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9-4-/2021-0929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 公開目錄 | 部門文件 | 發布日期 | 2021-09-29 |
| 文號 | 瀏覽量 |
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縣級救災物資管理水平,明確相關部門職責,確保縣級救災物資規范管理、快速調運、高效使用,依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云南省自然災害救助規定》《云南省省級救災物資管理辦法(試行)》和《保山市市級救災物資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縣發展和改革局、縣應急管理局、縣財政局聯合擬訂定了《龍陵縣縣級救災物資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龍陵縣應急管理局 龍陵縣財政局
2021年9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救災應急能力,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規范縣級救災物資購置、儲備、輪換、調運、使用、回收、經費管理,確保救災物資存儲安全、管理規范、調運迅速,依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中央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云南省自然災害救助規定》《云南省省級救災物資管理辦法(試行)》《保山市市級救災物資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救災物資是指縣級財政安排資金(含救災接收捐贈資金)購買,專項用于緊急搶救轉移安置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的各類物資以及社會捐贈救災物資。
縣應急管理局根據本地以往年度及當年自然災害預警判斷和儲備情況,負責提出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同時根據災情下達動用指令。
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縣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縣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組織調出。
縣財政局根據應急物資儲備需求做好資金保障工作。
縣級救災物資實行統一規格、統一標志,縣級救災物資的有關技術標準,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和應急管理部制定的救災物資技術標準執行。
第三條 縣級救災物資堅持定點儲存、專項管理、無償使用的原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災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購置和儲備管理
第四條 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財政局制定縣級救災物資儲備總體規劃,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購置計劃及購置申請。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需緊急追加購置縣級救災物資的,由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財政局制定并提出應急購置計劃。
第五條 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確定的縣級救災物資年度購置計劃和應急購置計劃,按照政府采購政策規定,購置縣級救災物資。
第六條 縣級救災物資實行封閉式管理,專庫存儲,專賬管理,專人負責。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建立健全縣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制度,包括庫房管理、設施(設備)管理、人員管理、財務管理、安全保衛、消防管理、服務保障、物資臺賬和管理經費會計賬等。救災物資入庫、登記、保管、出庫等要有完備的憑證手續。
第七條 儲備庫房應避光、通風良好,有防火、防盜、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確保物資儲存安全。
第八條 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建立物資入庫驗收制度,對新購置入庫物資進行數量和質量驗收。同時倉庫保管員要加強學習培訓,熟悉物資的性能指標,配備必要的檢測工具并能夠熟練使用。
第九條 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儲存的每批救災物資要有標簽,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編號、數量、質量、生產日期、入庫時間等。救災物資要分類存放,碼放整齊,留有通道,嚴禁接觸酸、堿、油脂、氧化劑和有機溶劑等,要做到實物、標簽、賬目相符。
第十條 因非人為因素致使破損嚴重不能繼續使用或超過儲備年限無法使用的救災物資,核銷或報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核銷或報廢。
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對申請核銷或報廢的救災物資進行清產核資,與縣應急管理局、縣財政局會商并報縣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核銷或報廢手續。對經批準核銷的縣級物資,由縣應急管理局制定物資更新計劃,所需資金納入縣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 縣級物資管理經費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統籌使用,專項用于管理儲存救災物資所發生的倉庫占用費、倉庫維護費、物資保險費、物資維護保養費、物資入庫檢驗費、人工費和物資短途裝運費等項支出。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物資管理經費需求,做好物資管理經費的年初預算申報工作(原則上按不超過上年實際儲備縣級救災物資金額的6%核定),并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第三章 調運管理
第十二條 調運使用縣級救災物資時,受災鄉鎮人民政府要向縣應急管理局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自然災害發生時間、地點、種類,轉移安置人員或避災人員數量;需用救災物資種類、數量。縣應急管理局根據書面報告和災情實際,經評估后確定調撥方案,向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下達動用指令。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接到動用指令后,及時完成物資調撥。緊急或特殊情況下,可按上述程序先電話報批,后補書面手續。
第十三條 調撥救災物資發生的運輸費用由申請使用單位承擔,申請使用單位應在物資運抵目的地后30日內與運輸單位結算。
第十四條 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建立和完善應急物資快速調運制度,要求運輸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承運的縣級救災物資進行全面保價。運送救災物資時,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視情況安排專人負責押運。
第十五條 救災物資調撥出庫時,申請單位應與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倉庫管理員當面交接,做好清點、移交工作。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調撥出庫的物資使用權歸使用地人民政府,管理經費由使用地人民政府承擔,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不再承擔。
第十七條 發放救災物資可采取集中發放和分散發放兩種形式。采取集中發放的,由縣應急管理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在災區設置救災物資發放點,直接向受災群眾發放;對無能力領取救災物資的老弱病殘人員,經鄉鎮相關工作機關核實后,可以委托親屬或村(居)委員會負責任人代領。采取分散發放的,在縣應急管理局的指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按受災需要救助人員的生活實際,將調撥的縣級救災物資,直接發放到戶。
第十八條 受災地鄉鎮人民政府在發放救災物資時須登記造冊,建立臺賬,并將發放明細在村務公開欄和村民小組予以公示,做到賬目清楚、手續完備。發放完后,將發放相關資料報縣應急管理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第十九條 縣應急管理局須對救災物資使用者進行必要的技術培訓指導,教育使用者愛護救災物資,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拋棄救災物資。
第二十條 縣應急管理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會同同級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及時對救災物資的發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回收處置和報廢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救災物資分為可回收類物資和非可回收類物資。可回收類物資和非可回收類物資品種由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財政局確定。
第二十二條 救災物資使用結束后,未動用或者可回收的回收類物資,由縣應急管理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組織進行回收。對使用后沒有回收價值的可回收類物資,由縣應急管理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組織進行排查清理后,不再進行回收。對非可回收類物資,發放給受災人員使用后,不再進行回收。
第二十三條 救災物資回收過程中產生的維修、清洗、消毒和整理等費用,納入下年度縣級救災物資管理經費,并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救災物資在回收報廢處置中產生的殘值收入,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繳入本級國庫。
第二十四條 縣級救災物資儲備超過使用年限或自然損壞的,應按以下程序申請報廢:
(一)對需報廢的救災物資經縣應急管理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財政局會商確定,并報縣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規定程序報廢。
(二)經批準報廢的救災物資,要及時清理出庫,做好銷賬記錄和殘值回收工作,處理報廢縣級救災物資所得款項,全部上繳縣級國庫。
第六章 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按照“誰主管、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縣應急管理局與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組織開展項目預算績效自評工作,按規定編制項目績效目標,完成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公開,接受各方監督。
第二十六條 縣應急管理局與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加強縣級救災物資的管理工作,對縣級救災物資的發放、使用及時進行檢查指導。
第二十七條 未經縣應急管理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批準擅自動用救災物資的,經查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 貪污或挪用救災物資,或因管理不善等人為原因造成救災物資重大損毀和丟失情形的,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追回或賠償,并報請相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發放救災物資過程中存在截留挪用、未按程序、弄虛作假、優親厚友、平均分配、顯失公平等違紀違法情形的,報請相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依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應急管理局、縣財政局共同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