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2-8/20230512-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農業農村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3-05-12 |
| 文號 | 瀏覽量 |
3.裴X周銷售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肥料產品案
2022年5月9日,云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委托云南省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對龍陵縣勐糯鎮康發農資經營部經營的標稱生產單位為昆明福爾威化肥有限公司的涉案復合肥料進行監督抽查,發現裴X周銷售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肥料產品,其行為違反了《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第(三)項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之規定。
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2023年4月18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對裴X周給予警告,并作出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4.番X仲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案
2023年4月23日,龍陵縣公安局鎮安派出所民警在龍陵縣鎮安鎮龍陵二中上行50米處查獲番X仲駕駛的輕型倉柵式貨車內運輸的3頭黃牛,未持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貨值金額為26880.00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 “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第(三)項,即禁止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產品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之規定。2023年5月9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做出責令番X仲立即改正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的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8064.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