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gtj-/2015-111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自然資源局 |
| 公開目錄 | 通知公告 | 發布日期 | 2015-11-10 |
| 文號 | 瀏覽量 |
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各采礦權人:
根據省國土資源廳和市國土資源局關于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測與現狀測量工作的有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為確保我縣2015年度礦山儲量動態監測與現狀測量工作(以下簡稱動測)的順利開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動態監測
(一)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進行采礦活動、資源儲量發生變化的礦山,必須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測與現狀測量工作。采礦權年檢時要按照規定時限將《礦山儲量年報》及相關附件作為本年度礦山儲量動態測量成果提交到縣國土局。
(二)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處于停產狀態的礦山,由轄區國土所及測量技術單位實地核查證實未開展采礦活動,并出具停產證明的,可不開展本年度礦山儲量動態監測與現狀測量工作。采礦權年檢時要按照規定時限將《礦山停產的真實性承諾書》及轄區國土所出具的《停產證明》作為本年度的礦山儲量動態測量成果提交到縣國土局。
二、相關要求
(一)對不按要求編制和提交礦山儲量年報的采礦權人,不予通過采礦權年檢,不予辦理采礦證延續、變更、轉讓等手續。
(二)凡在我縣承擔礦山儲量動態監測與現狀測量工作的技術單位必須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查備案。未經審查備案的技術單位不得從事我縣礦山儲量動態監測與現狀測量工作。為維護良好的礦山儲量動態監測與現狀測量工作秩序,我縣暫定由云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院快速評價所承擔此次礦山儲量動態監測與現狀測量工作,費用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礦山企業也可找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查備案的單位和機構進行礦山儲量動態監測與現狀測量工作,但測量單位需到我局備案。
(三)在我縣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測與現狀測量工作的技術單位必須接受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專家組對礦山儲量動態監測與現狀測量工作進行抽查,發現未經實測編制儲量年報等弄虛作假行為的,將取消該機構在我縣從事礦山儲量動態監測與現狀測量工作的資格。
(四)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要跟蹤監督檢查礦山儲量動態監測與現狀測量工作,各有關礦山企業和技術單位要認真配合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工作,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聘請無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測量工作。
龍陵縣國土資源局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