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8B-17_Z/2016-0906046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公開目錄 | 部門文件 | 發布日期 | 2017-05-27 |
| 文號 | 瀏覽量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節選
(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1、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勞動保障方針政策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
2、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和糾正違法行為;
3、受理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舉報;
4、承辦同級政府或者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交辦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
5、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因勞動保障糾紛引起的職工集體上訪、罷工等突發事件;
6、指導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業務工作;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督職責。
市和縣級市、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業務上受上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監督、指導。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配備專職勞動保障監察員,聘任兼職勞動保障監察員。
(二)勞動保障監察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勞動保障監察員執行監察公務時,行使下列職權:
1、依法進入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2、了解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情況;
3、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對用人單位不能立即提供的,可以下達勞動保障巡察詢問通知書;
4、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
勞動保障監察員履行職責時,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不得濫用職權,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保守在檢查工作中知悉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3、為舉報人員保密。
(三)勞動保障監察包括下列內容:
1、制定履行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2、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簽訂、履行、解除的情況;
3、招用職工的情況;
4、執行工資收入規定的情況;
5、執行社會保險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6、執行職工福利規定的情況;
7、遵守國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8、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權益保護和殘疾人勞動權益保障的情況;
9、遵守職業技能開發規定的情況;
10、職業介紹機構、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
11、承辦境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公民個人出境就業機構,維護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
1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三)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四、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本文來源:法制監察股 作者: ) 責任編輯(作者):admin@admi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