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陵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龍陵縣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
基本養老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龍政規〔2020〕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縣直各有關單位:
經縣委、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龍陵縣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龍陵縣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龍陵縣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進一步健全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指導意見》(云政辦發〔2019〕1號)、《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指導意見〉文件的通知》(保政辦發〔2019〕33號)的規定,結合龍陵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養老保險,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可自愿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政府給予繳費補助。
第三條 堅持誰用地,誰負責,政府給予繳費補助和個人履行繳費義務相結合,多渠道籌集保障資金的原則。
第四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按被征地時戶籍所在地參保,實行屬地管理。由村(社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程序嚴格審核,準確認定被征地農民參保范圍和對象,積極組織其按照規定參保繳費,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第二章 保障對象和認定程序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龍陵縣行政區域內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土地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統一征收(含鄉鎮及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公益性建設項目所占用的耕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家庭人均實際耕地面積不足0.3畝(不含0.3畝)、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現役軍人)及以上的在冊人員。具體保障人員由農戶自行按程序申報,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在冊在校學生待其畢業、現役軍人待其退役后,符合參保條件的,參加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后可享受參保繳費補助。
第六條 被征地農民人均耕地面積的認定,由縣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水務局、公安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有關部門及鄉鎮、村(社區)開展認定工作。主要依據最新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的面積進行核算,對核算結果異議較大的,也可采取直接丈量剩余耕地面積后進行核算。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納入保障對象:
(一)征地后人均實際耕地面積大于0.3畝(含0.3畝)或被征地后重新獲得調劑土地且人均耕地超過0.3畝(含0.3畝),但尚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被征地農民除外;
(二)已經被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招收錄用的在職在編及離退休的工作人員(含現役、轉業軍官);
(三)征地協議簽訂時,以單位名義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
(四)出租、轉讓、自建房等導致土地減少的;
(五)被征地時已將戶籍遷出本縣行政區域的;
(六)按照《龍陵縣城市規劃區及規劃開發區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龍政辦發〔2008〕138號)(以下簡稱“老辦法”)參保后辦理過退保手續的;
(七)服刑期間的人員;
(八)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所涉及的被征地農民(移民);
(九)其他不符合參保的人員。
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的申報認定程序:
(一)調查核實。縣自然資源局將2009年以來涉及的依法征收土地項目匯總,與縣水務局共同核實,剔除大中型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后,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條件項目匯總反饋鄉鎮,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認真清理2009年以來在本鄉鎮行政區域內實施符合參保條件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及所占用耕地。涉及征地的村(社區)填寫《龍陵縣被征地農民入戶調查表》《龍陵縣被征地農民入戶調查匯總表》,初步篩查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
(二)申請。被征地農民向所在村(社區)領取填寫《龍陵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申請表》《被征地農民情況登記表》,村(社區)匯總填寫《龍陵縣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補助花名冊》經村民小組、村民代表討論研究后,在村民小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內容為《龍陵縣被征地農民符合參加社會保險花名冊》,公示無異議后,《申請表》《登記表》經村民小組長簽字蓋章后送村(社區)。
(三)初審。村(社區)對申請人員情況進行初審,審核無異議的將有關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
(四)復審。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村(社區)申請人員情況進行審核。對申請人資格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及時
調查核實,對審核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村民小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公示結束、復審無異議的,將《龍陵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申請表》《被征地農民情況登記表》和其它申報材料報送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
(五)終審。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審核無異議的,將《龍陵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申請表》《被征地農民情況登記表》和其它申報材料返各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填寫《被征地農民享受養老補助花名冊》《繳費補助花名冊》,與返回材料一并報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六)補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有關部門審核報送的材料辦理被征地農民參保及補助手續。
第九條 被征地農民申請認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縣自然資源局或法律規定有權限的征地機關與被征地農戶簽訂的征地協議書、土地補償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被征地其他有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第三章 繳費補助標準和參保繳費方法
第十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被征地農民可自愿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再按《老辦法》的規定參保。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每年每人享受一次相同標準的1000元參保繳費補助,累計補助年限不超過15年,不參保繳費不得享受參保繳費補助;繳費補助標準的調整,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數量和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報請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參保繳費補助標準可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 未按《老辦法》規定參保的被征地農民,自愿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未年滿60周歲的,可連續15年每年每人享受1次參保繳費補助,到年滿60周歲時,享受政府補助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補足15年,參保繳費補助計入個人賬戶;已年滿60周歲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參保繳費補助,參保繳費補助計入個人賬戶,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計發辦法核定待遇標準,并與已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疊加享受。
(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在參保繳費后,每年每人可憑繳費憑證申請享受1次參保繳費補助。參保人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累計享受的參保繳費補助仍未達到15年的,可一次性補足15年政府補助,參保繳費補助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
第十二條 已按《老辦法》規定參保的被征地農民,在確保其參保權益不受損害的前提下,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本辦法實施時未達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且已參加原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終止原基本養老保障關系,將原參保人個人繳費及利息一次性退還本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每年每人可申請享受1次參保繳費補助,補助不得超過原來補助部分(原補助超過1.5萬元的,也只能補助1.5萬元),符合本辦法參保條件的,累計繳費補助金額不超過1.5萬元。
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按下列規定銜接:
(一)本辦法實施時未年滿60周歲且已按《老辦法》參保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后,終止原基本養老保障關系,將原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資金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且按《老辦法》享受待遇的(享受政府繳費補助1.5萬元及以上的)被征地農民,若新待遇標準高于原待遇標準,按新待遇標準發放;若新待遇標準低于原待遇標準,按原待遇標準發放,差額部分由專項資金予以一次性補足。與已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疊加享受。
第十三條 已按《老辦法》規定參保的被征地農民,已享受參保繳費補助1.5萬元及以上的,不得再享受本辦法繳費補助。未享受足參保繳費補助1.5萬元再次被征地后符合本辦法參保條件的,每年每人享受1次參保繳費補助,補助標準按本辦法第十條執行。補助累計不得超過1.5萬元。
(一)《老辦法》實施時,未年滿16周歲的在冊人員,待其年滿16周歲后符合本辦法參保條件的,在參保繳費后每年每人享受1次參保繳費補助,補助不得超過預留部分(預留政府補助超過1.5萬元的,也只能補助1.5萬元)。未享受足參保繳費補助1.5萬元再次被征地后符合本辦法參保條件的,每年每人可享受1次參保繳費補助,補助累計不得超過1.5萬元。
(二)《老辦法》實施時,年滿60周歲已享受一次性養老補助不足1.5萬元再次被征地后符合本辦法參保條件的,不足部分一次性記入個人賬戶,補助累計不得超過1.5萬元。
(三)《老辦法》實施時,城劃區內已登記在冊但未辦理參保手續的被征地農民,本辦法實施后1年內,可自愿選擇按本辦法規定參保繳費,參保繳費后每年每人享受1次參保繳費補助,補助不得超過《老辦法》預留的政府補助,如果《老辦法》預留的政府補助超過1.5萬元的,也只能補助1.5萬元。超過一年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原參保權益。
第十四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被征地農民應按本辦法規定,自愿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享受相應的參保繳費補助。本辦法實施后,被依法征占耕地,符合本辦法規定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需在簽訂征地協議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參保權益。
第十五條 被征地農民按本辦法規定參保后在單位就業,已在用人單位按職工身份參保繳費的,從用人單位參保當年起停止繳費補助,待轉為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續保繳費次年起,可申請繳費補助,用人單位參保繳費年限視同政府補助年限,累計補助年限不超過15年。
第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補助記入個人賬戶。對已參保的被征地農民,繳費補助直接劃入個人賬戶;已領取待遇人員,在繳費補助(累計補助不足1.5萬元部分)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后,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計發辦法重新核定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補助不另行折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如參保的被征地農民死亡,死亡次年停止享受政府繳費補助,其個人賬戶中繳費補助余額可依法繼承。
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于每年11月20日前持繳費憑證到鄉鎮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參保繳費補助手續,參保繳費補助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如參保的被征地農民死亡,死亡次年停止享受政府繳費補助。
第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中的現役軍人,在服現役期間不享受繳費補助。退出現役后自主就業的,待符合本辦法規定參保繳費后,可申請享受參保繳費補助。
第十八條 被征地農民中的在校學生,不享受繳費補助。畢業后符合參保條件且個人選擇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繳費后可享受繳費補助。
第十九條 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險種之間的銜接按照《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做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工作的通知》(云人社發〔2018〕58號)規定辦理。
第四章 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二十條 縣財政局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計提和用地項目業主單位繳納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及上級下達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以及風險準備金等,均應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級人民政府對資金平衡承擔兜底責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預算。
第二十一條 用地項目業主單位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08〕226號)中明確的用地社會保障資金提取標準足額計提并繳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城鎮建設批次用地計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由縣人民政府承擔。
第二十二條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上年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使用情況,結合本年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提取和支出計劃,編制本級財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支出預算,報縣財政局,確保所需資金足額到位。
第二十三條 縣財政局根據本年度參保繳費補助資金需求計劃,按時將所需資金劃撥至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專戶,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據實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繳費補助劃入個人賬戶,并做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繳費補助的核發工作。所需資金由歷年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中列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時,由縣財政兜底保障。
第二十四條 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計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要在出讓收入到位時同步劃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從項目業主單位計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在用地手續報批前預繳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
第二十五條 政府在土地出讓時,縣財政局從國有土地出讓純收益中提取5%的資金用于建立基本養老保障風險準備金,專項用于彌補基本養老保障資金不足和待遇調整。
第二十六條 公益性建設項目占用耕地所產生的基本養老保障費用堅持誰批準誰負擔的原則。鄉鎮及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簽訂征地協議的公益性項目占用耕地,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承擔相應的養老保障費用,縣級審批使用的,由縣級負責;鄉鎮審批使用的,由鄉鎮負責。
第二十七條 凡2009年以后用地項目社會保障方案報審時,各級人民政府及項目業主單位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必須撥付到位。
第五章 就業政策
第二十八條 被征地農民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并處于無業狀態的,可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創業登記證》,按規定享受國家有關就業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仍保留農村戶籍進城務工的被征地農民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享受相應的培訓補助。自主創業符合規定的,可享受創業扶持政策。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三十條 縣人民政府對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政策工作的組織領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務局、縣審計局、縣公安局、鄉鎮人民政府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三十一條 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做好本縣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三十二條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做好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確認工作,負責提供土地確權頒證情況,做好“被征地農民情況登記表”信息審核、確認工作。
第三十三條 縣財政局負責管理“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金財政專戶”;負責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提取5%的基本養老保障風險準備金劃撥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金財政專戶”;負責基金的及時撥付;匯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專賬管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不足時,做好資金的預算安排和籌措工作。
第三十四條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核定征地面積和征地類別,負責將每畝不低于2萬元的被征地農民保障資金繳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財政專戶;認定被征地情況,提供征地協議,做好“被征地農民情況登記表”的信息審核、確認工作。
第三十五條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貫徹落實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助政策,制定有關經辦規程并組織實施,指導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辦理補助手續,建立個人檔案、管理個人賬戶、待遇審核、發放以及核算、統計等各項工作。
第三十六條 縣審計局負責對征地補償資金、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的收支及管理運營情況進行全面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縣公安局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人均耕地低于0.3畝的確認工作;負責被征地農民身份、年齡、戶籍人口認定。
第三十八條 縣水務局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確認工作;負責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所涉及的征地、移民及享受現金直補人員項目的確認工作。
第三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助政策宣傳和思想動員工作;負責梳理匯總本鄉鎮行政區域內實施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及所占用耕地情況;組織村組做好享受繳費補助、養老補助人員的初審及上報工作;做好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畝人員情況認定工作;做好“被征地農民情況登記表”信息審核、確認工作,做好被征地農民享受養老保障和繳費補助人員的確認、審核、統計、上報工作。
第四十條 縣紀委監委負責全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監督工作,對政策宣傳、執行不到位,導致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應保未保”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按照黨紀政務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四十一條 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成立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認真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各項工作。
第四十二條 明確工作職責。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政策工作的責任主體是人民政府,實行各級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制,并作為政府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年度目標考核。
第四十三條 加強督促檢查。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政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工作協調和督促檢查,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被征地農民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保障資金的,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退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以往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如上級另有新的政策規定,按新的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