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42-5-/2014-1008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養老保障 | 發布日期 | 2014-10-08 |
| 文號 | 龍政辦發〔2014〕64號 | 瀏覽量 |
龍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陵縣村(社區)干部
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龍政辦發〔2014〕6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縣直有關單位:
《龍陵縣村(社區)干部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龍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0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龍陵縣村(社區)干部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建立健全農村基層干部養老保險激勵和保障機制,解決全縣村(社區)干部老有所養的后顧之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1 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06〕139 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14〕20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社區)干部養老保險制度,堅持政府倡導和個人自愿相結合、財政補助和個人繳費相結合、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同時堅持參保對象不參保不給予補助的原則。
第二章 參保的對象、手續和繳費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參保對象,是指全縣范圍內經組織任命或民主選舉產生的在任村(社區)黨總支書記、副書記,村(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含文書),監督委員會主任,邊武干部,以及鄉鎮聘用到村(社區)工作的農計員等享受村(社區)干部待遇的人員(以下簡稱村干部)。
第四條 村干部的參保登記工作由村(社區)負責將本村(社區)的現任村干部名單、任職依據、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資料復印件報所在鄉鎮進行身份認定,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鄉鎮認定意見負責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為參保的村干部建立參保檔案、繳費記錄。
第五條 村干部養老保險實行以屆按年繳費的方式進行,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政府和個人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村干部自愿選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一種險種進行參保。
第七條 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村干部。當年繳費基數統一為云南省規定的最低繳費基數,繳費費率為20%,采取“財政和個人按比例承擔”(即財政補助 12%,個人負擔 8%)的辦法進行參保。單位繳費記入統籌基金,個人繳費記入個人賬戶。若村干部自行選擇其它繳費檔次參保,財政補助部分不變,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
第八條 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村干部自愿選擇繳費檔次,財政給予相應補助,最高補助不超過2000 元;年齡在 60 歲以上的,不再繳納保險費,財政補助部分 2000 元由個人領取。
第九條 村干部在任職期間養老保險費按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繳納,實行鄉鎮統一申報、統一繳費。財政補助部分由縣財政局列入年初預算,并于每年9 月底前將財政補助資金核撥到鄉鎮;個人部分由各鄉(鎮)統一收取,并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將財政補助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用一次性上解縣社保基金專戶。
第三章 對參保對象的管理
第十條 在職村干部因各種原因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但未撤銷、罷免職務的,受處分期間的參保繳費由個人全額承擔,財政不給予補助;撤銷處分后,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繳費比例給予補助。
第十一條 村干部離任后,個人可自行續保,養老保險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
第十二條 已參保的村干部發生離任、死亡等情況后,各鄉(鎮)要及時將變動情況報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完善相關手續。
第四章 待遇領取辦法
第十三條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村干部,達到法定退休條件,按規定逐月領取養老金。
第十四條 選擇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村干部,參保后因各種原因不再任職的,被保險人可以續保,所繳費用由個人承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 年,也不愿意延長繳費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村干部,參保后因各種原因不再任職的,可自行選擇繳費檔次參保,所繳費用由個人承擔。制度實施時已年滿45 周歲的,可在年滿 59 周歲時選擇一次性補足 15 年,并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的各級政府補貼。參保人在參保期間或領取待遇期間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五章 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第十六條 村干部養老保險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組織部門協調,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村干部養老保險政策的實施及經辦工作的監管、指導,財政部門負責補助資金的預算、核撥,鄉鎮負責村干部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申報、辦理工作,審計部門負責基金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具體業務經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有違反相關規定,影響村干部養老保險工作正常開展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后,已按《龍陵縣村干部社會保障實
施辦法(試行)》(龍辦發〔2010〕8 號)參保的村干部,其個人賬戶按《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財政廳關于新農保與老農保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云人社發〔2013〕24 號)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若國家、省、市出臺相應的新政策,隨新政策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