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2-7/20161027-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鎮安鎮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通知公告 | 發布日期 | 2016-10-27 |
| 文號 | 瀏覽量 |
鎮安鎮崇善寺易地搬遷安置點及農貿市場片區房屋拆遷補償方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云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及文件規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適用范圍
龍陵縣鎮安鎮崇善寺易地搬遷安置點及農貿市場片區范圍內的土地征收房屋拆遷補償
第三條 征收人與被征收人
(一)征收人:龍陵縣人民政府;
(二)征收實施單位:鎮安鎮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圍內的產權人。
第四條 征收及拆遷范圍
本項目規劃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地面附著物和土地。
第五條 征收補償內容及方法
(一)征收及拆遷補償包括被拆遷房屋和被征收土地價值的補償;室內裝飾裝修、室外附屬設施和附著物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營業性用房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二)被征收土地、被拆遷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家和云南省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7日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門或者被征收人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并予以公告。
(三)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使用年限、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性質及使用年限等因素。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六條 征收補償對象
被征收建筑物、構筑物、地面附著物的產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
第七條 征收補償方式
貨幣補償方式。
第二章 房屋征收
第八條 被征收房屋的認定
(一)權屬認定
1.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
2.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但土地持有《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建房批準通知書》和房屋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3.持有已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確認書等司法文書的。
4.無任何法定證件和批準手續,但權屬經國土等部門和鎮安鎮及社區共同認定的。
5.其他情形應予認定的。
(二)計戶認定
1.以認定的土地和房屋產權人為計戶單位。
(1)同宗土地上有多宗房屋產權的按房屋所有權證計戶;
(2)同一房屋所有權人持有多本土地使用權證的按房屋產權證計戶;
(3)一戶擁有多宗房地產的按宗地或房產計戶。
2.商鋪按權屬以宗地計戶。
3.如被征收人確有分戶需求的,可向征收人提出分戶申請,經批準后可單獨計戶。但以下情形不予認定分戶:
(1)夫妻之間不予認定為分戶;
(2)父母與子女不予認定為分戶;
(3)未滿18周歲的不予認定為分戶;
(4)其他情形不予認定的。
(三)面積認定
1.被征收人持有產權證的,原則上以證載面積為準。
2.若權屬證書登記內容、面積等與現狀不相符或存在明顯登記錯誤的,以復測面積為準。
3.符合登記條件但未辦理產權證的,以實際測繪面積為準。
4.被征收人對合法面積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測,以復測面積為準。
(四)使用性質認定
原則上以房屋權屬登記證書載明為準,如實際用途與房屋權屬登記證書不符,以實際用途予以認定。
第九條 營業性用房認定
被征收人實際用于經營的房屋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為營業性用房:
(一)已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的;
(二)在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3年內已取得工商、稅務、衛生等部門批準登記或繳納相關稅費的。
第十條 商鋪的認定
本辦法所稱商鋪是指營業性用房中臨街第一幢建筑的一層面積。
商鋪面積的認定辦法:永久性建筑以測量的實際用于經營面積為準;其他結構的商鋪面積,進深不足4米的按實際進深計算,進深超過4米的按4米進行計算。
第十一條 不予補償的范圍
自征收人發布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圍內擅自實施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裝飾裝修等行為的。
第三章 土地征收
第十二條 征收國有出讓土地
被征收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并載明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的,按國有出讓土地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價格作為征收補償依據。
第十三條 征收國有劃撥土地
被征收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并載明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的,按國有劃撥土地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價格作為征收補償依據。
第十四條 征收集體建設用地
被征收人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參照國有劃撥土地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價格作為征收補償依據。
第十五條 征收其他類別土地
被征收人未取得土地使用證的祖業宅基地,經專業測繪機構實測并經國土部門和被征收人認可,參照國有劃撥土地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價格作為征收補償依據;其他的集體非建設用地參照現行的集體農用地征收補償標準為征收補償依據。
第十六條 土地征收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置
土地征收過程中若有歷史遺留問題,由實施單位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另行處置。
第四章 貨幣補償
第十七條 評估價值確定
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確定補償價值。
第十八條 貨幣補償支付方式
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支付補償款的40%,在被征收人騰房驗收確認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支付補償款的60%。
第十九條 室內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
被征收人的室內裝飾裝修、附屬設施、附著物按分項評估價值給予貨幣補償,補償費用在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并騰房驗收后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
第五章 征收政策性補助
第二十條 搬遷費
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積40元/㎡給予一次性補助(含搬出搬入費用)。
第二十一條 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被征收人過渡期間一律自行過渡。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期按照12個月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積10元/㎡·月計算,騰房驗收并交付被征收房屋時一次性發放。
(二)其他情形過渡安置費
1.經國土、規劃部門批準的拆舊翻新住戶,原房屋拆除后還未建成的,按原證載建筑面積計算。
2.營業性用房只計算停產停業補償,不計算過渡安置費。
第二十二條 停產停業補償
征收營業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產經營活動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營業性用房。商鋪按照50元/㎡·月計算,其余營業性用房按照30元/㎡·月計算,補償期限為12個月。
(二)賓館酒店及其他營業性用房。通過評估后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補償期限為12個月。
對以上規定有異議的,可通過評估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二十三條 供水及強弱電設施補償。被征收人入戶的供水、供電、有線電視及通訊設施補償,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價格作為征收補償依據。
第六章 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征收人的責任
(一)按有關規定公布、公告、公示有關事項。
(二)按照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約定兌付相關補償、補助及獎勵資金。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人的責任
(一)配合征收人做好登記、測繪、評估、協議的簽訂、搬遷等相關工作。
(二)協議簽訂后不得擅自拆除被征收房屋及配套設施。
(三)自行結清水、電、有線電視、網絡等各項費用。
(四)被征收房屋產生的債權、債務、產權糾紛、租賃關系等由被征收人解決。
(五)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被征收人涉及產權變更但未辦理相關法定手續涉及的稅費,由被征收人按原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對征收人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就被征收房屋進行證據保全后,由縣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作出補償決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征收補償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執行。若國家政策發生調整,按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鎮安鎮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