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5262660-/2022-0518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文化和旅游局 |
| 公開目錄 | 文化旅游行業幫扶信息 | 發布日期 | 2022-05-18 |
| 文號 | 瀏覽量 |
來源: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精準做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業恢復發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政策措施》)的文件精神,支持旅行社集團化發展,推動云南省旅游產業鏈集群發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根據《若干政策措施》,倡導旅行社牽頭整合10家以上旅游企業共同組建旅行社集團。對滿足以緊密型、集團化管理為核心,堅持旅游經營規模化、旅游產品品牌化運營,實行統一采購、統一報價、統一結算、統一核算條件的旅行社集團將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獎勵。
二、實施依據
以《若干政策措施》第三條:“積極吸引省外游客”第八款“鼓勵各類主體‘引客入滇’。”中“支持旅行社集團化發展,對整合10家以上旅游企業共同成立旅行社集團,簽訂勞動合同從業人員數300人以上,2022年度招徠省外入滇游客數20萬人以上的,省財政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獎勵。”為實施依據。
三、實施時間
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
四、實施要求
(一)參評對象:以我省旅行社為母公司牽頭成立的大型旅行社集團。其經營管理水平和市場采購能力在當地應具備明顯優勢條件,其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
(二)參評旅行社集團的集團成員中由母公司控股的旅游企業達10家以上(含10家)。一是母公司在集團成員公司的實際股權比例高于50%(不含50%)且集團成員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二是集團成員中旅行社不低于3家(含3家),但不得完全由旅行社組成;集團成員應由景區、住宿、餐飲、旅游交通、旅游演藝企業、涉旅文化傳播及互聯網企業等部分要素企業構成,超出上列經營范圍的成員不超過2家(含2家)。三是旅行社集團應合并財務報表。
(三)參評旅行社集團2022年從業人員數在300人以上(含300人),按旅行社集團繳納社保人數進行統計。
(四)參評旅行社集團2022年1月1日至11月20日招徠省外入滇游客達到20萬人。
(五)參評旅行社集團2022年度未受到罰款以上行政處罰、集團和法定代表人未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上述情形有任意一項不符合,不具備申報條件。
(六)不可重復申報。《若干政策措施》第三條“積極吸引省外游客”第八款“鼓勵各類主體‘引客入滇’。”中有4項政策涉及對旅行社主體的獎勵。按照政府獎勵資金不可重復申報的原則,同一申報主體同一年度只能申報一項政策。
五、實施流程
(一)企業申報
符合申報條件的旅行社集團,對照實施條件要求,根據企業注冊地行政區域,在規定時間內進入“陽光云財一網通”(http://czt.yn.gov.cn/ygyc/)下載填報并上傳《旅行社集團獎勵申請表》。
截止時間:2022年11月20日
(二)縣區初審
縣(市、區)文化和旅游局對旅行社集團提交的《旅行社集團獎勵申請表》及相應臺賬,對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進行初審,進入“陽光云財一網通”審核報送資料并填寫縣(市、區)文化和旅游局初審意見。
完成時間:2022年11月22日
(三)州市復審
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對通過初審的旅行社集團開展真實性、合規性審查,進入“陽光云財一網通”填寫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審核意見,通知有關旅行社進入“陽光云財一網通”下載并打印經審核通過的《旅行社集團獎勵申請表》,在指定位置加蓋企業鮮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后,將紙質版報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廳。
完成時間:2022年11月24日
(四)省級終審
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州、市審核報送的旅行社集團設立、集團成員、員工、招徠游客等情況進行終審核驗,確保材料真實、完整、合規后,提出擬獎勵旅行社集團名單。同期,省文化和旅游廳征求稅務、市場監管、發改等部門意見。
完成時間:2022年11月30日
(五)公示及撥付
省文化和旅游廳對擬獎勵旅行社集團名單進行審定后,在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官網向社會公示,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公眾監督。公示期滿后,省文化和旅游廳進入“陽光云財一網通”出具獎勵資金撥付意見,按照財政資金撥付流程,年底一次性逐級撥付獎勵資金至相關企業。
完成時間:2022年12月10日
六、保障措施
(一)省文化和旅游廳按照兼顧市場性、行業性、專業性原則,組織專人組建專項工作組,根據本方案要求,針對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及有關企業,持續開展政策解讀、集團化設立指導、申報獎勵輔導、評審組織等協調、對接、幫扶等工作,幫助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及有關企業知曉和用好政策。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通過當地政府門戶網站或主流媒體對政策進行廣泛宣傳,積極擴大省內旅行社駐外營銷措施的企業知曉率和參與度。
(二)申報旅行社集團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承諾所獲得獎勵資金全部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多頭申報、套取、騙取獎勵資金,挪用資金用于套利等行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法取消政策支持,追回獎勵資金,予以通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三年內不得申報行業發展各類資金,不得享受相關企業優惠政策,對涉嫌觸犯國家刑律的企業及其負責人,將按有關規定報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公示期內省文化和旅游廳或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舉報、投訴或者異議的,對舉報、投訴、異議人提供的證據和證明將認真調查核實。經查證情況屬實的,省文化和旅游廳有權取消相應旅行社集團的獎勵資格,按程序進行公示并嚴肅處理。
(四)省文化和旅游廳會同省財政廳加快獎勵資金撥付進度,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