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2-8/20230630-00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農業農村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3-06-30 |
| 文號 | 瀏覽量 |
5.李X云、輝X光、劉X超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案
2023年6月2日15時30分龍陵縣公安局象達派出所民警執勤人員在樺桃林至象達公路輕木坡段查獲李X云、輝X光、劉X超運輸的8頭黃牛未持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貨值金額61375 .00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即禁止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之規定。2023年6月13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做出責令李X云、輝X光、劉X超立即改正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的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18412.5元的行政處罰。
6.何X煥經營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案
2023年5月9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聯合保山市農藥監督管理所在開展農藥市場專項檢查時發現何X煥所經營的龍陵縣碧寨鄉何X煥農資經營部,經營著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其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第二款 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按照劣質農藥處理之規定。
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 2023年6月19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作出責令何X煥立即停止違法經營農藥行為,作出沒收涉案農藥“阿維·高氯”、“甲維·茚蟲威”、“混脂·硫酸銅”、“24-表蕓·赤霉酸”共計198(瓶/袋),沒收違法所得25元,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7.趙X昆經營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案
2023年3月21日,保山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在趙X昆開辦的龍陵縣碧寨鄉鴻強養殖場飼料經營門店抽取“神奇牌全興仔豬濃縮飼料1099”進行檢驗,檢驗結論顯示:該批次飼料產品的粗蛋白質實測值38.6,判定值≥39.7,產品指標為≥41.0,實測值低于判定值,判定該批次產品不合格。其行為違反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即經營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的規定。
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之規定。2023年6月19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責令趙X昆立即停止經營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的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產品“神奇牌全興仔豬濃縮飼料1099”44件,沒收違法所得1050元,罰款26400元的行政處罰。
8.黃X高經營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案
2023年5月10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聯合保山市農藥監督管理所在開展農藥市場專項檢查時發現黃X高所經營的龍陵縣象達億豐農資經營批發部,經營著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其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第二款 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按照劣質農藥處理之規定。
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2023年6月16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責令黃X高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作出沒收涉案農藥“三唑酮”248袋、“苯甲·咪鮮胺”9瓶,共計257瓶/袋,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9.楊X芬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案
2023年6月3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對龍陵縣盛源畜禽定點屠宰有限公司的生豬屠宰開展監督檢查時,現場發現在其非洲豬瘟待檢欄4號圈內的9頭生豬未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標識,其中3頭涉案生豬為楊X芬所有,楊X芬未能出示隨車所運輸生豬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即禁止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之規定。2023年6月26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責令楊X芬立即改正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的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楊X芬運輸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3頭涉案生豬重449公斤,罰款1751.10元的行政處罰。
10.張X全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產品案
2023年6月3日,龍陵縣公安局鎮安派出所在鎮安鎮西大街至農貿市場路段與鎮安鎮人民政府綜治中心、農業中心、市場監管所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時,查獲張X全駕駛電動三輪車正在運輸沒有經過檢疫的生豬肉135.1市斤,貨值金額1142.00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即禁止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產品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之規定。2023年6月26 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責令張X全立即改正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產品的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運輸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生豬肉135.1市斤,罰款342.60元的行政處罰。
11.周X芝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產品案
2023年6月3日,龍陵縣公安局鎮安派出所在鎮安鎮西大街至農貿市場路段與鎮安鎮人民政府綜治中心、農業中心、市場監管所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時,查獲周X芝駕駛電動三輪車正在運輸沒有經過檢疫的生豬肉213.2市斤,貨值金額1802.00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即禁止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產品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之規定。2023年6月26 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責令周X芝立即改正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產品的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運輸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生豬肉213.2市斤,罰款540.60元的行政處罰。
12. 周X強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產品案
2023年6月3日,龍陵縣公安局鎮安派出所在鎮安鎮西大街至農貿市場路段與鎮安鎮人民政府綜治中心、農業中心、市場監管所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時,查獲周X強正在運輸沒有經過檢疫的生豬肉246.4市斤(4塊豬肉重量231.4市斤、1個豬頭重量15市斤),貨值金額2082.00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即禁止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產品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之規定。2023年6月26 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責令周X強立即改正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產品的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生豬肉246.4市斤(4塊豬肉重量231.4市斤、1個豬頭重量15市斤)予以收繳銷毀,罰款624.6元的行政處罰。
13.馬X洪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產品案
2023年6月3日,龍陵縣公安局鎮安派出所在鎮安鎮西大街至農貿市場路段與鎮安鎮人民政府綜治中心、農業中心、市場監管所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時,查獲馬X洪駕駛電動三輪車運輸沒有經過檢疫的生豬肉226.1市斤,貨值金額1911.00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即禁止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產品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之規定。2023年6月26 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責令馬X洪立即改正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產品的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生豬肉226.1市斤,罰款573.30元的行政處罰。
14.段X瑞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案
2023年6月3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對龍陵縣盛源畜禽定點屠宰有限公司的生豬屠宰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段X瑞的1頭生豬(重152.5kg),貨值金額1983.00元未持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即禁止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之規定。2023年6月26 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責令段X瑞立即改正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的違法行為,并作出對涉案的1生豬(重152.5kg)予以收繳銷毀,罰款594.90元的行政處罰。
15.何X有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案
2023年6月3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對龍陵縣盛源畜禽定點屠宰有限公司的生豬屠宰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何X有的1頭生豬(重119kg),貨值金額1547.00元未持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即禁止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之規定。2023年6月26 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責令何X有立即改正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的違法行為,并作出對涉案的1生豬(重119kg)予以收繳銷毀,罰款464.10元的行政處罰。
16.周X仁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案
2023年6月3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對龍陵縣盛源畜禽定點屠宰有限公司的生豬屠宰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周X仁的2頭生豬(重289kg),貨值金額3757.00元未持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即禁止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之規定。2023年6月26 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責令周X仁立即改正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的違法行為,并作出對涉案的2生豬(重289kg)予以收繳銷毀,罰款1127.10元的行政處罰。
17.楊X國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案
2023年6月3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對龍陵縣盛源畜禽定點屠宰有限公司的生豬屠宰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楊X國的2頭生豬(重379kg),貨值金額4927.00元未持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即禁止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之規定。2023年6月26 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責令楊X國立即改正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的違法行為,并作出對涉案的2生豬(重379kg)予以收繳銷毀,罰款1478.10元的行政處罰。
18.楊X成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產品案
2023年6月3日,龍陵縣公安局鎮安派出所民警在鎮安鎮西大街至農貿市場路段查獲楊X成未持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生豬肉416市斤(6塊豬肉重量325.8市斤、2個豬頭重量23.3市斤、7袋內臟重量66.9市斤),貨值金額3515.00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即禁止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產品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之規定。2023年6月26 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責令楊X成立即改正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的違法行為,并作沒收涉案生豬肉416市斤予以銷毀,罰款1054.50元的行政處罰。
19.曹X稱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案
2023年6月12日16時15分,打黑邊境檢查站執勤人員在朝陽至三江口公路桂花樹路段查獲曹X稱貨車上運輸的5頭黃牛未持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經現場稱重5頭黃牛重量1503.5公斤,貨值金額37588.00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即禁止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之規定。2023年6月29 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責令曹X稱立即改正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的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11276.40元的行政處罰。
20.李X朋、李X軍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案
2023年6月12日16時30分,打黑邊境檢查站執勤人員在朝陽至三江口公路桂花樹路段查獲李X朋、李X軍運輸的8頭黃牛未持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經執法人員現場稱重8頭黃牛重量為1943公斤,貨值金額48575.00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即禁止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之規定。2023年6月29 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責令李X朋、李X軍立即改正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的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14572.50元的行政處罰。
21.李X國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案
2023年6月12日16時15分,打黑邊境檢查站執勤人員在朝陽至三江口公路桂花樹路段查獲李X國運輸的4頭黃牛未持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經現場稱重4頭黃牛重量1238.5公斤,貨值金額30963.00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即禁止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之規定。2023年6月29 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責令李X國立即改正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的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9288.9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