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66829537-1-30/2017-0227010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搬遷安置辦公室 |
| 公開目錄 | 部門文件 | 發布日期 | 2017-02-27 |
| 文號 | 瀏覽量 |
第一條 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切實貫徹落實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準確界定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對象,維護移民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工作的意見》,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農村移民。
第三條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范圍。
(一)工程核定登記范圍
1.在滇中央直屬水利水電工程;
2.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省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
(二)人口核定登記范圍
1.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水庫移民為現狀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遷的水庫移民為原遷人口。移民后期扶持對象為國家核準的2006年6月30日前已經竣工和開工建設的194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數32.19萬人,其中,大中型水電工程(含百色水利樞紐)移民后期扶持人口13.28萬人;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18.91萬人。
2.2006年6月30日前已竣工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其農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以批準的規劃設計文件、搬遷時登記在冊的農村移民或工程竣工驗收文件等檔案資料確定的農村移民人口為依據,以2006年國家與省人民政府共同核定確認的、省正式下達的后期扶持人數為限額,按現狀人口核定。
3.2006年6月30日以前開工建設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分以下2種情況來核定:
(1)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經搬遷的農村移民,其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以批準的規劃設計文件為依據,以2006年國家與省人民政府共同核定確認的、省正式下達的后期扶持人數為限額,按現狀人口核定;
(2)2006年7月1日以后搬遷的農村移民,其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以批準的規劃設計文件和2006年國家與省人民政府共同核定確認的后期扶持人數為依據,按移民搬遷實施方案分年度核定。
4.2006年7月1日以后新開工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其農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按實際動遷的農村移民人口核定,每年核定登記1次。
第四條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搬遷的農村移民(含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的)扶持人口身份核定登記原則。
(一)下列人口應該列為后期扶持人口:
1.具有農村戶籍的原遷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含依法收養的人口);
2.具有安置地農村戶籍的原遷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進或入贅的農業人口;
3.戶口臨時轉出的現役義務兵、在校大中專學生。
(二)下列人口不能列為后期扶持人口:
1.已經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原遷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2.原遷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贅到非移民戶產生的后代;
3.為安置農村移民調出土地的;
4.水庫淹沒影響的城集鎮、工礦企業、專項設施遷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未納入移民安置規劃的征地拆遷人口。
(三)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在后期扶持期間,發生以下情況的,在后期扶持人口年度核定時予以核減:
1.扶持對象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控股企業錄(聘)用、現役軍人(含武警)提干的;
2.扶持對象轉為非農業人口的;
3.扶持對象死亡的;
4.扶持對象服刑的(緩刑除外)。
第五條 扶持對象的核定方法。
(一)2006年6月30日前已竣工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要以工程為單位,以批準的規劃設計文件、搬遷時登記在冊的農村移民或工程竣工驗收文件等檔案資料確定的農村移民人口為依據,按照現狀人口將扶持人口分解落實到戶、到人;情況復雜,確實無法落實到人的,必須將扶持對象分解到村組。
(二)2006年6月30日以前開工建設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扶持對象按以下2種情況來核定:
(1)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經搬遷的,要以工程為單位,以批準的規劃設計文件為依據,按照現狀人口將扶持人口分解落實到戶、到人;情況復雜,確實無法落實到人的,必須將扶持對象分解到村組;
(2)2006年7月1日以后搬遷的,要以工程為單位,以批準的規劃設計文件為依據,按實際動遷的農村移民人口將扶持人口分解核定到戶到人
(三)2006年7月1日以后新開工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要以工程為單位,按實際動遷的農村移民人口將扶持人口分解核定到戶到人。
第六條 人口核定登記要建檔立卡,建立統一的登記表。
(一)能夠核實到人的,以戶為單位登記造冊,登記內容包括戶主及家庭成員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與戶主的關系、所屬水庫名稱、所屬水庫管理單位名稱、搬遷安置時間、遷出地和遷入地等。登記表由移民戶主簽章、指紋認可。
(二)無法核實到人的,要說明無法核實到人的原因,并以村組為單位登記造冊,登記內容包括村組名稱、扶持人數、所屬水庫名稱、所屬水庫管理單位名稱、搬遷安置時間等。移民村組核定登記表要經所在地村組簽章認可。
第七條移民人口核定登記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由省州(市)、縣(市、區)、鄉(鎮)及村民委員會分級負責并組織實施。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匯總初核,州(市)人民政府負責審核匯總并將結果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一)縣內安置移民登記工作,由移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縣外安置(含自愿零星安置)移民登記工作,由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出具花名冊函告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由遷入地和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共同簽章認可。
(三)跨省自主外遷的移民登記工作,由移民在其現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初核后,報省移民搬遷安置領導小組匯總后,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發函或派人到遷出地省級人民政府辦理其扶持身份證明。
第八條移民人口核定登記工作要嚴格掌握政策,堅持走群眾路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把工作做深、做細、做實。在核定登記前,要將人口核定登記辦法等事項予以公告;人口登記表在上報前須在遷入地農村村民小組張榜公示7天,接受群眾監督。
第九條人口核定登記結果要自下而上逐級匯總。匯總成果應由組、村、鄉、縣、市各級負責人分別簽章認可。省級以水庫為單位匯總人口核定登記成果。對于跨省(區、市)水庫的人口核定登記,要與相關省(區、市)協商,確保人口核定登記“同庫同策”。
第十條投資主管部門、工程建設單位、工程管理單位、設計單位、戶籍管理等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移民人口核定登記工作。
第十一條移民人口核定登記是落實國家移民政策、保障移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強化監督檢查,做到不重不漏。嚴禁虛報移民人口,套取移民資金,違者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移民開發局會同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