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89-8/20170201-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平達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鄉鎮文件 | 發布日期 | 2017-02-01 |
| 文號 | 瀏覽量 |
各(社區)村民委員會,鄉直各單位:
《平達鄉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已經鄉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平達鄉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平達鄉森林火災處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我鄉處置森林火災應急機制,確保在處置森林火災時反應及時,準備充分,決策科學,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達到保護森林資源,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之目的。
第二條 按照“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針,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處置辦法。
第三條 本處置辦法適用于在平達鄉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森林火災的預防和處置,以及發生在我鄉毗鄰的外鄉(鎮),對我鄉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或生命安全構成嚴重危害或嚴重威脅的森林火災的預防和處置。
第四條 在組織處置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安全時,要遵循以下原則、目標和要求。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原則,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安全、快捷、有效處置,最大程度地避免人員傷亡,努力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和公共設施的安全。
2、堅持“打早、打小、打了”原則,在起火時,當事人和就近人員要積極搶先撲打,并及時向上級部門上報,接報后相關人員要第一時間報告并親臨現場,積極組織撲打,使大火及早得到撲滅。
3、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分工負責的原則。本處置辦法在具體實施時應遵循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分級分工負責的原則,落實各項責任制,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組織行政首長負責制。
4、堅持“協調配合、快速反應”的原則。撲救森林火災時,各指揮所成員單位,鄉直機關各站所、村組要盡職盡責,密切協作,形成合力,確保在處置森林火災時作出快速應急反應。
5、堅持平戰結合、公眾參與原則。各村組和林權所有者要做到常備不懈、快速反應、處置得當。
6、處置目標就是實現杜絕無人員傷亡,避免小火釀成大火或二次復燃。
7、處置要求就是撲火現場指揮必須由經過森林火災指揮培訓的指揮員指揮撲救。滅火由民兵應急分隊和義務撲火隊撲救,嚴禁組織動員殘疾人、老年人、婦女、中小學生和兒童參與撲救森林火災。
第五條 處置辦法的啟動條件
重要火情報告鄉森林防火指揮所后,鄉森林防火指揮所辦公室(林業站)要密切注視火情動態變化,并迅速派出林業站人員趕赴起火點調查了解火情動態和火情上報工作。如果出現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時,村委會、村民小組(林權所有者)請求救助或鄉黨委、政府要求救助或鄉林業防火指揮所認為必要救助時,經鄉森林防火指揮所主要負責人批準,立即啟動本處置辦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啟動應急預案的條件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可能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森林火災。
2、全鄉轄區范圍內或縣鄉交界地區的一切森林火災。
3、轄區內受害面積在1公頃以上(含1公頃)的森林火災。
4、撲救1小時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5、鄉級以上(含鄉級)領導機關要求限時撲滅的森林火災。
6、需要鄉級支援的其他森林火災。
第二章 組織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第一條 鄉、村兩級分別設立森林防火指揮所和指揮組。鄉森林防火指揮所組成人員如下:
指揮長:鄉人民政府鄉長
常務副指揮長:鄉人民政府分管林業副鄉長
副指揮長:鄉武裝部長
專職副指揮長:鄉林業站站長
成員單位:黨政辦、農業服務中心、武裝部、派出所、財政所、廣播站、市場監督管理所、 衛生院、信用社、電信所、中心學校、供電所、司法所、國土所、綜治維穩辦、鄉紀委。
成員單位根據撲救工作和各部門職能參加相應工作組的工作。各村設立森林防火指揮組,并建立健全相應的組織。
鄉森林防火指揮所下設指揮調度組,赴火場工作組,后勤保障組、宣傳報到組、醫療衛生組、災情調查及火災偵破組。為保證火災發生時各項工作迅速有序開展,各工作組職責責任到人。
第二條 鄉森林防火指揮所設在鄉林業服務中心辦公室,由站長負責處理日常事務,轄區內發生森林火災,辦公室要及時準確掌握信息,并積極匯報,做好處置辦法啟動準備,火場撲救指揮員必須在第一時間趕赴火場指揮撲救,在撲火過程中保證不發生人員傷亡,并及時向指揮部報告火情并提出處置辦法啟動與否,鄉森林防火指揮所要密切關注,果斷行事。
第三條 鄉村撲火隊伍建設
(一)成立由鄉直機關組成的41人鄉撲火應急分隊,隊長由鄉長擔任,鄉直各單位成員組成隊伍,統一由鄉森林防火指揮所指揮。
(二)成立由教育系統組成的33人鄉撲火應急分隊,隊長由鄉中心學校校長擔任,學校老師組成隊伍,統一由鄉森林防火指揮所指揮。
(三)各村委會根據本地實際,組建民兵義務撲火隊和群眾義務撲火隊,由村委會及森林防火指揮所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條 進入森林防火期后,鄉、村兩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實行24小時值班,并明確帶班領導。
第四條 工作程序
(一)按照本處置辦法啟動條件,需要啟動處置辦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時,由鄉防火指揮所將火災情況上報縣森林防火指揮所領導批準后,即啟動本處置辦法。
(二)處置辦法啟動后,由鄉防火指揮所制訂各項工作組人員安排和分工方案。
第五條 鄉森林防火指揮所領導及各成員單位職責
(一)指揮長職責
負責鄉指揮所全面工作,主持召開指揮所成員會議,全鄉森林防火工作會,研究決策森林防火重大問題,負責直接或授權指揮森林火災撲救工作。
(二)副指揮長(分管林業領導)
協助指揮長主持指揮部全面工作,在緊急情況下,可代表指揮長主持召開指揮所成員會議,協調研究解決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好業務部門研究制訂森林防火的方針、政策、制度、措施、辦法,撲火處置辦法,主動爭取鄉黨委、政府對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指導督促好各中心、站所等積極開展森林防火工作,負責指揮森林防火工作。
(三)副指揮長(分管政法安全領導)
負責調動派出所、司法所、安監站、綜治維穩辦積極參加森林滅火工作,負責調動派出所、司法所維護火場治安秩序,協助鄉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組織受火災威脅的群眾撤離和轉移,負責調動指揮保障趕赴火場的撲火救災車輛道路通行暢通;督促指導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四)副指揮長(武裝部長)
負責抓好鄉村兩級民兵應急分隊和以民兵為主的群眾義務撲火隊的森林防火培訓和組織參與火災的撲救指揮等工作。
(五)專職副指揮長(林業站長)
負責主持鄉森林防火指揮所的日常工作,協調指揮長、副指揮長抓好全面工作,指導督促、檢查鄉防火工作,組織辦公室及時研究,制訂森林防火工作規劃、計劃,搞好森林防火的設施和隊伍建設;隨時監測掌握全鄉森林防火的發展動態,及時研究措施、對策,安排防火階段工作,代表指揮所組織實施;主持召開防火業務會議、總結交流經驗,布置工作,負責指揮一般森林火災撲救工作。
(六)黨政綜合辦負責后勤物資調供,救災車輛的協調調度,做好各部門之間的協調。
(七)派出所負責維護森林防火現場秩序和災區治安,交通秩序,人員撤離轉移,打擊偷竊,破壞森林防火設施等違法犯罪活動,現場火災偵破,積極組織干警參加森林撲火工作。
(八)電信所負責組織提供防火應急通信保障。
(九)衛生院做好撲救森林火災現場的醫療準備,救護和災區衛生防疫工作。
(十)中心學校負責指導全鄉校區中小學校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和“五個一”的教育宣傳工作,必要時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十一)其他涉及的指揮所成員單位,按鄉森林防火指揮所根據實際情況積極參與開展工作。
第六條 處置辦法啟動后,趕赴現場人員的順序
(一)由專職副指揮長帶領森林防火指揮員先趕赴現場,指導撲火及調查火情,及時上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二)由副指揮長帶領派出所、管理所、林業站剩余人員迅速趕往火場組織指揮撲救。
(三)由武裝部長帶領鄉級民兵應急分隊迅速趕往火災現場,指揮鄉村兩級的民兵應急分隊和義務撲火隊科學撲火。
(四)全部人員到達火場后,統一由專職副指揮長指揮,其他副指揮長在專職副指揮長的統一指揮下分組開展工作。
第七條到達火災現場,如何分組開展工作
(一)堅持“安全第一、以人為本”的原則。
(二)堅持機關應急分隊按組插入村組應急分隊,義務撲火隊成員當中的方法來開展撲救指揮工作。
(三)各組必須聽從臨時指揮部相應人員的統一指揮,不得隨意改變撲救措施,必要時可報指揮部指揮人員同意后方可調整。
第八條 啟動火災處置辦法后,后勤保障統一由后勤保障組安排,嚴禁任何個人借撲火之名隨意到商店等其他場所領取物品或到食館就餐,有條件就近操辦伙食為佳,確保火場人員體力及時補充。
第九條 啟動火災處置辦法后,人員運輸車輛,物資運輸車輛統一由后勤保障組安排,嚴禁任何個人亂借亂用車輛,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隱患。
第十條 啟動火災處置辦法,人員到達火災現場后,要在火災現場安全地方設立一個撲火前線指揮部,統一指揮火災應急救援工作,根據火情動態變化情況及時把專職指揮長調查所得的起火時間、起火地點、撲火地點、撲火或指揮人員抵達火場的最佳線路、最近起火點、起火原因、火場范圍、天氣形勢及組織撲救等情況,向縣防火辦報告,爭取縣森防指的及時救援。
第三章 指揮和協調
第二十條 指揮機構
撲救森林火災由村委會森林防火指揮組統一組織指揮,并在火災現場臨時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各級領導靠前指揮,當火情趨于嚴重時,級別相應提高,人員組成相應調整,鄉和縣級也應成立相應指揮部和組成人員開展指揮調度。
第二十一條 撲火前線指揮部職責
(一)組織火災現場偵察,掌握火場及周圍的具體情況。
(二)制訂撲火作戰計劃(包括撲救森林火災臨時措施)。
(三)計算所需撲救力量,合理劃分撲火戰區,進行具體分工,組織指揮撲火戰斗。
(四)掌握撲火進程,并根據火災現場變化情況適時調整撲火力量。
(五)做好火災現場后勤物資保障的分配和落實,確保撲火的基本需要。
(六)做好火災現場撲救人員的安全避險工作,嚴防人員傷亡事故發生。
(七)向本級森林防火指揮部隨時報告火災現場情況,及時傳達、落實上級命令、指示。
(八)火災撲滅后,組織力量清除遺留殘火,并派人看守火災現場,嚴防死灰復燃。
(九)負責組織火案偵查、火災調查及火場驗收。
第四章 指揮原則
森林防火指揮的原則有三點
(一)逐級指揮原則
(二)統一指揮原則
(三)分區指揮原則
第五章 撲救原則和應急通信
第一條 森林防火撲救原則有五點
(一)在撲火過程中,要以人為本,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撲火人員、重要設施和居民房屋的安全放在首位,及時疏散、撤離受威脅人員。
(二)在撲火戰略上,尊重自然規律,科學撲救,采取“阻、打、清”相結合,做到快速出擊,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
(三)在撲火戰術上,采取整體圍控,各個殲滅;重兵撲救,徹底清除;阻隔為主,正面撲救為輔等各種方式和手段,盡量減少森林資源損失。
(四)在撲火力量使用上,堅持以半專業和護林部門職工、民兵應急分隊、公安等力量為主,當地干部職工、村組群眾等非專業力量為輔的原則,因地制宜,統一組織指揮,同時做好火災撲救人員的安全防護。
(五)在落實責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劃區包片的辦法,嚴格實行撲火、清理和看守火場的責任制。
第一條 應急通信是關鍵,在撲救森林火災過程中,可采取對講機、移動電話、電信致富通,把有線電話和無線電話相統一。電信部門要在防火期間保證各種基站的正常運轉。
第六章 撲火安全、應急處理及安全防護、醫療救護
第一條 撲火前線指揮部要在火場外圍劃定安全地帶,由鄉村兩級組織相關人員負責把守受到或可能受到山火威脅的群眾及財產撤至安全地帶,嚴禁無組織人員特別是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進入火場。對直接參加撲火救災的人員,指揮員要做撲火前動員,重點強調撲救安全和緊急避險的要求,明確緊急避險線路和位置。
現場指揮員必須認真分析地理環境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駐地選擇和撲救作戰時,要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的變化,確保撲火人員的安全。
第二條 火災處置辦法啟動后,迅速組織力量撲救火災,搶救受傷人員和將被困人員轉移至安全區,并組織對受傷者進行救治;可采取開辟防火隔離帶等措施,防止火勢蔓延;根據需要的可能,可采取應急取水,清除障礙物,交通管制,人工增雨請求等措施,若需征用社會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時,一般情況下先報批后實施,緊急情況下可先實施后報告。
第三條 如果涉及到居民點及群眾,鄉村兩級應加大工作力度,最大限度的在林區居民點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預先制訂緊急疏散方案,落實責任人,明確安全撤離路線。當居民點受到森林火災威脅時,要及時果斷的采取阻火措施,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確保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四條 因森林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時,涉及的鄉村要積極開展救治工作,采取積極就近救治方式,必要時請求上級政府協調救治,若出現死亡要認真按有關規定進行妥善安置。
第五條 撲火力量的動員配置,平達鄉是一個森林覆蓋率高的林業大鄉,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就有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因此鄉、村、組要高度重視,特別是在防火期和防火戒嚴期,要進一步提高認識,超前組織好隊伍,做好動員培訓和演練,做到招之能來,去之能戰。
平達鄉的力量配置采取從近到遠的調動原則,即從距離著火點最近的村組開始調動撲火力量,然后根據火情發展情況逐步向較遠村推進調動工作。
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可由鄉、村、組負責組織熟悉社情、山情、村情的地方力量,參與撲火救災的各項保障服務工作。
第六條 調動程序,一般是就近調動,火情發生在哪個村委會,就先調動本村委會的應急分隊和義務撲火隊,必要時在科學指揮下,可以調動本村一切可以調動的力量做后方支援,比如運水、做飯、送飯、送撲火工具等。
當需要跨村調動民兵應急分隊和義務撲火隊時,由發生火災的有關村森林防火指揮組向鄉森林防火指揮所提出申請,鄉森林防火指揮長或常務副指揮長根據火場態勢和撲火工作需要批準實施。
第七條 撲救力量及裝備的運輸。以自己運輸為主,特殊情況由鄉森林防火指揮所協調相關部門組織運輸。
第七章 綜合保障措施
第一條 鄉森林防火指揮所加強森林防火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盡可能在撲火期間配備與森林防火需要相適應的通信設備。
第二條 加強鄉村森林防火隊伍建設,在做好鄉村應急分隊和義務撲火隊的同時,要積極做好后備撲火力量的準備,保證有足夠的撲火梯隊。各種力量都要在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組織指揮下,互相支援,積極配合,協同作戰。
第三條 鄉人民政府根據撲火任務和撲火力量,儲備一定數量的撲火工具和機具,負責本轄區撲火應急物資供應。
參加撲救森林火災的民兵應急分隊,民兵義務撲火隊及其他義務撲火隊的后勤供應,原則上自行解決,推行“三自帶”,即自帶照明工具、自帶干糧、自帶撲火工具(村組參加義務撲火的隊員,必須自帶砍刀、鋤頭、塑料水桶等工具),屬鄉級指揮所支援滅火的,其后勤保障由鄉森林防火指揮所協調解決。
第四條 本村組撲火人員的運輸,由本村組負責;跨村增援撲火人員的運輸,由所在村組負責;鄉應急分隊的運輸由鄉人民政府及其單位負責,特殊情況由鄉森林防火指揮所協調。
第五條 鄉森林防火指揮所協調鄉衛生院儲備必要藥品,醫療器械,確定參與森林火災應急醫療衛生人員名單,制訂醫療衛生隊伍和物資調度等方案。因森林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時,鄉衛生院(室)要進行救治,使傷員就近得到救治。
第六條 宣傳培訓及演練
鄉村防火指揮所要有計劃的開展撲火指導員和撲火隊員以及林區廣大干部職工、群眾的撲火指導,撲火技能戰術和安全知識的培訓,加強實戰訓練和撲火演習。提高撲火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撲火作戰能力,普及人民群眾避火安全常識。建立鄉撲火培訓演練機制,并加強對森林撲火指導員,森林撲火應急分隊以及林業部門、鄉屬各部門干部職工安全撲火知識的培訓,提高應急處理能力。
各中心、辦、站所、村委會應采取各種形式宣傳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宣傳森林火災預防和應對的基本知識與基本技能,增強群眾森林防火意識和提高支持、參與森林防火的自覺性。
第八章 善后處理及災后處置
第一條 清理火場,森林火災撲滅后,根據火場面積大小,現場指揮員應指定負責人帶隊對火災現場進全面檢查,徹底清理余火,并安排足夠的人員坐守現場48小時或更長時間,并明確堅守負責人,在確無復燃條件下,將看守責任交給本森林管護責任區的護理員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員。由鄉森林防火指揮部宣布應急行動結束,恢復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第二條 火災撲滅后,由鄉森林防火指揮所組織林業等技術人員對火災損失進行調查、評估、各種損失測算、費用的支出、各種物資的處理、災民的安置、災后的重建等工作認真總結,并形成書面報告、專題上??h防火指揮部。
第三條 要認真按照國家規定妥善進行人員救助、撫慰、撫恤、安置,做好善后工作,解決因處置火災引起的矛盾和糾紛。組織制訂災后重建工作,積極做好造林規劃,限期完成造林,對火災損壞設施,及時組織修復,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第四條 積極查處火案,鄉林政執法人員和派出所要第一時間認真查處火案,確保火案查處率達100%,起到查一教十的作用。
第九章 附則
第一條 獎勵與責任追究
(一)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或鄉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予以獎勵。
1、及時、準確提供森林火災信息,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免遭重大損失的;
2、參加撲火救災,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物安全,表現突出的;
3、在執行撲火救災任務時,組織嚴密、指揮得當,出色完成任務的;
4、為火案偵破提供準確線索或在查處森林火災案件中有重大貢獻的;
5、因撲火救災犧牲的人員,按有關規定善后處理。
(二)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部門、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不按規定報告災情或者虛報、瞞報、假報災情,造成嚴重后果的;
2、故意發布虛假火災信息造成損失和影響社會穩定的;
3、在撲火救災中,組織指揮嚴重失誤或者不服從命令,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4、負責撲火救災工作的國家公務人員玩忽職守的;
5、對如實反映災情和揭發違法行為者進行打擊報復的;
6、截留、挪用、貪污救災物資的;
7、在救災工作中有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8、對火災肇事者的責任追究,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9、對火災事故負有行政領導責任的追究,依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條 監督檢查由鄉人民政府、鄉森林防火指揮所合同鄉紀委對處置辦法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啟動后各項措施到位。
第三條 本處置辦法經鄉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由鄉黨政綜合辦公室印發,鄉森林防火指揮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