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3-5-10_E/2017-0915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龍江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鄉鎮文件 | 發布日期 | 2017-09-15 |
| 文號 | 瀏覽量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統一指揮、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氣象災害應急管理體系,有效防范和及時處置突發氣象災害事件,提高應對突發氣象災害事件和風險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突發氣象災害事件造成的危害,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安全,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云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中國氣象局處置重大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預案》、《云南省氣象條例》、《云南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本鄉鎮的暴雨、寒潮、干旱、雷電、大風、低溫、霜凍、大霧等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
第四條 參照中國氣象局制定的《重大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預案》及國家、省市有關氣象災害分級標準,根據氣象災害的發生性質、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結合本地實際將氣象災害等級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Ⅳ級:因氣象災害造成1~3人死亡、或10~50人受傷、或100~200萬元經濟損失事件。
Ⅲ級:因氣象災害造成3~10人死亡、或50~80人受傷、或200~500萬元經濟損失事件。
Ⅱ級:因氣象災害造成10~30人死亡、或80~150人受傷、或500~1000萬元經濟損失事件。
Ⅰ級:因氣象災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50人以上受傷、或10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事件。
第二章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第五條 應急指揮機構組成
(一)龍江鄉氣象信息服務站是我鄉主管氣象事務的職能部門,也是應急管理工作機構之一,作為處置氣象災害的責任單位,承擔處置氣象災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一旦發生或預報即將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氣象災害,鄉鎮政府應視情況成立應急處置指揮部,實施統一指揮。指揮長由分管氣象防災減災的鄉鎮領導擔任,副指揮長由指揮長指定,鄉政府各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人、各村(社區)負責人為成員。應急行動結束,應急處置指揮部解散,轉入常態管理。
第六條 應急處置指揮部職責
(一)啟動和終止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提供防災減災決策依據和建議;
(二)負責氣象災害應急體系與設施建設,組織災害性天氣氣候監測、預報、預警,并及時提供氣象服務信息;
(三)負責調集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技術裝備等資源,協調解決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有關問題;
(四)指導和督促各村、單位開展相應工作;
(五)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七條 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按照分工,各成員單位負責職責范圍內的氣象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工作,并確定應急工作聯絡員,及時向鄉鎮應急處置指揮部上報應急處置工作動態和災情信息。
第三章 應急處置
第八條 信息報告
氣象災害發生時,各村(社區)要第一時間向指揮部報告;各村(社區)要及時收集和提供氣象災害防御以及損失等情況,在2小時內向鄉指揮部報告。
第九條 應急預案啟動
所轄行政區域內,根據發生或可能發生Ⅳ級以上氣象災害預警,啟動重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并報龍江鄉辦事處和龍陵縣氣象主管機構。
第十條 應急響應
當氣象災害發生時,根據災害所造成的影響和災害類別,相關部門牽頭實施相應的應急響應行動。
(一)各崗位應急人員全部到位,實行24小時主要負責人領班制度,全程跟蹤災害性天氣的發展、變化情況。
(二)主動加強與上級氣象部門聯系,并根據上級氣象部門發布的指導信息,做好重大氣象災害的跟蹤服務工作。
(三)根據應急工作需要,按照職責組織群眾做好防災減災避險等工作。
(四)及時向上級氣象主管部門和龍江鄉黨政辦報告氣象災害發生、發展及服務情況。
第十一條 現場處置
氣象災害現場應急處置由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各部門依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包括組織營救、傷員救治、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及時上報災情和人員傷亡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查明并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災害,組織公共設施的搶修和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
第十二條 社會動員
氣象災害事件發生時,各村(社區)可根據災害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范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氣象災害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氣象災害事件發生后,各村(社區)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第十三條 信息公布
氣象災害的信息公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災情上報及公布必須事先征得鄉鎮分管領導同意。
第十四條 應急終止
氣象災害得到有效處置后,經評估,短期內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氣象部門發布災害預警降低或解除信息,鄉鎮指揮部視情宣布終止應急響應。
第四章 后期處置
第十五條 調查評估
氣象災害結束后,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及氣象災害的起因、性質、影響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與總結,分析氣象災害應對處置工作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災情核定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開展。
第十六條 征用補償
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結束后,應及時歸還因救災需要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應依法給予補償或做其他處理。
第十七條 保險理賠
鼓勵通過保險形式提高氣象災害防御和災后自救能力。氣象部門應無償為保險理賠等活動提供氣象證明材料或者組織有關專家對氣象災害進行調查鑒定,提供氣象災害調查報告。保險部門應根據災情,主動辦理受災人員和財產的保險理賠事項。保險監管機構依法做好災區有關保險理賠和給付的監管。
第十八條 恢復重建
指揮部制訂恢復重建計劃,盡快組織修復被破壞的學校、醫院等公益設施及交通、水利、供電、通信、供排水、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使受災地區早日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第五章 應急保障
第十九條 各村(社區)及有關單位,特別是水利、民政、農業、衛生等部門要加強并督促做好氣象災害應急救援和搶險救災的專用物料、器材、裝備、工具等的儲備,加強生活、醫藥、防護用品類救災的儲備,加強農業救災物資、生產資料的儲備。
第二十條 避災場所保障
民政、國土村鎮規劃中心等有關部門確定各地的避災(避險)場所,設立標志,確保防災避災的人員轉移安置需要。必要時,可依法征用學校及社會公共場所,用于人員轉移安置。
第六章 附則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