所獲得獎勵資金全部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多頭申報、套取、騙取獎勵資金,挪用資金用于套利等行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法取消政策支持,追繳獎勵資金,予以通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不得享受相關企業優惠政策,對涉嫌觸犯國家刑律的旅行社及其負責人,將按有關規定報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嚴禁申報旅行社通過虛假入股、控股等形式將外省旅行社虛構為省內旅行社駐外省的控股子公司。如有違反,一經發現,違規旅行社三年內不得享受云南全省各級文旅系統的獎勵、補助,并全額追繳已經發放的文旅系統獎勵和補助。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違規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和股東成立的企業十年內不得申請《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追究違規旅行社及其負責人的法律、經濟責任。
(四)公示期內省文化和旅游廳或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舉報、投訴或者異議后,對舉報、投訴、異議人提供的證據和證明將認真調查核實,經查證情況屬實的,省文化和旅游廳有權取消相應旅行社的獎勵資格,按程序進行公示并嚴肅處理。
(五)省文化和旅游廳會同省財政廳加快獎勵資金撥付進度,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