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9-4-10_A/2016-1012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 公開目錄 | 部門文件 | 發布日期 | 2016-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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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
為促進全市建筑業、房地產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加快推進工程建設,確保圓滿完成穩增長目標任務,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意見》(云政發〔2015〕65號)、《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穩增長開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保政發〔2016〕7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結合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扶持建筑業做大做強
(一)激勵建筑業企業加快發展。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保山市促進建筑業發展獎勵扶持暫行辦法的通知》(保政辦發〔2014〕65號)有關規定,落實專項資金,獎勵為促進保山建筑業改革發展爭創產值利稅、提升標準化建設水平、質量和安全生產爭先創優、稅收貢獻成效顯著的企業,激勵建筑業企業加快發展。力爭2016年內新發展建筑業企業6戶以上;實現建筑施工企業年產值超過8億元的達1戶、超過6億元的達2戶、超過5億元的達5戶;確保完成建筑業總產值100億元、同比增長12%。(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市財政局配合)
(二)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對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準備金實施差別化管理,施工企業承接建設工程項目按照合同約定3%的資金預存農民工工資準備金,其中:1年內無農民工工資拖欠投訴的按1.5%預存;連續2年無農民工工資拖欠投訴的按0.75%預存;連續3年無農民工工資拖欠投訴的按0.375%預存。建設單位自交存工資保證金之日起1年內未發生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證明減半交存工資保證金;連續2年減半交存的,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證明免交工資保證金。取消招投標公證,是否需要公證由招標方結合招標項目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各類保證金清查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63號)要求,認真清查建筑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各類保證金,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對現階段確需保留的保證金,要建立依法有據、科學規范、公開透明的管理制度,切實減輕建筑業企業負擔。調整墻改基金繳存標準,建筑工程墻改基金由原來的10元/平方米調減為5元/平方米。(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市財政局配合)
(三)進一步放開建筑市場。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建市〔2014〕92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若干規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號)要求,以及國家和省關于建立統一開放、公平競爭、有序健康的建筑市場秩序的安排部署,將勘察、設計、招標代理、施工、監理、工程造價企業的入保備案制度簡化調整為“項目管理人員登記”。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非禁即入”原則,加快建設以網絡為主、實體為輔的中介超市,開放投資審批中介服務市場,激發市場活力,培育發展開放型、競爭型的中介服務市場,實現“一站式”交易服務。(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市政務服務管理局配合)
(四)抓好建筑業產值統計工作。根據國家“企業一套表”統計制度改革和企業聯網直報的規定,主動服務和引導企業按“先有庫才出數”的要求,申報入網出數。規范管理,查缺補漏,充分分析產值提升因素,認真準備統計數據上報所需資料,做到應報盡報。(市統計局牽頭,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配合)
二、加快建設工程項目實施
(五)調整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發包方式。非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招標發包,是否進入有形市場開展工程交易活動,并由建設單位對選擇的設計、施工等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等手續,確保工程建設實施活動規范有序。(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政務服務管理局配合)
(六)優化初步設計管理。除涉及國家投資和財政預算資金安排以外的一級建筑工程中的非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廠生活區、地下工程)、二級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可以方案設計代替初步設計,不要求另行編制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配合)
(七)優化施工圖審查管理。對不涉及結構施工、技術特別簡單的綠化、亮化、小型廣場、裝飾等工程,施工圖可以不送審,設計質量由設計單位全面負責。簡化投資小、技術簡單的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管理流程,對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在保證審查質量的前提下,可直接核發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不再按“勘察設計咨詢業管理信息網”流程管理。對屬地施工圖審查機構設置資質過渡期,確保屬地有1家機構能夠承接二類機構審查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勘察文件的審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
(八)優化施工許可證管理。取消建設工程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提供銀行到位資金證明的要求,切實減輕建設單位負擔。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中“不得‘搭車’增設施工許可條件和審核程序”,以及《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中“凡可以采用事后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事項,一律不設前置審批”的要求,將消防、城建檔案等審批前置調整為告知建設單位須辦理的其他手續,不再列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的前置條件審核,加快推進建設工程實施。(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人防辦、市公安消防支隊配合)
三、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
(九)落實信貸支持政策。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為20%;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調整為不低于30%。(人民銀行保山市中心支行牽頭,銀監會保山監管分局、銀行業金融機構配合)
(十)放寬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為20%;對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提高無房職工租住商品房或公租房支取個人公積金賬戶金額,允許繳存職工每人每年提取一次不超過1500元的公積金用于支付物業管理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
(十一)落實稅收政策。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5%的征收率全額征收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個人住房被征收后選擇貨幣補償且被征收人新購住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數的,免征契稅;超過貨幣補償數的,對差價部分按照規定征收契稅。(市國稅局牽頭,市地稅局配合)
(十二)降低房地產開發相關費用。從2016年3月1日起,新建住宅項目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半收取,需交費用在商品房預售前交50%,竣工驗收后交50%;新開發房地產小區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減半繳存,且在辦理產權證前繳存;開發商按揭貸款保證金比例降低為5%;暫停收取新建住宅供配電設施配套費,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電力部門管理要求,經審核后自行建設小區供配電設施,建成后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達到抄表到戶條件的,由電力部門實行抄表到戶管理;停止收取保山中心城區民用天然氣開戶費,對新開戶用戶收取的民用天然氣配套費按程序重新核定。(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銀監會保山監管分局、保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按職責分別負責)
(十三)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交易行為。廢止《保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山中心城市商品房購銷合同備案撤銷有關事項的通知》(保建發〔2013〕102號),合同備案撤銷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取消房地產交易公證,房地產交易及產權證辦理不需提交公證書,是否公證由交易雙方自主選擇。取消商品房住房交易中介評估,如需評估,由交易雙方自由選擇評估機構。(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
四、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要將促進建筑業、房地產業穩增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劃,明確目標任務,建立和完善領導機制。要加強建筑業、房地產業理論研究和教育培訓,及時協調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制定和落實各項政策措施。要建立考核機制,強化協同配合,加強督促檢查。(市政府督查室牽頭,市直有關單位配合)
(十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積極支持建筑業、房地產業發展,加強調研,全面摸清產業現況,分析發展有利條件和不利因素,深刻領會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在全面落實上級各項政策措施的基礎上,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完善扶持配套措施。(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市直有關單位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