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89-8-06_B/2017-1214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平達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鄉鎮文件 | 發布日期 | 2017-03-30 |
| 文號 | 瀏覽量 |
各村(社區),鄉直有關單位、駐平各單位:
經鄉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平達鄉森林防火行政問責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平達鄉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日
平達鄉森林防火行政問責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鄉森林防火工作,強化森林防火責任機制管理,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云南省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辦法(試行)》、《云南省加強作風建設問責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鄉直有關單位、駐平各單位、承擔森林防火任務的村(社區)及其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黨政主要領導負責制。各鄉直有關單位、駐平各單位、承擔森林防火任務的單位黨政主要領導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林業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是具體責任人。
第四條 實行森林防火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罰當其責、依法依紀、有錯必究及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森林防火責任追究方式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行政處分。
(四)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責令發生森林火災單位或責任單位有關領導作出書面檢查:
(一)未落實黨政領導責任制要求,劃定責任區、明確責任人、簽訂責任狀的;責任書、承諾書簽訂不到位,森林防火“五個一”工程落實不到位的;宣傳工作不到位的。
(二)未按要求組建森林防火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的。
(三)未按要求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當地發展規劃、森林防火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的。
(四)未按要求制定本鄉鎮、本部門處置森林火災應急辦法的。
(五)未按要求建立健全護林員隊伍和森林火災撲救隊伍的。
(六)未按要求儲備森林防火物資的。
(七)未按要求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的。
(八)在森林高火險期,未按上級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野外火源管理,致使森林火災發生的。
(九)未執行防火期24小時值(帶)班制度的。
(十)森林高火險期未按要求在重點林區設立防火檢查站(卡)的。
(十一)因責任不落實、經費不到位、防控措施不嚴、組織撲救不力,導致發生全鄉第一把森林火災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有關責任人通報批評:
(一)擠占、挪用防火專項經費或未按要求及時足額配套防火經費的。
(二)被上級部門督查整改而未整改的。
(三)接到《森林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整改的。
(四)接到森林火情報告或通知后,無特殊原因,在規定時間內不到位的。
(五)凡是地面巡護、視頻監控覆蓋到位的地方,晚于衛星發現林火的。
(六)凡是防火檢查站無人值守,沒能嚴格履行職責的。
(七)火源檢查或監管不到位導致入山人員、智障人員攜帶火種進入林區引發森林火災的。
(八)發生森林火災時,未及時組織撲救致使火災蔓延的。
(九)發生森林火災后,向上一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所)報告不及時(超過1小時)或有意瞞報、虛報火災災情的。
(十)行政結合部發生森林火災后雙方推諉扯皮貽誤滅火戰機釀成嚴重后果的。
(十一)森林火災尚未撲滅或明火撲滅后尚未達到安全程度,擅自撤離撲火、監守人員或擅自脫離指揮崗位造成死灰復燃的。
(十二)省級自然保護區、國有林區和壩子面山等重點防控區域的森林火災因防控不嚴、撲救不力蔓延到自然保護區、國有林區和壩子面山或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十三)鄉頻繁發生森林火災(連續7天發生2起以上或發現非連續衛星監測熱點10個以上,一個月內發生3起以上,),不采取得力措施,高發態勢得不到有效遏制的。
(十四)不服從森林防火指揮所統一指揮組織撲救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視情節輕重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森林防火期內,值(帶)班人員擅離崗位,貽誤防火工作的。
(二)擠占、挪用防火專項經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森林火災報警電話不及時接聽、不及時報告,衛星熱點不按要求簽收、反饋(90分鐘內),延誤撲救時機的。
(四)對有案不報、接案不查、查案不處,阻礙、干擾查辦森林火災案件的。
(五)因防控措施不到位,導致重點林區和自然保護區發生森林火災并造成重要設施、村寨嚴重損害的。
(六)撲救森林火災時,因處置不當導致1次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超過30公頃,或者發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事故的。
(七)因責任不落實導致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的。
第九條 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對各鄉直有關單位、駐平各單位、鄉屬各企事業單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由上一級森林防火指揮所辦公室提出建議并配合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
對森林火災的調查,按照《森林防火條例》等級劃分和管轄權限組成調查組,并提出處理意見。對黨委、政府及其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問責、黨紀政紀處分,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作出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鄉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