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4-3-30/2016-0907007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臘勐鎮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鄉鎮文件 | 發布日期 | 2016-09-07 |
| 文號 | 瀏覽量 |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農村財務管理工作,切實保障村級資金運行安全,做到村級資金運行事前商議、事中監督、事后規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臘勐鄉范圍內10個村。
第三條 村級財務聯簽會審制度是指村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副書記、副主任等各聯簽會審責任人對本村的財務行為會審同意簽章后方可執行。
第四條 村級財務聯簽會審制度具體形式是村各聯簽會審責任人在《臘勐鄉村級款項撥付聯簽會審單》上會審簽署意見,其基本項目和要求包括:1.聯簽會審事項申請的時間;2.支取金額;3.款項用途;4.聯簽會審制度各責任人的意見。
第五條 村級財務聯簽會審制度程序:(一)財務事項發生前,村聯簽會審責任人會審商議后在《臘勐鄉村級款項撥付聯簽會審單》上簽字蓋章,方可到鄉代管辦辦理。(二)財務事項發生后,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蓋章),報經村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會審同意簽字后方可入賬(“一肩挑”的村由黨總支書記與村委會副主任或者與副書記聯簽)。(三)整個財務過程要由民主監督和理財小組集體審核,組長簽字,最后報鄉代管辦,按照有關會計制度審核列支。
第六條 鄉黨委、政府成立由鄉黨委書記為組長的督查工作。
領導小組,負責臘勐鄉村級財務聯簽會審制度的組織、協調及監督檢查,決定實施對臘勐鄉村級財務聯簽會審制度的責任追究。
第七條 鄉領導班子成員、鄉代管辦、各村不執行臘勐鄉村級財務聯簽會審制度或執行不力的,年終考核不能評定為稱職及以上檔次,并取消當年所有獎勵的資格。違反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規定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第八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臘勐鄉黨委、政府。
第九條 本制度自2012年7
(此文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