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0-0-/2022-1221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木城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鄉鎮文件 | 發布日期 | 2022-12-21 |
| 文號 | 瀏覽量 |
為進一步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根據《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云南省自然資源廳云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云自然資規〔2020〕6號)及《龍陵縣自然資源局龍陵縣農業農村局關于進一步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龍自然資發〔2020〕148號)的精神和要求,結合我鄉實際,現就進一步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界定設施農業用地范圍
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
(一)作物種植設施用地
1.生產設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含工廠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產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大棚、溫室以及符合“農村道路”標準的棚間道路等設施用地。
2.輔助設施用地。直接服務于作物種植的看護房、檢驗檢疫監測、疫病蟲害防控設施,農機具存放、有機肥處理和自用種植原材料堆放等場所,以及與生產農產品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儲藏、組織培養等設施用地。
(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
1.生產設施用地。直接用于畜禽和水產養殖的畜禽圈舍、養殖池、有機物處置、育種育苗設施、飼料存貯和配制、綠化隔離帶、進排水渠道,符合“農村道路”標準的場區內通道等設施用地。
2.輔助設施用地。與畜禽和水產養殖直接關聯的糞污廢棄物處置、檢驗檢疫、疫情防治、洗消轉運,水產養殖用水和尾水處理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等用地。
二、引導設施農業用地科學選址
(一)規劃統籌。各鄉(鎮)應充分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結合鄉村振興戰略和農業產業發展,統籌合理布局,集中興建農業輔助設施,節約集約用地。規劃集中興建的經營性農業輔助設施應當使用建設用地。
(二)生態保護。設施農業用地選址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不得在生態保護核心區、自然保護地核心區和國家規定的公共設施安全區等禁止區域布置設施農業用地,原已備案的設施農業用地應逐步退出。
(三)耕地保護。設施農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種植設施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不得破壞耕地耕作層。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及水田。各鄉(鎮)要引導養殖設施用地因地制宜利用荒山荒坡、灘涂、坑塘水面以及低效閑置建設用地,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引導項目節約集約用地。
三、合理確定設施農業用地規模
(一)嚴格控制輔助設施用地規模。種植或養殖生產設施用地規模,由經營者根據生產和投資規模合理確定,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生產設施規模、生產類型和生產實際,以及建設標準合理確定,其中,作物種植類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種植生產用地規模的10%以內,最多不得超過15畝;畜禽水產養殖類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養殖生產用地規模的10%以內,最多不得超過20畝。利用非耕地建設種植類或養殖類輔助設施,以及規模化生豬養殖的,其用地規模可適當擴大,但最高不得超過25畝。同一設施農業項目用地不得分拆備案。
(二)支持新型設施農業發展。積極支持設施農業應用先進技術和智能化管理,在符合相關規劃、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的前提下,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筑。鼓勵將看護房與其他輔助設施用房合并建設使用,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看護房單獨設置的,應嚴格執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標準,其用地規模不得超過15平方米,按單層建設。
四、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一)規范設施農業用地取得程序
從事設施農業生產的,應簽訂用地協議,實行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制,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統一編號,農戶需取得備案手續后才能進行建設,不符合設施農業用地的相關規定、備案審核未通過的不得動工建設。具體備案流程如下:
1.經營者申請。設施農用地使用前(未建設前),向村委會提出用地申請,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地點、設施類型和用途、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等,村(居)委會審核是否符合村莊規劃、農業發展、人居環境等要求,填寫審批意見(同意/不同意用地申請),加蓋公章。如果村(居)委會同意經營者用地申請,向鄉人民政府提出聯合踏勘申請,填報木城鄉設施農用地申請表(村級),并報送至鄉人民政府。
2.部門聯合踏勘審查。鄉人民政府收到申請后,組織農業綜合服務中心、林業服務中心、國土村鎮規劃中心、自然資源管理所等部門進行選址踏勘審查。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負責審核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相關事項,審核是否占用水資源保護區,涉及養殖的要審核是否在禁養區。林業服務中心審核是否占用林地并就具體情況進行說明是否允許占用。國土村鎮規劃中心審核是否符合集鎮規劃。自然資源管理所審核是否占用基本農田及生態紅線。審核通過后出具設施農用地本案選址現場踏勘意見,由自然資源管理所收集匯總,并提請鄉級領導班子會議審核該宗設施農用地,最終審核結果反饋到村級,由村級向經營者傳達踏勘和審查意見。
3.村民聘用技術單位。選址審查通過后,經營者提供建設方案、用地協議、復墾承諾,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現場勘測定界并出具項目界址點坐標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占用耕地的用地者需與鄉政府簽訂復墾協議,填寫復墾申請表或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復墾方案。
4.鄉政府進行備案。經營者申請經初步審查后,與鄉(鎮)人民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復墾要求及時限、土地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后,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條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村政務公開等形式向社會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公示期結束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三方簽訂用地協議。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征得承包農戶同意。用地協議簽訂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備案材料主要包括:
(1)設施農業用地備案表;
(2)用地協議(包括用地面積、地類、四至范圍、用途、使用年限);
(3)土地復墾承諾書和土地復墾監管協議書;
(4)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明(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等);
(5)營業執照(個人申請不用);
(6)身份證明材料;
(7)選址現場踏勘申請表;
(8)項目界址點坐標(2000直角坐標系,SHP格式)。
5.匯交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鄉人民政府應在完成備案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每個月的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全縣新增設施農業用地備案信息錄入“設施農業用地監管系統”,并實時監管。設施農用地備案時,還應提交土地利用現狀圖(局部)、界址點坐標成果表和設施農用地復墾監管協議書等備案材料。
(二)延續和注銷
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年限由經營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協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剩余年限。使用期屆滿需繼續使用的,應重新簽訂用地協議,更新備案信息。使用期屆滿或使用期未滿因經營者原因不再使用的設施農業用地,土地經營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收回,經營者應按協議約定自行拆除所建生產及輔助設施,在協議到期后3個月內恢復土地原用途,經鄉(鎮)人民政府驗收合格并出具意見后,注銷備案,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設施農業用地監管系統”更新相關信息。
五、嚴格落實使用和監管責任
(一)經營者責任。設施農業用地經營者必須按備案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或變相改變用于其他非農建設,不得擅自擴大或通過多次申報變相擴大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嚴禁以看護房、管理用房名義建設永久性住房,特別是農村個人住房、別墅及會議中心等永久性建筑。設施農業生產活動結束后,經營者應將使用的設施農業用地恢復原用途,使用耕地的應恢復為耕地,未按規定恢復原用途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依規督促其恢復。經營者應通過耕地耕作層剝離再利用、架空或預制板鋪面隔離、搭建活動板房等工程技術措施,盡量減少設施農業對耕地耕作層的破壞。
(二)村(居)委會責任。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轄區范圍內設施農用地進行管理和監督,并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整治行動,協調處理相關矛盾并做好相關的各項工作。
(三)鄉(鎮)人民政府責任。一是加強設施農業用地備案監管。對項目是否屬于設施農業、輔助設施建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項目選址是否符合村莊規劃及生態環保要求、用地地類是否準確、土地權屬是否清晰、用地面積是否適當、是否符合節約集約用地原則、是否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是否簽訂恢復土地原用途協議等內容進行監管;二是加強設施農業用地日常監管。對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和輔助設施是否按照備案內容進行建設和使用、用地規模是否與備案一致、是否改變設施農業用途等進行監管;三是加強事后監管。土地使用到期后,應及時督促經營者恢復土地原用途,監管恢復質量和時限。加強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各類設施農業用地違法行為,并配合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嚴肅查處。
(四)違法責任追究。各村(社區)、各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聯合執法,加強日常巡查和實時跟蹤,監督設施農業用地土地利用情況,結合“大棚房”監管常態長效機制及時開展執法活動,督促指導經營者對違法違規行為整治整改到位。一是對未經備案擅自建設農業設施,特別是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上擅自建設農業設施的,應對其違法行為進行依法處理。二是對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業用地用于其他非農建設和經營的,應責令其恢復土地原用途和農業生產性質;經營者拒不糾正的,撤銷用地備案,對違法違規用地行為依法立案查處。三是對建設規模超過設施農業用地標準的,應督促經營者自行拆除超占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用途;經營者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四是對違法占用、破壞永久基本農田和耕地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違法當事人刑事責任。五是在設施農業用地備案、監管中,有關公職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各聯審聯管部門工作職責
(一)自然資源及規劃部門
組長:劉 洋鄉人民政府副鄉長
組員:陳定斌 國土村鎮規劃中心主任
何安宏 自然資源管理所負責人
黎茂龍 鄉綜合執法中心主任
主要職責:自然資源管理所負責設施農用地備案登記,牽頭組織相關部門現場勘察,審核是否占用基本農田,對設施農用地的用地面積及選址進行審核,指導設施農用地的利用和復墾等工作;國土村鎮規劃中心審核是否符合集鎮規劃。
(二)農業部門
組長:楊祖強 鄉黨委委員、人民政府副鄉長
組員:張金玉 農業綜合服務中心主任
劉健改 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工作人員
李茂榮 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工作人員
主要職責: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負責審核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相關事項,審核是否占用水資源保護區,涉及養殖的要審核是否在禁養區。對土地流轉項目審查把關,做好土地流轉的管理與服務,對設施農用地進行日常監管巡查、落實復墾責任等。并負責對設施農用地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對設施農用地項目是否符合環保要求進行審核。
(三)林業部門
組長:劉 洋鄉人民政府副鄉長
組員:林紹凱 林業服務中心主任
蘇運斌 林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
李 楷 林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
主要職責:林業服務中心審核是否占用林地并就具體情況進行說明是否允許占用,對占用林地的設施農用地進行審核,需要采伐占用林地上的林木的,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對種植類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指導和日常監管等。
各聯審聯管部門成員如有變動,由各部門承擔相應崗位職責人員自行遞補,不再另行發文。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