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42-5-/2017-0808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社會保障 | 發布日期 | 2017-08-08 |
| 文號 | 龍政辦發〔2017〕56號 | 瀏覽量 |
龍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陵縣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辦法的通知
龍政辦發〔2017〕5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縣直有關單位:
《龍陵縣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龍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8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龍陵縣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維護農民工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云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保山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依照本辦法執行。
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其他勞動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本人戶口登記在農村并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本辦法所稱建設領域,是指從事建筑、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訊、煙草等建設工程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的行業;所稱非建設領域,是指上述行業以外從事制造、加工、采掘、環衛、家政、餐飲等活動的其他行業。
本辦法所稱建設領域用人單位,是指建設領域內與農民工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建設工程總承包企業、施工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勞務派遣企業等用人單位;所稱非建設領域用人單位,是指非建設領域內與農民工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各類用人單位。
本辦法所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具有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驗收等職能的行政機關。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規范用工,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機制,保護農民工及時、足額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農民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五條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
縣人民政府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機制,督促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及部門領導落實對建設單位的包保責任制,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鄉鎮轄區內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負總責,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
各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業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落實包保責任制,按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二)縣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管理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宣傳工作。
(三)縣綜治維穩辦公室:負責將有關部門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情況納入綜治考核目標,對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引發的突出社會穩定隱患進行預警提示,參與排查化解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參與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
(四)縣委縣政府信訪局:負責農民工工資拖欠信訪問題接待辦理,協調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做好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等工作。
(五)縣政務服務管理局:負責在招投標環節落實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審查制度。
(六)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審查政府投資工程項目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做好企業勞動用工、工資支付情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工作,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七)縣公安局:負責防控和處置因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引發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依法查處采取非法手段討薪或以討薪為名討要工程款等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公共安全的行為。
(八)縣司法局:負責指導監督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援助機構為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工作。
(九)縣財政局:負責對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全過程的資金監管,建立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對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的開展給予經費保障。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十)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務局等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履行行業監管責任,規范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督促企業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人工費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等制度,推進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建設,改進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十一)人民銀行龍陵縣支行:負責對各商業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業務和農民工工資銀行代發等關聯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管,完善守法誠信管理制度、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等,將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企業納入征信系統,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十二)縣國資委:負責指導監管國有企業加強用工管理,落實工資支付主體責任和工程總承包企業職責,解決涉及監管企業的拖欠工資問題。
(十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對有關部門查處移送的拖欠工資失信企業違法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十四)縣總工會:依法維護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督促企業解決拖欠工資問題。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十五)縣紀委監察局:負責對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中監管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不積極履行職責導致農民工工資問題引發、擴大及造成惡性事件的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進行問責,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鐵路、電力、煙草、教育、衛生計生、林業、扶貧、移民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處理好本部門本單位管理范圍內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
第六條 在縣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專設縣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并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
聯席會議負責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問題信息溝通、排查預警和聯處聯動機制,推動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管理,參與、協調、督辦本縣行政區域內涉及農民工工資問題重大突發事件,組織實施工作督查。
第二章 支付保障
第七條 嚴格執行建設單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前,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工程款預算的3%向建設工程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存入保證金。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管理。在發生農民工工資被拖欠或者被克扣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規定動用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用人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補足所動用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建設單位自交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之日起1年內未發生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證明減半交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連續2年減半交存的,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證明免交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依法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第八條 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必須交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或緩交。
未按照要求提交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交存證明的項目,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不得核準開工報告,不得受理竣工驗收備案。
未交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建設工程項目,發生農民工工資被拖欠或者被克扣時,立即啟動包保責任,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
第九條 非建設領域用人單位發生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所欠農民工工資總額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1年內發生2次以上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按照本單位農民工2個月的工資總額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
第十條 建設領域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相關手續并公示30個工作日,再到指定銀行辦理農民工工資退本息手續。非建設領域用人單位在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后1年內,未再次發生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建設單位或者用人單位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證明,到指定銀行辦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退本息手續。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建立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制度,按規定本縣執行標準為200萬元。由縣財政局撥付到專門的財政應急賬戶。
在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時,用人單位確無能力支付等引發群體性事件時,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動用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用人單位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并在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監督下發放。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動用的應急周轉金本息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追償。
第十二條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資金監管,嚴格審查建設資金來源,沒有資金來源或建設資金不落實的,一律不予批準立項。嚴格履行項目監管職責,禁止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轉包他人,禁止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工程分包、承包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嚴禁口頭約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工資的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工資支付事項。工資的支付標準不得低于云南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工資支付日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一次結清并足額支付工資和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農民工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用人單位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抵付農民工工資,不得要求農民工在指定場所或者以指定方式消費抵付工資。
第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對農民工采用實名制管理,每月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檢查,用人單位每月應當將人員進出情況和工資支付情況報施工總承包企業存查。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工資。發放工資應當編制實名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明細項目和金額、扣除明細項目和金額等事項,并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將工資支付給承包人或班組長。
第十六條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作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臺賬。管理臺賬包括項目名稱、投資金額、項目地點,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勞務企業負責人及聯系電話,用工人數、工程款撥付情況、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等,于每季度末25日前報縣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及用人單位應當針對建設項目建立農民工工資保障專門機構,落實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款“兩條線”撥付,優先撥付施工單位工資款,監督工資發放行為。建設單位負責將機構建立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備案,并在建設工地醒目位置設立維權公示牌。
嚴格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建設工程費中有關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推動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款等相分離,避免因工程款撥付問題導致工資拖欠。
建設單位向施工總承包企業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向分包企業撥付工程項目各類款項時,應當優先撥付人工費用。未執行分賬管理或因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未將人工費用優先撥付,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農民工工資清償責任。
第十八條 嚴格實行工資按月支付和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企業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制度,鼓勵分包企業將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
工資支付表保存2年以上備查。農民工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查詢人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加強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的監督管理,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建立施工人員(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業招用人員)進出場登記制度和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實時掌握施工現場用工和工資支付情況,不得以包代管。
分包企業應當將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情況每月報施工總承包企業備案。工程項目部和用工單位依法核實農民工身份,妥善保管農民工的用工登記、勞動合同、出勤記錄、工資支付記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報備。
第二十條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包保責任制。對農民工被拖欠或克扣工資到本部門投訴的,應當及時處理;對總承包企業和施工企業將工程分包、承包給不具備主體資格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要及時進行糾正,因此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令施工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對惡意欠薪、情節嚴重的企業,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對確因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結清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令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所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 嚴格落實工資支付和清償主體責任。招用農民工的用人單位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對所發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監管責任,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均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人工費用以及將工程違法發包、分包、轉包和掛靠等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縣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聯席會議應當制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理因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突發事件。
一旦發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起的突發事件或群體性事件,按屬地管理原則,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包保責任制,主要領導第一時間趕赴事發現場處置,主要領導因事不能參加可授權分管領導進行處置。各相關單位的領導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協助處置。
第二十三條 暢通監察、調解、仲裁、司法等農民工維權渠道。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隊伍建設,強化主動監察、行政執法辦案和應急處置能力,及時受理和查處農民工舉報投訴案件。
發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作用,將農民工勞動爭議納入人民調解“以獎代補”范圍,快速調處農民工工資糾紛。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對農民工因拖欠工資申請仲裁的爭議案件優先受理、優先開庭、及時裁決、快速結案,積極幫助農民工追回被拖欠或克扣的工資。
依法引導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提起訴訟,保障農民工及時獲得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
第二十四條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聯席會議按照《云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不良信用單位管理辦法》對轄區內各企業的不良信用情況進行認定,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五條 嚴格執行《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檢察院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公安廳關于印發<關于加強涉嫌勞動保障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規定>的通知》(云人社發〔2015〕24號)規定,密切協作,與縣法院、縣檢察院共同推動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章 建設工程招投標特別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在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指導和協調,縣政務服務管理局負責檢查和督促,縣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務局、縣國土資源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具體落實,將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作為工程招投標前置條件。參與競標的企業(含項目經理)應當持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證明。
對在本縣注冊和設立分支機構并備案的施工企業,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證明;對未在本縣設立分支機構的新進施工企業,應到項目所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備案后,由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證明方可參與招投標。
第二十七條 施工企業有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函告招投標管理部門對其招投標設置限制期,限制期內不得參與本縣行政區域內所有工程項目招投標。
(一)拖欠人數為1至5人或拖欠數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限制期為3個月。
(二)拖欠人數為6至10人或拖欠數額在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限制期為6個月。
(三)拖欠人數為11至20人、拖欠數額在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或因拖欠工資引發農民工到黨委、政府群體性上訪造成不良影響的,限制期為1年。
(四)拖欠人數超過20人、拖欠數額在50萬元以上、因拖欠工資引發農民工到黨委、政府群體性上訪造成惡劣影響、因拖欠工資引發惡性傷亡事件的,限制期為2年。
第二十八條 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限制招投標的施工企業,按要求妥善處置并兌現所拖欠農民工工資后,經企業提出申請,縣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同意,可以提前解除限制期;逾期未解決拖欠的,限制期順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由縣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監督管理,建立預警機制,發現拖欠或者克扣、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等行為時,勞動保障監察實施立案查處,對引發社會治安事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非建設領域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增存1%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或者1個月農民工工資總額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增存工資保證金的,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縣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定期不定期對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進行督查,對工作不力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并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第三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施工建設單位負責人違反本辦法,在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由監察機關實施行政問責,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
(二)因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而引發嚴重群體性事件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與國家、省、市出臺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國家、省、市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