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5-1/20250306-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碧寨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鄉鎮文件 | 發布日期 | 2025-03-06 |
| 文號 | 瀏覽量 |
各村、鄉直各單位:
為嚴格管控野外火源,從源頭上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災,碧寨鄉人民政府制定了《碧寨鄉查處野外違規用火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碧寨鄉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碧寨鄉查處野外違規用火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為強化依法治火,加大野外違規用火打擊力度,破解“火源管控力度不夠”突出問題,從源頭上減少和杜絕森林草原火災。根據國家、省、市、縣要求,決定在全鄉范圍開展查處野外違規用火專項行動,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查處野外違規用火為核心,以《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為依據,保持高度“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和警惕性,在抓好野外火源管理常規工作基礎上,成立專班,開展野外火源排查、巡查,從嚴從快查處野外違規用火。通過持續開展專項行動,普遍提高廣大干部群眾自覺守法意識,從源頭上管住野外火源,有效遏制森林草原火災,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生物生態安全。
二、組織領導及工作任務
鄉級成立1個指導組、2個巡護組、2個辦案組。
(一)鄉級指導組
組 長:畢加奎 鄉黨委書記
副組長:趙春艷 鄉黨委副書記、鄉人民政府鄉長
成 員:鄉綜合保障和技術服務中心、碧寨派出所、鄉綜合行政執法隊抽派組成。
工作任務:指導各村及各巡護組開展查處野外違規用火專項行動。
(二)鄉級巡護組
第一組
組 長:王學權 鄉黨委副書記
成 員:鄉綜合保障和技術服務中心、碧寨派出所、鄉綜合行政執法隊。
負責巡護梨樹坪村、擺達村、碧寨村、濫壩寨村、中寨村、麥子坪村、楊梅田村。
第二組
組 長:嚴志榮 碧寨司法所所長
成 員:鄉綜合保障和技術服務中心、碧寨派出所、鄉綜合行政執法隊。
負責巡護新林村、天寧村、三家村村、半坡村、坡頭村。
各巡護組常態化開展巡護工作,清明節前完成1輪巡護,巡護結束后,將巡護登記表及工作開展情況報鄉森防指辦公室。
(三)鄉級辦案組
第一組
組 長: 茶曉江 碧寨派出所所長
成 員: 鄉綜合保障和技術服務中心、碧寨派出所、鄉綜合行政執法隊。
工作任務:負責刑事案件的查處。
第二組
組 長: 魯興杰 鄉綜合行政執法隊隊長
成 員: 鄉綜合保障和技術服務中心、碧寨派出所、鄉綜合行政執法隊。
工作任務:負責鄉級巡護組發現的行政案件進行查處。
三、實施要求
(一)時間要求。從3月1日開始至5月15日。
(二)責任單位。鄉綜合保障和技術服務中心、碧寨派出所、鄉綜合行政執法隊、各村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三)工作任務
1.巡護林草區野外火源。嚴格查處林草區及周邊未經批準、無防范措施的野外違規用火,做到見煙必查、見火必究,違規必處,以碧寨鄉居住區面山地段、各公路沿線、大面積人工針葉林區、闊葉林區、干熱河谷地區、林農林牧結合部等為重點全面組織實施巡護。
2.強化宣傳教育。巡護組人員要身著制服、迷彩服、護林馬甲、佩帶相應標志,巡護車輛要設置“森林草原防火巡護”標識,充分利用車載擴音器、村寨廣播、微信群、集市、學校、村組會議等形式廣泛開展宣傳和警示教育,引導群眾采用割除填埋林緣可燃物、錯開高火險期燒除的方式搞好生產,切實營造不敢燒、不能燒、不想燒的野外火源管控氛圍。
3.深入開展督促指導。重點督促指導省、市、縣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禁火令)執行情況,撲火隊伍到位、培訓、機具、戰備及檢查站(卡點)、護林員在崗在狀態和巡護情況,確保各專兼職人員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四)專項行動要求
1.科學組織實施。各村、鄉級各單位要及時安排部署指導巡護,高火險期全程啟動專項行動。
2.強化案件查處。鄉級巡護組在巡護中發現違規用火行為的要及時制止、采集當事人信息及現場用火證據,按照“就近就便”和“屬地管理”原則,達到刑事案件的交由碧寨派出所處理,屬行政案件的由鄉綜合行政執法隊進行處理,并且加強案件的跟蹤問效。對森林草原防火區內違規用火的個人,一律頂格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執法機構不得擅自變通、降低處罰標準和以村規民約代替行政處罰,持續保持嚴厲打擊野外違規用火的高壓態勢。
3.強化工作措施。防火檢查卡點要做到合理安排,做好“防火碼”入山登記檢查,暫扣火源、火種。組織鄉級撲火隊、鄉級半專業撲火隊、村級撲火隊及駐村工作隊員結合轄區野外火源的特點和規律,強化夜間和林農(牧)結合部等火災易發時段、地段的巡護,確保不留盲區死角。
4.明確任務分工。鄉級指導組負責指導轄區內巡護,各巡護組及各村負責區域內的巡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村、鄉級各單位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籌落實人員、防火器材、車輛等必要保障,確保專項行動順利實施,并取得實效。
(二)嚴肅責任追究。各村、鄉級各單位在專項行動中如出現不作為,不及時查處野外違規用火,對野外違規用火視而不見、見而不查、查而不處的,按規定移交紀委監委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