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9-4/20230706-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 公開目錄 | 部門文件 | 發布日期 | 2022-01-14 |
| 文號 | 瀏覽量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龍陵縣超標糧食處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龍陵縣財政局
龍陵縣自然資源局 保山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
龍陵縣農業農村局 龍陵縣衛生健康局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龍陵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保山市分行營業部
2022年1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龍陵縣超標糧食處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超標糧食的管控,防止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推進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制度化、規范化、長效化,保障全縣糧食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的實施意見》(保政發〔2016〕58號)、《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九個部門聯發文件<關于印發保山市超標糧食處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發改物資儲備〔2021〕418號)規定,結合龍陵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龍陵縣行政區域內開展超標糧食的收購、檢驗、銷售及轉化處置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超標糧食,是指重金屬、真菌霉素、農藥殘留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不符合國家糧食安全標準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麥等原糧。已流入口糧市場的超標成品糧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行處置。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加強對超標糧食處置工作的領導,將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列入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四條 超標糧處置堅持政府主導、分類儲存、定向銷售、全程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分別建立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縣衛生健康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保山市分行營業部等金融機構組成的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協調小組,加強協作溝通、及時預警和解決超標糧食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妥善處置。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總體協調工作各部門依據現有職責進行以下分工:
縣農業農村局牽頭,縣自然資源局和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負責糧食種植環節的預警和監督管理,對于不適宜種植糧食作物的污染區域或種植風險較大的區域,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指導調整種植品種,對在種植環節且流入市場前發現的超標糧食,及時向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報告并依據規范負責處置。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制度,追溯超標糧食源頭,杜絕超標糧食流入我縣食品加工企業和口糧市場,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責任主體進行處理和處罰。
縣財政局負責保障確需進行處置的超標糧食置費用補貼資金預算。
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對確需進行處置的超標糧組織收購、儲存和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落實超標糧食分類儲存、定向銷售等工作。加強超標糧食在儲備糧出入庫兩端口的嚴格把關,強化承儲企業責任,確保超標糧食不得用于政府儲備糧,政府儲備糧因儲存因素造成的超標糧食不得流入口糧市場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對大宗政策性糧食出現超標糧情況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報告。
縣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縣衛生健康局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保山市分行營業部負責在龍陵縣政府明確收購計劃、資金需求和落實擔保的前提下,對收購超標糧食的企業發放所需的收購信貸資金(費用),并實施貸后信貸監管及后續銷售轉化處置后貸款本息的收回工作。
第六條 縣農業農村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縣衛生健康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報機制,及時通報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發現存在超標糧食時,應專倉保管,并將確認發現的超標糧食的范圍、規模、數量等內容,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和對應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并由縣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及時通報,同時向市級食品安全委員會通報超標糧食情況。
第二章 收購與儲存
第七條 糧食經營者應當落實糧食質量安全制度,嚴格執行超標糧食處置的各項規定,確保糧食質量安全。
第八條 建立糧食收購入庫和銷售出庫糧食質量安全檢驗制度,壓實企業糧食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糧食收儲企業應根據糧食入庫和出庫必檢項目要求,按照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進行檢驗。
推進超標糧食快速檢驗把關,快檢方法結果為食品安全標準臨界值的、應按國家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確認。對于暫時還不具備快速檢驗能力的收儲企業(庫點),應及時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收購入庫糧食進行規范扦樣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第九條 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協調小組應當結合轄區內超標糧食污染類別、危害程度等,確定超標糧食處置實施方案。
第十條 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保山市分行營業部按照“統貸統還”的原則,共同審核貸款主體的承貸資格和落實符合相關的貸款條件。
第十一條 建立超標糧食分類專倉儲存制度。
收儲企業、庫點應當按照糧食超標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倉集并、專倉儲存、專賬記錄、專人保管。
第十二條 收儲企業、庫點應當建立超標糧食管理檔案,詳細記錄超標糧食的產地、數量、扦樣、檢驗、儲存、銷售處置等信息。檔案管理資料保存期限自超標糧食出庫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三章 銷售與處置
第十三條 建立超標糧食分類處置制度。超標糧食應當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實行分類處置。超標糧食通過技術處理措施(物理、化學和生物技術等)降低污染物含量,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驗后,符合飼料用糧標準的,按照飼料用糧使用,經檢驗符合工業用糧標準的,按照非食用工業用糧使用;經檢驗無使用價值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無害化處理。
嚴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流入口糧市場和食品生產企業。
第十四 條實行超標糧食定向銷售制度。
對未經技術處理或經技術處理仍超標的糧食,采用定向銷售的方式進行銷售,全程監管。
定向銷售的超標糧食,銷售方應提供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并在銷售發票注明超標糧食用途。銷售企業應向處置企業索要處置記錄和報告。
違反定向銷售制度銷售超標糧食的,企業應主動召回,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實行超標糧食定向銷售管理制度。
處置企業購買數量不得超出其加工轉化處理能力或無害化處理能力。處置企業所購糧食只限定本企業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六條 實行超標糧食銷售報告制度。
承擔超標糧食銷售的企業要按規定程序出庫,并在糧食出庫前3個工作日向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報告。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確保糧食運到銷售合同標明的目的地并按規定用途使用,并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報備。
購銷雙方跨行政區域的,由上一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在5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企業所在地同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
第十七條 建立處置企業越標糧食入庫報告和入庫查驗制度,加強轉化過程中的質量控制。
處置企業要在超標糧食入庫前5個工作日向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報告。處置企業當對入庫的超標糧食進行查驗,素取隨貨同行的質量檢驗報告,如實記錄超標糧食的產地、數量、質量、超標物質名稱、含量及出庫企業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詳細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建立入庫糧食質量信息檔案,嚴格按照用途和無害化處理要求進行處置。相關憑證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八條 建立處置企業超標糧食轉化處置后的產品銷售出庫檢驗記錄制度。
處置企業超標糧食轉化處置后的產品,要按產品出庫(廠)銷售的有關規定進行逐批次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并記錄質量、食品安全指標、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詳細信息。對其轉化后的副產品(如米糠、粕、酒糟等)以及殘渣等廢棄物也要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相關檢驗記錄憑證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九條 建立處置企業超標糧食轉化處置進度報告制度。
處置企業在超標糧食全部轉化處置完成前,要逐月向監管部門報告超標糧食轉化處置進度、處置方式、無害化處置效果、轉化產品數量及流向、副產品和殘渣處理情況等。在超標糧全部轉化處置完成后一周內,要將上述處置結果匯總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報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安排專人到企業進行核查。
第四章 費用
第二十條 處置費用包括扦樣費、檢驗費、收購費、保管費、集并費、技術處理費、貸款利息、價差損失以及監管經費等。
(一)轄區內所產糧食,在生長收獲過程中,因土壤、氣候、病蟲害等客觀因素造成糧食食品安全指標超標的,對符合農業保險理賠條件的,先行予以定損理賠。再由縣級及以上發展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組織收購處置。由此發生的收購、保管、檢測、出庫、利息等費用和銷售出庫價差損失,以及集中無害化處置費用,由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二)對于在庫儲存的政策性糧食,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超標的,所發生的檢測費用、銷售出庫價差損失和集中無害化處置費用,按糧食權屬關系,由相應的政府財政承擔。
(三)無論是政策性收儲、還是市場化經營的糧食,因糧食經營者違反國家規定質量標準收購、保管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糧食質量超標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價差損失,由經營者自行承擔。
第五章 監管
第二十一條 建立超標糧食處置定期檢查制度。
縣級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定期對檢驗機構、糧食收儲企業及處置企業開展超標糧食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超標糧食處置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鄉鎮可根據本辦法要求,制定超標糧食處置實施方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