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2-8/20230401-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農業農村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3-04-01 |
| 文號 | 瀏覽量 |
1.吳X文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運輸動物案
2023年2月22日,龍陵縣打黑邊境檢查站執勤人員查獲吳X文駕駛貨運車從勐糯方向前往施甸運輸的32頭生豬未持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貨值金額12600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 “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第(三)款“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之規定。2023年3月1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作出責令吳X文立即改正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的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3780.00元的行政處罰。
2.楊X和、赧X柱禁漁期內使用電魚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案
2022年5月13日,德宏州農業農村局聯合公安、檢察院在瑞麗江流域弄另水電站庫區開展聯合執法時,在德宏州梁河縣與龍陵縣共管水域三岔河段現場查獲當事人楊X和、赧X柱2人,在其水域使用電魚設備進行捕撈活動。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相關規定,涉嫌禁漁期內使用電魚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款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進行處罰。2023年3月28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對楊X和、赧X柱作出1.沒收涉案捕撈工具(超聲波電魚設備2臺、抄網1根、蓄電池1個、充電機1個);2.沒收漁獲物33.95公斤;3.共處罰款12000元(對赧昌柱處于7000元罰款,對楊紹和處于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