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84-7/20141030-00010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龍山鎮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通知公告 | 發布日期 | 2014-10-30 |
| 文號 | 瀏覽量 |
龍山鎮領導班子成員半月聯席會議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龍山鎮領導班子民主、規范決策,提高科學決策水平,解決班子成員工作溝通不暢,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形成良好的信息通報和工作溝通機制。為營造積極的良性互動提供制度保證,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領導班子成員周一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制度。
第二條 鎮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對議題進行集體討論決策,個人或少數人無權決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二章 議事范圍
第三條 領導班子聯席會議是研究鎮黨委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項,加強黨政溝通的會議,也是黨委政府的主要決策形式之一。主要研究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各項決議、決定在全鎮的貫徹落實問題以及研究下一步工作計劃的制定。主要包括:
(一)及時傳達學習貫徹上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的貫徹和落實;
(二)全鎮發展戰略以及發展規劃的制定和調整;
(三)全鎮季度、年度總體工作計劃制定和調整;
(四)財政年度決算、預算的制定和調整;
(五)涉及全鎮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六)機關站辦公室所的設置和調整;
(七)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除;
(八)評優、評先和全鎮性的獎懲事項;
(九)階段性中心工作的安排布置。
(十)人員聘用、工資待遇、醫療、住房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十一)研究決定全鎮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綜合治理工作以及突發性事件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基礎設施建設及重大調整;
(十三)未列入預算的基本建設項目;
(十四)機關環境整治及房屋修繕項目;
(十五)不動產購置、大宗物資及設備采購等;
(十六)各種專項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
(十七)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項;
(十八)大額資產的授權使用;
(十九)機關、村干部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群眾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相關政策;
(二十)鎮機關站辦公室所負責人、村干部、重要崗位人員的任免和使用;
(二十一)站辦室所、村后備干部和年輕干部的推薦、選拔;
(二十二)鎮人大主席團、工會、團委、婦聯等負責人和成員的醞釀、考察、推薦、議定等;
(二十三)鎮領導班子認為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二十四)研究制訂黨政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安排階段性重要工作;
(二十五)依據各項規定,研究制定學院管理工作的相應規章制度;
第三章 議題確定
第四條 領導班子聯席會議的議題一般由書記、鎮長、其他副職領導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會議召開之前要做好準備工作,除緊急情況外,應將議題提前告知參加會議人員。對復雜的需要征求意見的議題,應提前發送有關材料。
第五條 凡未經書記、鎮長會前共同商定的議題,或屬非突發性重大事件而臨時動議的,一般不列入會議的議程。
第四章 會議組織
第六條 領導班子聯席會議的召開時間,一般為每半月召開一次,如遇有緊急或重要情況可臨時決定召開。
第七條 鎮黨委書記和鎮長會前要充分溝通,根據議題內容側重確定會議主持人(即:以黨務工作為主的,由書記主持;以政府工作為主的,由鎮長主持;以人大工作為主的,由人大主席主持)。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召開而書記、鎮長又不在時,也可由人大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書記主持。
第八條 參會人員范圍: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視情況可邀請相關站所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一般由黨委書記主持。
第九條 出席會議的成員不足應到會人員的三分之二時,一般不召開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成員,需向會議主持人請假。不能出席會議的成員,對會議議題如有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十條 領導班子聯席會議議事時,凡涉及到出席會議成員本人及配偶、直系親屬的職務晉升、職稱聘任和獎懲等問題時,有關人員應進行回避。
第十一條 會議的通知、材料準備、記錄等會務工作由鎮黨政辦公室主任負責,會議記錄應經會議主持人審閱簽字后存檔備查。
第五章 議事規則及要求
第十二條 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確保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十三條 會議出席人數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會議表決有效。如有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數需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方可舉行。會議在討論有關議題和工作時,應首先由主管同志報告情況,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權代替。
第十四條 會議要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一般不臨時動議議題或表決事項。
第十五條 集體決策議決事項,一般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聯席會作出決定,采取表決制。出席會議的正式成員有表決權。會議表決事項,以贊成人數超過到會人數的1/2為通過。對于帶有實質性的有爭議事項,如無時限要求,一般應推遲議決,重新調研,待意見成熟后,再提交會議議決;如遇有時限要求的有爭議事項,主持會議的書記有權做最后決定。
第十六條 凡前次聯席會做出的決策,如需再次上會復議,必須有1人動議,并在會前征得2/3以上應出席會議同志的同意,否則不得復議。
第十七條 會議決定的事項,應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
第十八條 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否則要嚴厲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聯席會決策或議定的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要以會議通知、議程、記錄、紀要、決定、備忘錄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資料,并存檔備查。參會成員要簽字。
第二十條 每個議題一般先由議題提出人報告情況和方案,然后展開討論。報告情況應簡明扼要,發表意見要明確具體。
第二十一條 會議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根據大多數出席會議人員意見,做出結論;或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出席會議人員表決做出決定,表決方式可采用舉手表決或票決。如對討論的議題存在較大分歧,應暫緩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研、論證、充分協商后,提交下次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二條 對未能出席會議的成員,會后由主持人向其通報會議的有關情況及決定,也可由鎮黨政辦公室起草會議紀要送閱。
第二十三條 領導聯席會議對重要事項的決定,涉及學院重大改革和教職工利益的,應及時分別向學校有關領導及本學院教職工匯報和通報。
第二十四條 會議要求保密的事項,與會人員須嚴格保密。違規者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議定事項的執行和督辦
第二十五條 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形成的決議、決定,各班子成員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確責任人具體落實,會議主持人負責檢查、督辦,并定期將落實情況向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匯報。
第二十六條 對聯席會議的決議、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組織反映。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新問題、出現新情況,難以貫徹落實的,分管領導應及時向書記、鎮長匯報,或建議提請復議。在聯席會議做出新的決定之前,不得隨意變更,必須執行原決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鎮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本文來源: 作者: ) 責任編輯(作者):lszzh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