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30522-00004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部門文件 | 發布日期 | 2023-05-22 |
| 文號 | 瀏覽量 |
各鄉、鎮政府食品安全辦,縣食安委各成員單位:
現將《龍陵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細則》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龍陵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23年4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龍陵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細則
一、機構性質
第一條 龍陵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食品安全辦)是龍陵縣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縣食安委)常設辦事機構,受縣食安委領導,并承擔具體工作。縣食品安全辦設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二條 縣食品安全辦主任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一名副局長擔任,副主任分別由縣衛生健康局、縣農業農村局各一名分管負責同志擔任。縣食品安全辦具體工作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監管股負責。
二、主要職責
第三條 組織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關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推動食品安全黨政同責貫徹落實。組織擬定全縣食品安全年度重點工作安排,開展食品安全問題調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議。
第四條 推動健全全縣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組織協調開展全縣食品安全重大整頓治理和聯合檢查行動,督促各相關部門做好重大違法犯罪案件查辦工作。統籌協調、督促檢查食品安全各專項小組和各鄉(鎮)、各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開展宣傳培訓,提升全縣食品安全工作隊伍能力素質。
第五條 擬訂全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指導開展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 承擔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食安委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督查督辦、責任約談等工作。
第七條 負責縣食安委專家委員會專家庫建設和食品安全專家學者聯系服務工作。不定期約請有關專家學者,統籌協調各專項工作組、有關單位和地方就全縣食品安全重要問題進行研究,提出對策建議,為縣食安委決策提供參考。
第八條 指導完善全縣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組織開展全縣食品安全重大信息的收集、分析、統一公布等工作。
第九條 承擔縣食安委日常工作。
三、工作機制
第十條 會議機制。
(一)食品安全辦主任辦公會議:由食品安全辦主任召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領導重要指示和批示,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必要時邀請相關成員單位食安委委員或相關食品安全專項協作小組組長單位列席會議。會議召開時間和會議議題由食品安全辦主任決定。
(二)食品安全辦專題會議:由食品安全辦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研究部署落實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督促相關部門和各食品安全專項協作小組落實食品安全重點任務,協調開展食品安全專項工作。會議召開時間和會議議題由召集人決定。
(三)食品安全辦主任辦公會議和食品安全辦專題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會議紀要由會議召集人簽發,印發相關成員單位,并報縣食安委領導。
第十一條 聯絡溝通機制。縣食安委各成員單位要確定 1名業務股室負責人作為聯絡員,負責本單位食品安全具體工作的協調、聯系,向縣食品安全辦及時報送本部門食品安全工作動態、預測預警信息、監測評估信息、監督檢查(抽查)信息、專項整治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等信息。縣食品安全辦負責全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匯總、整理、分析等工作。縣食品安全辦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溝通交流平臺,編發《食品安全信息》,視信息內容投送縣政府有關部門、縣委辦公室、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食安委主任、副主任及成員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辦等。
第十二條 風險分析和形勢會商機制。由縣食品安全辦每季度根據工作需要組織相關成員單位聯絡員或分管負責人召開風險分析和形勢會商會議,必要時也可邀請有關專家、行業代表參加。主要對日常監管、檢驗監測、執訴舉報、案件辦理、問題處置、媒體反映等工作和活動中獲取的食品安全問題及風險隱患信息進行分析研判,確定風險程度,明確工作方向,制定防控措施,研究處置方案。對于直接影響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經研判后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向社會發布警示或消費提示。
第十三條 調查研究機制。縣食品安全辦每年根據全縣食品安全工作重點和難點,有針對性的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開展深入調研。必要時可邀請縣人大、縣政協、有關鄉(鎮)食品安全負責人以及食品安全專家學者和有關企業負責人參加。調研內容由縣食品安全辦根據全縣食品安全形勢擬定,也可由各成員單位提出,報縣食品安全辦領導審批后,由縣食品安全辦組織實施。調研結束后,縣食品安全辦要盡快形成調研報告,視情況報縣食品安全委領導和相關單位、部門,為全縣食品安全工作決策部署提供參考。
第十四條 專家決策咨詢機制。邀請食品安全專家發揮專家專業技術優勢,圍繞食品安全領域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深入調查研究,積極建言獻策,為制定和實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提供咨詢意見。
第十五條 督查督辦機制。督查督辦的主要內容:上級機關和上級領導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有關部門反饋情況,群眾投訴舉報、媒體報道問題,及社會群眾關注的“焦點”“熱點”“難點”等食品安全問題的協調處理情況;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案件的報告以及查處進度和處理情況,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需督查督辦的事項。督查督辦件的分類處理:對專業性強、涉及部門單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縣食品安全辦轉交指定的鄉(鎮)人民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辦理;對業務交叉、涉及幾個部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縣食品安全委領導指定主辦部門牽頭與協辦部門共同辦理;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焦點”“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縣食品安全辦成立專項督查組開展督查督辦。對逾期未辦或辦理無力的部門,要進行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評議考核機制。縣食安委對全縣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成員單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由縣食品安全辦按照龍陵縣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七條 專項協作小組機制。縣食品安全辦根據全縣食品安全工作形勢,結合縣食安委各成員單位職能職責要求,統籌協調,設立食品安全源頭綜合治理、打擊食品違法犯罪、風險分析處置、重點場所食品安全、食物中毒防控、學校及周邊食品安全六個專項協作小組。每個小組設組長一名,組長部門即為專項協作小組牽頭部門,負責牽頭組織落實與本專項小組有關的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各小組的組成及工作措施和機制,由各小組牽頭單位商相關成員單位制定。
四、運行方式
第十八條 公文辦理。縣食品安全辦應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公文處理系統(OA)接收上級、各鄉(鎮)人民政府食安委各成員單位和相關單位的各類文件資料,經縣食品安全辦領導簽批后,流轉到縣食品安全辦承辦。縣食品安全辦文件,用“龍食安辦發”編號。縣食品安全辦文件、會議紀要及工作信息等經主任或副主任審批后簽發。
第十九條 縣食品安全辦加強與各專項協調工作小組的溝通聯系,認真聽取各專項協調小組的意見建議。各專項協調小組按照職責要求開展相關工作,遇有難點問題,及時報縣食品安全辦協調解決。
第二十條 縣食品安全辦定期或不定期聽取各專項協調小組工作匯報,檢查評估各項工作落實情況。
五、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由縣食品安全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印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