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5-1-/2021-0413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碧寨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鄉鎮文件 | 發布日期 | 2021-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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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應對碧寨鄉森林草原火險嚴峻形勢,更加有力的管住野外火源,加大對違規用火的打擊力度,堅決遏制林區林緣隨意用火、時常冒煙的威脅和被動局面,全面打贏森林草原防滅火攻堅戰,經鄉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在全鄉范圍開展野外違規用火治理專項行動,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查處野外違規用火為核心,以《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七條為依據,牢固樹立“防字當頭、有火是過、無火是功”的責任意識,在抓好野外火源管理常規工作的基礎上,成立專門的行動小組,開展野外火源督查、檢查、巡查活動,從嚴從快查處違規用火。通過持續開展野外違規用火治理專項行動,加強依法治火工作力度,普遍提高廣大干部群眾自覺守法、規范用火的思想意識,從源頭上管住野外火源,有效遏制森林草原火災的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森林草原資源安全。
二、時間要求
從 3月1日以后開始至雨季到來,森林火險等級持續在 3 級(含 3 級)以下 10 天后結束。
三、責任單位
由鄉森林草原防火指揮所具體負責組織領導,各村(社區)、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所成員單位具體負責組織實施。鄉掛村領導、村(社區)干部、組干部、護林員等為專項治理行動骨干。
四、工作任務
(一)巡查野外火源。查處林區及林區周邊未經批準、無防范措施的違規用火,做到見煙必查、見火必究,違規必處。森林草原高火險期(3月1日至4月30日)杜絕一切野外用火。
(二)強化宣傳教育。充分利用村廣播、集市、學校等開展宣傳;巡查組人員要身穿制服、迷彩服、護林員馬甲,佩帶相應標志;巡查車輛要設置“森林草原防滅火巡查”標識,利用車載擴音機播放森林草原防滅火音頻宣傳,形成聲勢浩大的宣傳陣勢。
(三)深入開展督查。關口前移,重心下移,重點督促檢查應急值守情況。各應急撲火隊到位、培訓及撲火工具準備情況,是否保持戰備狀態;護林員巡山護林工作開展情況。確保森林草原防火專兼職人員認真履職、工作到位。
五、實施要點
(一)成立專項整治工作組
為使野外違規用火專項治理行動取得實效,鄉人民政府成立1個巡查辦案組、2個專項督查組,對各村(社區)開展不間斷巡查。具體為:
巡查辦案組
組 長:楊連曉 鄉武裝部部長、鄉森林草原防火指揮所副指揮長
成 員:魯興杰 鄉林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
孔金省 鄉林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
督查組:
第一組:
組 長:匡家華 鄉黨委書記
副組長:李 靖 鄉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成 員:楊麗雪 鄉林業服務中心負責人
羅家奎 鄉派出所副所長
賴潤榮 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負責人
廖生發 碧寨自然資源管理所所長
主要負責對擺達社區、濫壩寨村、中寨村、楊梅田村、梨樹坪社區、碧寨村的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進行巡查。
第二組:
組 長:畢加奎 鄉黨委副書記、鄉人民政府鄉長候選人、鄉森林草原防火指揮所指揮長
副組長:楊云燦 鄉人民政府副鄉長、派出所所長
成 員:陳紹玲 鄉社會事務辦公室主任
趙衛東 鄉綜合執法中心負責人
李正文 鄉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負責人
楊京波 鄉國土與村鎮規劃建設服務中心負責人
主要負責對麥子坪村、三家村、坡頭村、半坡村、天寧社區、新林村的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進行巡查。督查工作車輛由鄉人民政府協調做好保障。
(二)工作措施
以鄉森林草原防火指揮所、森林草原防滅火成員單位和各村(社區)村民委員會為主,對林區內和林區周邊100米范圍內的違規用火進行查處,其中:對火災高發的村(組),在行動中必須安排派出所民警、林業站人員參加,確保違規用火行為能夠得到嚴肅查處。
1.集中突出兩個重點:一是突出重點區域。以鄉政府面山、公路沿線、大面積人工針葉林區、干熱河谷地區等為重點,林區和林緣100米內禁止用火。二是突出專項行動工作措施。防火檢查站卡要做到卡點不撤、人員不減,做好入山檢查登記,嚴禁火種入山。
2.鄉森林草原防火指揮所要繼續依托掛村領導、鄉派出所、林業服務中心職工、專業撲火隊、村(社區)“三委”班子成員、駐村工作隊員,結合當前各村(社區)野外火源的特點和規律,實行分組包片督查、檢查、巡查,采取強化宣傳教育、嚴格懲處、反面典型齊頭并進的方法,嚴防嚴控野外火源,既要做好正面宣傳和引導,講清楚隨意用火引發火災的嚴重后果,引導群眾采用割除填埋林緣可燃物的方式搞好生產,又要嚴格查處違規用火,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教育一片,并將查處情況及時在村組粘貼公開。堅決整治野外火源點多面廣、難防難控的現狀,堅決杜絕見煙不聞不問、違規用火久拖未決的現象,決不能因工作疏漏、管治不到位而引發森林草原火災。
3.各村(社區)要迅速召開“專項行動”安排部署會,制定切實可行的行動方案,方案要有具體的方法、步驟、明確責任措施,把相關責任落實到具體責任人身上。鄉掛村領導和村(社區)主要領導要帶頭親自抓,相關成員單位配合抓,做好對重點區域、林緣農地、牧草地的檢查、巡查,要把專項行動安排落實到村組,進一步細化野外火源管理、火災隱患治理措施,形成長效機制,號召林區廣大群眾積極參與,自覺轉變和抵制野外違規用火行為。
(三)查處依據
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查處。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個人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架設輸電線路、電信線路和鋪設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等,產權單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2.未經批準進行燒灰積肥,燒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稈,燒荒燒炭等野外農事用火的;
3.經批準野外農事用火,但不符合相關要求的;
4.未經批準實施計劃燒除、煉山造林、勘察、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5.吸煙、燒紙、燒香的;
6.燒蜂、燒山狩獵的;
7.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8.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的;
9.焚燒垃圾的;
10.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的;
11.其他野外違規用火的。
六、責任追究
凡是在此次專項行動中不作為、不及時查處違規用火,對違規用火視而不見、見而不查、查而不處的,導致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對相應的成員單位和村(社區),將根據情節輕重進行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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