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66829537-1-30/2017-0227006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搬遷安置辦公室 |
| 公開目錄 | 部門文件 | 發布日期 | 2017-02-27 |
| 文號 | 瀏覽量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全省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保障移民合法權益,促進水利工程順利建設,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以下簡稱《移民條例》)、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暫行辦法》(水規計〔2010〕33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08〕2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中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投資主管部門立項審批的中型水利工程建設征(占)地移民實物調查、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的編制、申報、審核、審批等前期工作。
第三條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應當遵循開發性移民方針,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平,統籌兼顧、平衡資源,與主體工程前期工作階段同步、保證移民安置規劃質量,多渠道妥善安置移民、保障移民可持續發展的原則,采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后期扶持相結合的辦法,維護移民合法權益,實現移民“搬得出、穩得住、能致富”的基本目標,促進全省中型水利工程又好又快建設。
第四條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編制等具體前期工作應當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委托具有乙級及以上水利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已成立項目法人的,由項目法人組織實施;沒有成立項目法人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五條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應當符合水利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設計規范》(SL290-2009)等規范要求,遵循水利基本建設程序,與主體工程前期工作的階段劃分及主體工程建設方案的比選論證工作相協調銜接,完成相應階段工作內容并達到深度標準,確保移民工程建設方案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社會和諧、生態環保。
(一)在工程項目建議書階段,應當開展實物初步調查,編制移民安置初步規劃,與項目建議書報告一并評審;
(二)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編制并審查《實物指標調查工作細則》、申報下達《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稱“封庫令”)、開展實物調查及成果確認、編制并審批(審核)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報告等;
(三)在工程初步設計階段,應當補充調查或復核實物調查成果、完善編制并審核初步設計階段移民安置規劃報告等。
第六條開展移民安置前期工作過程中,各級有關部門、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設計等單位應當深入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通過問卷調查、入戶座談等方式,必要時可采取聽證的方式,廣泛征求移民群眾意愿和安置區居民的意見,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和少數民族移民的生產、生活方式和風俗習慣,科學合理編制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各項方案,妥善安置移民的生產生活,為其搬遷后的持續發展創造條件。
第七條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一)省移民管理機構負責全省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主要負責實物指標調查工作細則和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及移民安置規劃的審查、審核、審批等工作。省級投資、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協助配合,督促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按規定完成移民安置前期工作。
(二)州(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工作??缰荩ㄊ校﹨^域的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組織實施,省移民管理機構負責協調州(市)相關工作,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指導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是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的責任主體、工作主體和實施主體,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的組織實施。跨縣(市、區)區域的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組織實施,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四)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移民管理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的監督管理,應當積極主動協調配合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開展移民安置前期工作。
第二章工程項目建議書階段移民安置前期工作
第八條在工程項目建議書階段,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工程建設征(占)地范圍內實物的初步調查,提出移民安置初步規劃,并在項目建議書報告中編制移民安置初步規劃專題篇章,在省級有關部門組織工程項目建議書評審時一并進行評審。
第三章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移民安置前期工作
第九條工程項目建議書經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批復后,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編制《實物指標調查工作細則》,經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并出具同意意見后,由州(市)移民管理機構報省移民管理機構審查。
第十條實物調查工作開始前,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向州(市)人民政府申請下達“封庫令”。隨申請報送的材料主要有:省投資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建議書的批復文件;經省移民管理機構審查的《實物指標調查工作細則》;經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技術審查單位審查確認后的工程占地和淹沒區、失穩區范圍規劃設計文件,經確定的征地紅線和淹沒水位線。
經州(市)人民政府審批后下達“封庫令”,并抄送省移民管理機構備案??缰荩ㄊ校﹨^域中型水利工程的“封庫令”,由相關州(市)人民政府聯合審批下達。
第十一條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批下達的“封庫令”,對水庫淹沒影響范圍進行打樁定界、設置標志。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相關鄉(鎮)和村(組)干部、移民區及安置區移民群眾代表、設計單位技術人員等組成的實物調查聯合工作組,依據審查的《實物指標調查工作細則》,及時組織進行調查培訓,公正客觀、全面準確地開展實物調查工作。
第十二條實物調查成果應當經調查人和權屬人簽字認可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程序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最長不超過14天;公示期內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聯合工作組應當及時組織重新調查,并再次公示。公示結果無異議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出具書面認可意見。實物調查工作完成后,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相關設計單位編制實物調查報告,作為編制及審批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的依據之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在相關設計部門的配合下,將經確認的實物指標細化分解到戶或者權屬人。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實物調查報告,及時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對于水庫淹沒影響范圍較小、移民安置總人口少于250人的水利工程,可將移民安置規劃大綱與移民安置規劃合并編制及審核審批。
第十四條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由州(市)人民政府組織初審后送省移民管理機構審批,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批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規范要求,及時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報告。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報告時,要以拓寬移民增收致富渠道、提高移民生產生活可持續發展能力為目標,認真調查分析擬安置移民地區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產業結構狀況,充分統籌結合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城鎮化發展、新農村建設、扶貧開發等規劃。
第十六條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云南省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云辦發〔2010〕31號)的要求,依據《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辦法》(云移局〔2011〕49號)的具體規定,組織編制移民安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隨同移民安置規劃報告一并報送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移民安置規劃由州(市)人民政府組織初審后,送省移民管理機構審核。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將移民安置規劃及審核意見報省投資主管部門,與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并審批。
第四章工程初步設計階段移民安置前期工作
第十八條在工程初步設計階段,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對工程建設征(占)地范圍內的實物進行補充調查或復核,編制實物調查復核報告和初步設計階段移民安置規劃報告。由州(市)人民政府組織對初步設計階段移民安置規劃報告初審后,送省移民管理機構出具審核意見;若該階段移民安置規劃主要成果與可行性研究階段審核后的移民安置規劃主要成果存在較大差異時,則由省移民管理機構按相關程序再次組織技術評審并提出審核意見。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投資主管部門,與工程初步設計報告一并審批,作為下一步編制移民安置實施計劃及申報國家核定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基本依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是組織實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程序重新審批。
第二十條移民安置規劃經批準后3年尚未實施,在開工建設或者實施搬遷前應當全面復核實物指標、重新組織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按照程序重新審批。
第二十一條未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或者規劃未經審批的中型水利工程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不得為其辦理用地等有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中形成的各類文件材料,應當按檔案管理要求進行收集、歸檔,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在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中弄虛作假,違反規定審核審批、調整或者修改實物指標調查成果和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及移民安置規劃的單位及責任人,以及違反規定批準未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或者移民安置規劃未經審批的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及責任人,按《移民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全省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全省小㈠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可參照本暫行辦法,由各州(市)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施行。
第二十六條本暫行辦法自2012年6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