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66829537-1-06_Z/2018-0927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搬遷安置辦公室 |
| 公開目錄 | 部門文件 | 發布日期 | 2018-09-27 |
| 文號 | 瀏覽量 |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做好我省新建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工作,維護移民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新建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農經〔2007〕3718號),結合云南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審批(核準)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記。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對全省新建大中型水庫移民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工作負總責。省移民開發局具體負責全省新建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工作。
第四條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范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工程核定登記范圍:總庫容量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含1000萬立方米)或總裝機容量在5萬千瓦以上(含5萬千瓦)的水利水電工程。
(二)人口核定登記范圍:2006年7月1日以后審批(核準)的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原遷移民,應核定登記為新建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一)具有安置地戶籍的農村移民;
(二)因婚嫁等原因遷出安置地的農村移民;
(三)應征入伍(義務兵)或上學戶口臨時轉出的農村移民。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扶持對象,自下月起停止后期扶持,并在后期扶持人口年度核定時予以核減:
(一)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控股企業錄(聘)用、現役軍人(含武警)提干;
(二)轉變為非農業人口;
(三)死亡;
(四)服刑(緩刑除外)。
第七條 扶持對象應以工程項目為單位,以批準的規劃設計文件和移民安置年度計劃為依據,按實際搬遷的農村移民人口登記到戶到人。不搬遷只進行生產安置的人口,在庫底清理后登記到村組。
第八條 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應及時開展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工作,并按照規定建檔立卡。
(一)搬遷人口以戶為單位登記造冊,登記內容包括戶主及家庭成員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與戶主的關系、所屬水庫名稱、所屬水庫管理單位名稱、搬遷時間、遷出地和遷入地等。登記表要經移民戶主簽字認可。
(二)不搬遷只進行生產安置的人口,以村組為單位登記造冊。登記內容包括村組名稱、扶持人數、民族構成、所屬水庫名稱、所屬水庫管理單位名稱、征地時間等。登記表要經本村組簽章認可。
第九條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實行屬地管理??h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和初核匯總。州(市)人民政府負責審核匯總和上報。
(一)縣內安置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工作,由移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二)省內跨縣(市、區)安置(含自愿零星安置)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工作,由移民在其現戶籍所在地提出申報,經所在地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初核匯總后,派人或發函到遷出地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確認其移民身份。
(三)跨省安置(含自愿零星安置)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工作,按照如下規定辦理:
1.我省遷出到省外的移民,遷出地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應正式出據原遷移民身份證明函件,由移民持原遷移民身份函件在其現戶籍所在地申報登記。遷到省外的移民資料單獨匯總上報。
2.省外遷入我省的移民,應在其現戶籍所在地進行申報,并附遷出縣(市、區)人民政府出具的原遷移民身份證明函件,由現戶籍所在地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核定登記,并單獨匯總上報。
第十條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結果須自下而上逐級匯總,匯總成果應由村(組)和鄉(鎮)、縣(市、區)、州(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分別簽章認可。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匯總成果報經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后,由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頒發《云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證》。
第十一條 州(市)人民政府應于每年的1月5日前將上一年度新建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審核匯總結果上報省移民開發局。報送材料1式5份,包括項目審批(核準)文件、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項目法人與當地人民政府簽訂的移民安置協議、移民安置年度計劃、庫底清理有關資料、人口核定登記情況等。
省移民開發局應當在每年1月15日前,將全省新建大中型水庫移民扶持人口核定匯總情況上報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確認后上報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接受群眾監督。在核定登記前,要將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辦法等事項予以公告,后期扶持人口登記表在上報前,須在遷入地農村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示不少于7天。
第十三條 投資主管部門、工程建設單位、工程管理單位、設計單位、戶籍管理等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工作。
第十四條 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虛報后期扶持移民人口、套取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等行為的,一經發現,要按照《云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嚴肅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移民開發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