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陵縣中心(鄉鎮)敬老院
院民生活費管理使用辦法(試行)的通知
龍政辦發〔2018〕3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縣直有關單位:
《龍陵縣中心(鄉鎮)敬老院院民生活費管理使用辦法(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龍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8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龍陵縣中心(鄉鎮)敬老院
院民生活費管理使用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全面提升養老服務質量,提高院民生活費使用效益,結合全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該辦法適用于全縣所有敬老院。
第三條 敬老院的生活費收入包括:特困供養資金、殘疾護理補貼、院內勞動收入、慰問、捐贈等收入。
第四條 敬老院工作人員應帶領并參與院民開展種菜、養豬、養雞、養魚等生產,增加自給能力,節省院民生活費支出。
第五條 縣中心敬老院設置專門出納、會計人員做好賬務規范化工作,會計核算采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鄉鎮敬老院財務工作由當地財政所負責監督管理。
第六條 院民特困供養資金由縣民政局直接撥入敬老院專用賬戶,院內勞動收入、慰問金、捐贈金等各項收入必須由財務人員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存入敬老院賬戶。
第七條 支出是指各個敬老院開展生產、生活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
第八條 敬老院對院民生活費必須專款專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縣民政局或鄉社會事務辦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及有關報表。
第九條 敬老院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制定費用的審批報銷制度,在規定的標準和范圍中列支費用。縣中心敬老院每月月底前將各項票據報縣民政局(鄉鎮敬老院報當地財政所)審核,對不合理開支一律不予報支。
第十條 堅持生活用品采購公開、透明和驗收制度。敬老院所購糧、油、肉、菜等生活用品,能定點采購的,盡量與商家簽訂協議后定點采購;零星物品不能定點采購的,必須由院管理人員(中心敬老院由財務監督委員會)帶領購買;大宗物品必須索證索票;蔬菜等臨時采購物品必須兩人到場(縣中心敬老院由院辦工作人員驗收并簽字);設立院民監督委員會對各項支出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購置5000元以上物品必須多家詢價、定價后辦理政府采購手續。
第十二條 敬老院院民生活費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購買大米、蔬菜、食用油、牙膏、床上用品、衣服等生活用品。
(二)支付孤兒、特困供養兒童的教育費用。
(三)支付水費、電費、電視、網絡、電話等費用。
(四)購買廚具、冰箱、洗衣機、電視機等生活用具。
(五)發放每人每月30元至100元的院民零用錢;對互幫互助、積極勞動的院民根據勞動量發放每人每月10元至300元的勞動補助,年末予以每人一次性50元至200元的獎勵。
(六)支付院民醫療費用,為院民進行健康體檢。
(七)支付院民的喪葬費用。
(八)支付護理員工資。
第十三條 院民生活費在優先保障第十二條規定的支出后,如有結余可用于以下支出:
(一)補充財政補助公益性在崗服務人員經費不足部分。
(二)為改善院民生活環境進行的設施設備零星維護、修繕費用。
(三)為院民購買輔助康復、文體娛樂等器材;舉辦適合院民身心健康的運動會、文藝活動所產生的服裝、道具、舞臺等費用。
第十四條 敬老院要加強內部監督管理工作,確定專人管理院民生活費,實行錢與賬分管、賬與物分管、物與錢分管、審批與經辦分管的內部控制制度。中心敬老院成立以院長為組長的監督委員會;鄉鎮敬老院要成立由社會事務辦主任為組長的財務監督小組,對財務收支情況實行有效監督。
第十五條 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職能部門每年度定期或不定期對敬老院院民生活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根據檢查情況提出整改意見。敬老院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并按整改意見認真整改。
第十六條 敬老院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財政、民政等部門和廣大院民的監督,嚴禁擠占、挪用、貪污院民生活費,嚴禁套取院民生活費發放津貼,嚴禁違反規定使用院民生活費。對違反規定的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國家的有關政策、法律和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