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1-9/20170427-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勐糯鎮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部門文件 | 發布日期 | 2017-04-27 |
| 文號 | 瀏覽量 |
《保山市林木種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于2017年3月30日公開發布。為了便于社會和公眾更好地理解該《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現就《管理辦法》的出臺背景和主要內容作如下解讀。
一、《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云南省林木種子條例》于2015年11月4日和2016年9月29日先后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國家林業局和云南省林業廳也先后制定和出臺了相匹配的部門規章與文件。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我市的林木種質資源,規范林木品種選育和種苗生產、經營和使用行為,維護林木品種選育者和林木種苗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林木種苗質量、管理和服務水平,更好地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及規章,推動林木種苗生產向產業化方向民展,促進全市林業發展,特制定《保山市林木種子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有八章四十七條,主要對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大苗運輸手續辦理的相關內容進行了規范。《管理辦法》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是使林木種苗行政管理更具有可操作性。
(一)明確了市、縣(市、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進行分級核發的范圍,以及市級核發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現地核查工作由各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二)明確了取得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在其生產經營場地內人工培育的胸徑大于5cm含(5cm)的大苗,不納入活立木移植管理。需經營運輸出市外的,須持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復印件、林木種子質量檢驗證、檢疫證、標簽、數量證明和其他能夠證明大苗合法來源的材料,到起運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木材運輸證;在市內經營運輸的,未辦理木材運輸證前,須憑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復印件、林木種子質量檢驗證、檢疫證、標簽進行運輸。
(三)為推動全市林木品種選育工作,明確市級成立林木品種選育委員會,制訂全市品種選育規劃和計劃,指導全市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利用、林木品種選育、林木良種基地建設和林木良種推廣等工作。
(四)明確了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的種子園、母樹林、采穗圃、科學實驗林、優良林分、優良單株、珍稀瀕危樹種、古樹名木和其它需要保護的特有的林木種質資源,根據需要確定保護范圍,設立保護標志,建立保護檔案,加強保護管理。受保護的林木種質資源,縣(市、區)要積極開展地理標志認證工作。
(五)進一步明確非主要林木品種的選育實行登記管理。選育出的非主要林木品種,應當向市級林木種子管理機構登記,經登記后并向社會公布后方可作為林木品種在其適生區域內推廣使用。登記內容包括品種來源、生物生態學特性、生產試驗、適生范圍及植物檢疫情況等。
(六)明確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每年的抽查比例不低于本級核發生產經營許可證數量的20%,并將監督檢查情況立卷、歸檔,實行動態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開展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制度執行情況、生產經營的林木種子質量情況。
(七)明確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按時延續的視為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應按相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八)強調了為防止或減少搶采掠青、損壞母樹和在劣質林分內(含劣質母樹)采種,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氣候條件和林木生長規律,每年至少向社會及相關林木種子生產經營企業及時公告一次轄內常規林木種子的采摘期和采摘范圍。
(九)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應當分類分批次分年度歸檔,保存時間至少保存10年,林木良種、轉基因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應當永久保存。
(十)強調了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對生產、經營、使用的林木種子質量進行抽查時,應當依照林木種子檢驗的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樣品由被抽查者無償提供,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
三、《管理辦法》實施期說明
《管理辦法》發布日期是2017年3月30日,施行日期是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