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2-8/20241028-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農業農村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4-10-28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趙XX在農產品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國家未批準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案
【案情摘要】 2024年5月21日,云南省農業農村廳下發了《云南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關于2024年第2季度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結果的通報》,通報了龍陵縣龍山鎮云山社區二關趙XX養殖場所抽檢鯉魚樣品中檢測出含有禁用獸藥氯霉素、未批準使用的獸藥地西泮,要求開展溯源、監督抽查和執法查處工作。2024年5月29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之規定,對趙XX養殖場所養殖的水產品進行監督抽查抽樣檢測。經委托云南同川農業分析測試技術有限公司檢驗檢測,樣品中檢測出含有未批準使用的獸藥“地西泮”1.04ug/kg,判定該樣品不合格。2024年6月24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對趙XX涉嫌在農產品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國家未批準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的行為立案調查。同時對涉案批次的魚池清理出魚517.15公斤進行了無害化處理。
【處理結果】2024年9月2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責令趙XX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含有國家未批準使用的獸藥的農產品的違法行為,對趙XX處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堅守法律底線,自覺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科學合理使用農藥、獸藥,確保消費者安全放心使用。本案當事人不嚴格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明知違法使用獸藥可能造成危害后果,但仍進行使用,最終受到處罰。該案警示,作為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法律,依法使用獸藥,科學養殖水產品,嚴格履行農產品生產主體責任,千萬不要抱有僥幸心理。
二、裴XX銷售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肥料產品案
【案情摘要】2022年5月9日,云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委托云南省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對龍陵縣勐糯鎮XX農資經營部經營的標稱生產單位為昆明XX 化肥有限公司的涉案復合肥料進行監督抽查。該樣品經檢驗,總養分(N+P2O5+K20)的質量分數、氧化鉀(K20)的質量分數、總鉈不符合《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GB 38400-2019、《復合肥料》GB/T15063-2020標準,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事人銷售該批次肥料產品2噸,銷售所得4000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銷售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肥料產品,其行為違反了《肥料登記管理辦法》,涉嫌銷售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肥料產品的違法行為。2023年4月18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對裴XX給予警告;處于違法所得4000元×1.5倍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肥料作為基礎農資,必須保證其質量和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相符。假冒偽劣肥料不僅損害了農民的利益,而且給農業生產帶來了風險。因此,各項化肥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強化自身規范管理,加強技術研發和創新,提高質量意識和責任擔當。當事人在調入該批次涉案肥料時,應當查驗肥料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應當履行對肥料產品質量核驗的職責,才能有效避免購入假冒偽劣肥料,為農業生產和農民利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三、李XX經營假農藥案
【案情摘要】2022年7月13日,龍陵縣公安局環食藥偵大隊對公安部通報的毛進國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涉案線索開展協查工作,對線索涉及的云南省保山市施甸縣酒房鄉沙子村打黑街XX農資經營部經營者李XX涉嫌銷售偽劣產品進行核查。該案經偵查未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2023年7月3日,龍陵縣公安局生態環境與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大隊將線索移交龍陵縣農業農村局調查處理。2023年7月4日,保山市農業農村局裁定由龍陵縣農業農村局管轄并立案查處。當事人所經營的涉案農藥“虎幫”2甲·草甘膦,系河南鄭州市公安機關破獲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黑窩點所生產的農藥,屬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的農藥。該涉案農藥經過檢驗檢測,其農藥所含有效成分種類中的2甲4氯納質量分數(未檢出),與農藥的標簽、說明書標注的有效成分不符,涉嫌經營假農藥的行為。
經調查,當事人于2022年4月底,與一個陌生號碼電話聯系,商定以250元/件的價格,購進涉案農藥“虎幫”2甲·草甘膦200件(800瓶),當事人收到涉案農藥后分2次支付了對方貨款46000元。當事人收到貨后將涉案農藥轉運至施甸縣酒房鄉打黑街XX農資經營部進行了經營銷售。至公安機關對其立案偵查時,當事人共計銷售涉案農藥619瓶,獲違法所得46425元,貨值金額60000元。
【處理結果】對當事人經營假農藥的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經濟狀況等進行了綜合權衡考慮。當事人經營假農藥的違法行為屬初次違法,所經營的假農藥未造成危害且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受他人誘騙實施違法行為及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符合減輕處罰的規定。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經營假農藥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2023年9月18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經營假農藥的違法行為給予減輕處罰,對當事人責令立即停止違法經營假農藥行為;沒收涉案農藥“虎幫”2甲·草甘膦共計181瓶;沒收違法所得46425元;罰款12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農藥質量關系重要農產品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農藥安全性、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管和社會監督,加強行業自覺,規范經營行為,維護健康有序的經營市場。作為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農藥知識和農藥管理的相應認知,依法依規從正規渠道購進農藥。在本案中當事人購進涉案農藥過程中,主觀上貪圖便宜,以低于市場價格的不正常價格購進該涉案農藥,未嚴格對所購農藥及供貨方資質進行查驗。雖主觀上未存在經營銷售假農藥的主觀故意,但貪圖便宜未嚴格把關農藥進貨渠道是造成本案違法行為的關鍵。但當事人在明知違反農藥管理規定和觸犯法律的情況下,仍然購進來歷不明的農藥,造成巨大的風險隱患。
該案執行中,當事人于2023年9月4日,提交了《減輕處罰懇請書》,并附有相關證明材料。經辦案人員調查核實,當事人現有貸款335.4萬元,贍養3位老人,供讀一名在校大學生,經營農資也利潤微薄,提出申請分期支付罰款。
經龍陵縣農業農村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批準了當事人分期支付罰款的申請,體現了農業農村部門在行政執法中包容審慎監管和柔性執法的典型案例。
四、唐XX經營劣種子一案
【案情摘要】2023年2月13日,龍陵縣種子管理站按照相關要求依法對唐XX經營的龍陵縣象達XX農資農家店進行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時,抽取了標稱為酒泉市通盈種苗有限公司生產的玉米種子“昊單568”玉米種子送檢。2023年5月3日,經保山市種子質量監督檢測中心檢測,“昊單568”室內發芽率檢測值為71%,種子樣品發芽率與種子包裝袋上標簽標注值不符,均低于種子包裝袋上標簽標注值,判定為種子樣品發芽率不合格。其經營行為涉嫌經營劣種子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于2022年2月10日從隆陽區XX農資經營部,調進涉案玉米種子“昊單568”2件(80公斤),調入價格38元/公斤,零售50元/公斤。涉案品種調共進1個批次種子,進貨金額為3040元,貨值金額為4000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經營發芽率低于包裝標簽標注值的種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條第一款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第三款下列種子為劣種子:(二)質量低于標簽標注指標的。當事人經營發芽率低于包裝標簽標注值的種子的行為,已構成了經營劣種子違法行為。
2023年7月3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責令立即停止違法經營劣種子行為;沒收涉案“昊單568”玉米種子共計74公斤;沒收違法所得100元;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種業振興是糧食安全的根基,推進種業振興必須加大種子生產、經營市場管理,提升種子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無證經營種子直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也直接關系到國家糧食安全和廣大種子生產經營者、種植著的合法權益。該案警示廣大種子生產經營者,必須依法依規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
五、張XX、李XX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案
【案情摘要】2024年2月1日13時30分龍陵縣公安局經偵大隊民警在杭瑞高速黃草壩加水站,查獲當事人在李XX駕駛車牌號為云M53576重型倉柵式貨車上運輸的17頭水牛未持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龍陵縣公安局經偵大隊民警將涉案車輛和牛押運至龍陵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松山中隊,并于2024年2月1日將案件移交龍陵縣農業農村局。
2024年2月1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到達現場開展調查,并將涉案水牛押運至鎮安鎮陳XX養殖場進行隔離觀察,通過詢問,貨主張XX和駕駛員李XX均不能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經現場稱重17頭水牛重量7530公斤,物價部門核價貨值金額150600.00元,雙方筆錄證實運輸費用為600.00元的事實。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即禁止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之規定。
【處理結果】張XX、李XX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之規定。
2024年2月8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作出責令張XX、李XX立即改正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的違法行為,并對張XX處45180元、對李XX處18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事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對預防動物疫病傳播,維護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作為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該嚴格遵守法律和有關規定,自覺承擔動物防疫相關責任。承運人李XX明知所承運動物無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而運輸動物,違法就要受到處罰。
六、趙XX經營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案
【案情摘要】2023年3月21日,保山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在當事人開辦的龍陵縣碧寨鄉XX養殖場飼料經營門店抽取大理XX畜牧科技飼料有限責任公司2023年2月16日生產的“神奇牌全興仔豬濃縮飼料1099”進行檢驗。2023年4月21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收到保山市飼料獸藥監測所2023年4月19日出具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顯示:該批次飼料產品的粗蛋白質實測值38.6,判定值≥39.7,產品指標為≥41.0,實測值低于判定值。根據《2023年云南省飼料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方案》的規定檢驗上述項目,按照標簽明示指標、產品質量標準Q/DYH-2020、GB/T18823-2010、農業部公告2625號公告,判定該批次產品不合格。
2023年5月18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涉嫌經營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實,當事人2023年2月17日購進“神奇牌全興仔豬濃縮飼料1099”75件,進貨單價176元/件,進貨金額13200元,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4月24日期間銷售5件,銷售單價210元/件,銷售金額1050元,當事人在自己養殖場飼喂26件,庫存44件。
【處理結果】趙XX經營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其行為違反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即經營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的規定。
2023年6月19日,龍陵縣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經營的產品“神奇牌全興仔豬濃縮飼料1099”44件;沒收違法所得1050元;并處罰款264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養殖業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養殖場(戶)利益。當事人經營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危害了養殖場利益。生產、經營飼料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標準生產,否則就要受到處罰。該案警示,飼料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違法就必須承擔相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