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2-8/20240427-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農業農村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4-04-27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岳品松,男,漢族,36歲。
當事人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
2024年4月11日,凌晨3時10分,打黑邊境檢查站流動查緝組民警在龍陵縣三江口往天寧方向岔路口,依法對一輛車牌為云MZ6682的紅色貨車進行檢查時,當場從該車貨箱內查獲活體黃牛11頭,未能出示檢疫證明。同日,打黑邊境檢查站將案件移交龍陵縣農業農村局調查處理。同日,經報龍陵縣農業農村局負責人同意,逐對當事人涉嫌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同日執法人員對移交涉案現場和隔離觀察現場進行了現場檢查(勘驗),現場檢查(勘驗)時發現涉案車輛內載有涉案黃牛11頭,涉案黃牛通體灰白色。其中10頭活體牛,1頭已無生命體征(移交時已死亡)。涉案黃牛未見佩戴耳標,分別用繩索栓在車廂兩側欄桿上。現場檢查(勘驗)時,當事人未能出示隨車所運輸11頭黃牛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執法人員現場對涉案的10頭活體黃牛進行了稱重,并報農業農村局負責人同意,對涉案的10頭活體黃牛采取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將涉案的10頭活體黃牛指定栓養在楊杰周養殖場內北側養殖區進行隔離觀察。將已死亡(死因不明)的1頭涉案黃牛進行了無害化處理。執法人員制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照片8張。提取當事人的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涉案運輸車輛行駛證復印件等證據材料。向當事人下達了《龍陵縣農業農村局扣押決定書》龍農(動物防疫)扣〔2024〕4號。至此,本案調查終結。
經查實,當事人于2024年4月10日在臨滄市耿馬縣一養牛場購買黃牛11頭,2024年4月10日19時左右從耿馬啟運,使用一輛車牌號云MZ6682紅色大運牌輕型倉柵式貨車,運輸至龍陵縣象達鎮家中飼養。凌晨3時10分,在行駛至龍陵縣三江口往天寧方向岔路口時被打黑邊境檢查站動查緝組民警查獲。2024年4月11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對涉案現場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時,當事人未能出示運輸涉案11頭黃牛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經執法人員現場稱重10頭涉案活體黃牛重量為3462公斤,經物價部門核價,涉案10頭活體黃牛貨值金額為69240 .00元,當事人運輸涉案黃牛時未產生運費。其運輸未經檢疫的動物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認定。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為1份《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和8張照片:2024年4月11日,執法人員在打黑邊境檢查站營區內(移交現場)、龍陵縣象達鎮赧灑村委會楊杰周養殖場對涉案現場進行現場檢查(勘驗)時制作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經當事人簽字確認于2024年4月11日拍攝的現場照片8張。共同證明了當事人運輸涉案黃牛的現場情形。
證據二為1份《移交登記表》“2024.4.11非法運輸活體牛案”和1份《詢問筆錄》:2024年4月11日,凌晨3時10分打黑邊境檢查站查獲當事人涉嫌非法運輸活體牛的情形,并將案件移交龍陵縣農業農村局處理。2024年4月11日,執法人員在龍陵縣象達鎮檢疫申報點,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與第一組證據中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共同證明了當事人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10頭活體黃牛的事實。
證據三為1份《岳品松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稱重結果》和1份《價格認定結論書》:2024年4月11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龍陵縣象達鎮赧灑村委會楊杰周養殖場,對當事人運輸的10頭活體黃牛現場稱重制作的《岳品松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稱重結果》1份;2024年4月15日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龍發改價認〔2024〕30號)1份,與證據一中對當事人制作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及證據二中《詢問筆錄》,共同證明了當事人運輸的涉案10頭活體黃牛重量為3462公斤、貨值金額為69240.00元的事實。
證據四為當事人1份身份證復印件、1份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1份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2024年4月12日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了當事人的身份,同日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1份、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1份,與第二組證據中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中供述的事實,共同證明了岳品松為本案違法當事人,本案違法主體的適格性。
圍繞本案事實,執法人員調取上述證據真實、合法且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上述證據之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調查取證程序合法。當事人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的違法事實證據充分,應以認定。
2024年4月19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龍農(動物防疫)告〔2024〕4號),并告知了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本機關進行陳述申辯、申請聽證,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本機關認為:
當事人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二)疫區內易感染或已感染的;(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第(三)項,即禁止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之規定。應給于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 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之規定。根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云農規【2023】2號)》第二章 畜牧獸醫監管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34項裁量基準裁量。本機關立案后,當事人已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能積極配合本機關查處違法行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在適用罰款處罰時,認定為從輕處罰。可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貨值金額0.3倍的罰款,足以起到懲罰的作用。
本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的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對當事人處罰款20772.00元整(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貨值金額0.3倍的罰款:69240 元×0.3=20772.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龍陵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繳納罰(沒)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農業農村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