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2-8/20240903-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農業農村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4-09-03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 趙德尚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無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無
當事人在農產品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
2024年5月21日,云南省農業農村廳下發了《云南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關于2024年第2季度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結果的通報》,通報了龍陵縣龍山鎮云山社區二關當事人養殖場所抽檢的編號:BSJD-F2-001(鯉魚)樣品中檢測出含有禁用獸藥氯霉素、未批準使用的獸藥地西泮,抽樣基數500kg,要求各地開展溯源、監督抽查和執法查處工作。2024年5月29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之規定,對當事人養殖場所養殖的水產品(鯉魚)進行監督抽查抽樣檢測,2024年5月31日,該樣品經委托云南同川農業分析測試技術有限公司檢驗檢測,樣品中檢測出含有未批準使用的獸藥“地西泮”1.04ug/kg。依據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判定,該樣品不合格。當事人生產經營的鯉魚(樣品)中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獸藥“地西泮”,屬未經批準使用的獸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6月7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編號為TC2024A0531—01《檢驗檢測報告》,2024年6月23日,當事人向龍陵縣農業農村局書面提交了放棄復檢權利聲明。2024年6月24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涉嫌在農產品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安排龍陵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具體辦理,2024年6月25日執法人員到達現場開展調查,魚塘現場位于龍陵縣龍山鎮云山社區二關村民小組背后田,GPS定位東(東經 98°40'12"北緯 24°34'20"),南(東經 98°40'12"北緯 24°34'19"),西(東經 98°40'11"北緯 24°34'19"),北(東經98°40'11"北緯 24°34'20"),魚塘為當事人租賃,魚塘產權所有人為楊順權。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拍攝現場照片12張,制作《現場稱重記錄》1份,經現場稱重,涉案批次的魚池共計清理出517.15公斤,其中:鯉魚299公斤、草魚218.15公斤。現場清理出的魚重量與監督抽樣時的抽樣基數相符。經現場勘查,在其養池塘內未發現涉案禁用藥物的存放及使用痕跡,當事人未能提供養殖檔案記錄。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制作《詢問筆錄》1份,提取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對涉案鯉魚監督當事人現場進行了深埋(大減、來蘇消毒)無害化處理,現場制作《涉案農產品監督銷毀記錄》1份,拍攝現場照片4張,調查過程中未發現當事人出售過鯉魚。對魚塘清理出來的草魚統一投放在靠南側的一個魚塘。
由于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案鯉魚同批次魚類中含有草魚,2024年7月8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之規定。對當事人養殖場所養殖的涉案鯉魚同批次的草魚進行監督抽查抽樣檢測,2024年7月10日,該樣品經委托云南同川農業分析測試技術有限公司檢驗檢測,樣品中檢測出含有未批準使用的獸藥“地西泮”1.14ug/kg。依據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判定,該樣品不合格。龍陵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7月18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編號為TC2024A0710—01《檢驗檢測報告》,2024年8月5日,當事人向龍陵縣農業農村局書面提交了放棄復檢權利聲明。2024年8月6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拍攝現場照片8張,經現場勘查,在其養池塘內未發現涉案禁用藥物的存放及使用痕跡,當事人未能提供養殖檔案記錄。制作《現場稱重記錄》1份,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制作《詢問筆錄》1份,對當事人涉案同批次草魚現場監督其深埋(大減、來蘇消毒)無害化處理,現場制作《涉案農產品監督銷毀記錄》1份,拍攝照片4張。現場檢查(勘驗)時發現魚塘淤泥上有死草魚,經現場稱重,現有草魚重量為98.2公斤,扣除抽樣重量10.1公斤,比2024年6月25日現場稱重重量少109.85公斤,與當事人在《詢問筆錄》中供述的上次清理鯉魚時,捕撈、移動草魚到其它魚塘后,由于魚體損傷,加上近段時間的極端天氣,養殖過程中陸續死亡,共死亡109.85公斤重量相符,草魚共計218.15公斤,調查過程中未發現當事人出售過草魚。當事人在詢問筆錄中供述已記不清是和誰購買的鯉魚、草魚,所以無法進行涉案鯉魚、草魚的溯源。
2024年7月4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向龍陵縣公安局發出了《龍陵縣農業農村局關于查詢趙德尚戶籍相關信息的函》,同日,龍陵縣公安局出具了當事人戶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復印件,戶主姓名:當事人,戶號:530523003003224,戶籍類別為農業家庭戶口,證實當事人戶為農戶。2024年7月4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向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了《龍陵縣農業農村局關于查詢趙德尚名下有無營業執照的函》,同日,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了《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查詢趙德尚名下有無營業執照的復函》,“經云南省市場監管一體化運用平臺比對查詢結果為:未查詢到相關信息”,證實當事人名下無營業執照。至此,本案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在農產品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案違法事實如下:龍陵縣農業農村局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之規定,2024年5月29日對當事人養殖場所養殖的鯉魚進行監督抽查抽樣檢測,2024年5月31日云南同川農業分析測試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為TC2024A0531—01《檢驗檢測報告》,樣品中檢測出含有未批準使用的獸藥“地西泮”1.04ug/kg;2024年7月8日對當事人養殖場所養殖涉案鯉魚的同批次的草魚進行監督抽查抽樣檢測,2024年7月10日云南同川農業分析測試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為TC2024A0710—01《檢驗檢測報告》,樣品中檢測出含有未批準使用的獸藥“地西泮”1.14ug/kg。依據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判定,該鯉魚、草魚樣品不合格。根據《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關于發布<水產養殖用藥明白紙2022年1、2號>宣傳材料的通知》(農漁養函〔2022〕115號)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地西泮等畜禽用藥在我國均未經審查批準用于水產動物,在水產養殖過程中不得使用”。查實當事人生產經營的鯉魚、草魚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獸藥“地西泮”,共計517.15公斤,其中:鯉魚299公斤、貨值金額8970.00元;草魚218.15公斤、貨值金額6544.50元;鯉魚、草魚貨值金額共計15514.50元。依據抽樣基數、《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結果和當事人《詢問筆錄》供述,證實涉案鯉魚、草魚沒有銷售過。根據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查詢趙德尚名下有無營業執照的復函》, 證實當事人名下無營業執照;龍陵縣公安局出具了當事人戶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復印件,證實當事人為農戶。以上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認定。至此,本案事實已調查清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第一組證據為2份《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抽樣單》、2份《檢驗檢測報告》:2024年5月29日編號為00050722的《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抽樣單》(鯉魚)1份、2024年5月31日云南同川農業分析測試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為TC2024A0531—01《檢驗檢測報告》1份,樣品中檢測出含有未批準使用的獸藥“地西泮”1.04ug/kg,依據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判定,該鯉魚樣品不合格;2024年7月8日編號為00050723的《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抽樣單》(草魚)1份、2024年7月10日云南同川農業分析測試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為TC2024A0710—01《檢驗檢測報告》1份,樣品中檢測出含有未批準使用的獸藥“地西泮”1.14ug/kg,依據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判定,該草魚樣品不合格。2份《檢驗檢測報告》共同證明了當事人生產經營的鯉魚、草魚中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獸藥“地西泮”的事實。
第二組證據為2份《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和20張照片:2024年6月25日龍陵縣龍山鎮云山社區二關村民小組背后田當事人魚塘進行檢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經當事人簽字確認于2024年6月25日拍攝的現場照片12張,認定涉案鯉魚重量299公斤;2024年8月6日龍陵縣龍山鎮云山社區二關村民小組背后田當事人魚塘進行檢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經當事人簽字確認于2024年8月6日拍攝的現場照片8張,認定涉案草魚重量218.15公斤。共同證明當事人生產經營鯉魚、草魚場所的現場情形。
第三組證據為2份《詢問筆錄》:2024年6月25日在龍陵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2024年8月7日在龍陵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2份筆錄認可云南同川農業分析測試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為TC2024A0531—01、TC2024A0710—01《檢驗檢測報告》的檢測結果,涉案鯉魚重量299公斤、草魚重量218.15公斤,均沒有銷售過。與第一組證據共同證明了當事人生產經營的鯉魚、草魚中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獸藥“地西泮”的事實。
第四組證據為2份稱重記錄、2份《價格認定結論書》:2024年6月25日,對當事人鯉魚稱重記錄1份,2024年7月2日龍陵縣發展改革局價格論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龍發改價認〔2024〕61號),認定涉案鯉魚299公斤,價格8970.00元;2024年8月6日,對當事人草魚稱重記錄1份,2024年8月13日龍陵縣發展改革局價格論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龍發改價認〔2024〕72號),認定涉案草魚218.15公斤,價格6544.50元;鯉魚、草魚重量共計517.15公斤,貨值金額共計15514.50元。與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證據中該批次鯉魚、草魚數量吻合。以上證據共同證明當事人生產經營的鯉魚、草魚重量共計517.15公斤和貨值金額共計15514.50元的事實。
第五組證據為1份身份證復印件、1份《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查詢趙德尚名下有無營業執照的復函》、1份《常住人口登記表》復印件:2024年6月25日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了當事人的身份;2024年7月4日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查詢趙德尚名下有無營業執照的復函》,證實當事人名下無營業執照;2024年7月4日龍陵縣公安局出具的趙德尚戶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復印件,證實當事人戶為農戶。與第三組證據中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中供述的事實,共同證明本案違法主體的適格性。
2024年8月26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現場向當事人送達了《龍陵縣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龍農(農質監)罰告〔2024〕1號),并經當事人簽字確認。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于2024年9月2日向龍陵縣農業農村局書面提交了放棄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權利聲明。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生產經營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獸藥的農產品(鯉魚、草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禁止在農產品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對農戶,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有許可證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農產品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二)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合物的農產品;(三)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其產品。”之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根據《云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云農規〔2023〕2號)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第五項:對在農產品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合物的農產品;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其產品的行政處罰。“2.從輕處罰:初次違法且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后不符合規定,或者造成社會影響較小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對農戶,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本機關立案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鑒于當事人屬于農戶零星養殖,且未對涉案批次鯉魚、草魚進行銷售,雖然涉案鯉魚、草魚數量較大,存在一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但當事人屬初次違法,并主動向執法人員申請,現場監督其將涉案鯉魚、草魚進行深埋無害化處理,未造成社會危害性,認定為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對農戶,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有許可證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農產品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二)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合物的農產品;(三)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其產品。”之規定,本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獸藥的農產品(鯉魚、草魚)的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對當事人處2000元的罰款。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龍陵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繳納罰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龍陵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農業農村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