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51103-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通知公告 | 發布日期 | 2025-11-03 |
| 文號 | 瀏覽量 |
為全面貫徹落實藥品監管“四個最嚴”要求,不斷規范龍陵縣藥品經營秩序和執業藥師配備使用,全面提升藥品零售企業質量管理水平和藥學服務能力,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執業藥師注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決定在全縣范圍內開展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為專項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時間
2025年11月6日至12月15日。
二、整治范圍
全縣所有藥品零售企業(含連鎖門店、單體藥店)及其注冊執業藥師。
三、整治重點
1.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和相關藥學技術人員;
2.執業藥師不在崗未掛牌告知并銷售處方藥;
3.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4.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
5.執業藥師“掛證”,不能在崗履職。
四、整治要求
1.各藥品零售企業(含連鎖門店、單體藥店)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相關規定開展自查,對未按要求配備執業藥師和相關藥學技術人員、執業藥師不能在崗履職、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等問題,于2025年11月20日前采取有效措施積極主動進行整改。
2.各藥品零售企業(含連鎖門店、單體藥店)注冊執業藥師,存在“掛證”行為、不能在崗履職的執業藥師應立即改正或于2025年11月20日前主動申請注銷《執業藥師注冊證》。
3.自2025年11月21日起,凡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存在未按要求配備執業藥師和相關藥學技術人員、執業藥師不能在崗履職、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4.自2025年11月21日起,凡查實存在“掛證”行為、不能在崗履職的執業藥師,由我局將“掛證”的執業藥師信息匯總后上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注冊中心,撤銷其《執業藥師注冊證》,在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記錄,并予以公示。
歡迎社會各界對全縣藥品零售企業(含連鎖門店、單體藥店)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和相關藥學技術人員、執業藥師未在崗履職、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執業藥師不在崗未掛牌告知并銷售處方藥等問題線索,請保存好相關票據、憑證、圖片等證據,通過撥打“12315”“0875-6128697”、來信來訪等方式舉報。
舉報信件郵寄地址:龍陵縣龍山鎮興農路下段延長線(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郵政編碼:678300。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