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陵縣市政消火栓
建設和維護保養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
龍政辦發〔2014〕9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縣直有關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龍陵縣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保養管理規定(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龍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龍陵縣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保養管理規定(暫行)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消火栓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龍陵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龍陵縣行政區域內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市政消火栓,是指城市道路及鄉(鎮)、村莊配建設置于室外與市政供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于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
第四條 發改、財政、住建、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關工作。
(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依據城鄉總體規劃、城鄉消防規劃,將市政消火栓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未將市政消火栓建設納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改造項目的不得批準建設;
(二)財政部門應當將城鄉消防規劃的編制經費以及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維護、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并加強預算資金的管理;
(三)住建部門應當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市政消火栓的規劃設計工作,并綜合協調消防規劃與城鄉總體規劃及其他專業規劃的關系,負責組織實施縣城城市規劃區城內道路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工作。在進行規劃許可審批時,應當嚴格執行城鄉消防規劃,落實市政消火栓設計要求。對違反市政消火栓規劃設計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并責令改正違反市政消火栓規劃設計的行為;
(四)消防部門應當依據城鄉總體規劃和城鄉消防規劃參與審查市政消火栓建設、改造項目,參加市政消火栓建設項目的驗收,發現市政消火栓不能保證正常使用時,應當通知并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補建、增建、維護、保養;
(五)市政供水部門按照專項規劃和技術標準,鋪設供水管閥、建設市政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設施。自建設施供水的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設施,由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負責建設;
(六)建設單位在實施城鄉基礎設施建設、改造計劃時,應當依據城鄉消防規劃將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建設、改造計劃,統籌實施。對有關市政消火栓等消防規劃的基礎設施建設、改造項目進行審查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參加;
各鄉(鎮)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消火栓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單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建設單位按照相關標準建設。
第五條 城市消防規劃應當與給水工程、交通工程等規劃相銜接,合理布局消防供水設施。相關部門在進行市政道路設計時,應當依據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等對市政消火栓建設進行設計,并就相關內容征詢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已接入城市供水管網的鄉(鎮)、村莊,在編制規劃或實施市政道路建設時,應當結合供水設施布局按照相關規范設置市政消火栓。
第六條 市政消火栓應當與市政道路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已接入城市供水管網的鄉(鎮)、村莊,應當按照規劃配建消火栓。
已建且功能完善的再生水供水管網通達區,應當采用再生水作為消火栓給水源。
第七條 消火栓及其給水管線的建設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市政消火栓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
(一)市政道路寬度小于60米的,每120米設置一個消火栓;寬度大于60米的,在道路兩側每120米分別設置一個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必須設置消火栓;市政消火栓距路邊不宜超過2米,距房屋外墻不宜小于5米;
(二)商業密集地區、古建筑保護地區、消防車無法通行的地區和建筑耐火等級低、火災危險性大的地區,消火栓的設置間距不應超過60米;
(三)市政消火栓應設置避免撞擊的地點,當必須設置在此處時應設置防撞措施。
第八條 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將相關施工圖紙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存檔。
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設單位應當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其他建設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設單位應當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除滅火、應急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外,不得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
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辦理臨時使用手續;使用結束后,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實際用水量向供水企業繳納水費。
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操作,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不得損壞、改變消火栓原狀;使用過程中,附近發生火災的,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恢復原狀。
第十條 市政消火栓由供水企業或者獲得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的企業負責維護保養。
單位或居民小區在市政供水管網上安裝內部消火栓,應安裝計量表,繳納水費。
第十一條 市政消火栓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如實記錄市政消火栓檢查、損壞、維修、保養等情況,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市政消火栓的設置地點、數量、編號、規格、分布圖等資料;
(二)每半年對市政消火栓進行1次試水,清除市政消火栓內污水;
(三)保證市政消火栓給水管網平時運行工作壓力不應低于0.18MPa,消防時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給水壓力應經計算或測試確認能滿足消防時的設計流量,且供水壓力不應低于0.10MPa,無部件缺損、油漆剝落和漏水銹蝕等現象;
(四)接到市政消火栓丟失、損毀的報修電話或者相關部門通知后,應當在24小時內組織專人進行修復,并將修復情況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反饋。
第十二條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經費納入市政道路總投資,維護保養經費、管理經費和原有市政道路消火栓不足應當新增的建設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消防部門應當加強消火栓的日常檢查,統一外觀標識,做好編號、建檔等工作;發現消火栓存在問題需要維修的,應當及時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修復;發現市政道路市政消火栓設置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及時告知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增建、改建或者技術改造。
第十四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者遷建消火栓的,建設單位應告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后方可進行。
修建道路或者停止供水可能影響消火栓使用的,有關單位應當事先告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及其閘門井,不得在消火栓周圍堆放物品、擺攤、停車或者修建妨礙消防車取水的設施;發現消火栓損壞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造成消火栓損壞的,應當賠償損失并承擔其修復費用。
第十六條 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處理。
(一)消火栓的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二)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及其閘門井;
(三)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
第十七條 維護保養單位未履行檢查、維護和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在規劃、設計、安裝、驗收、檢查、維護、管理消火栓的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主管部門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居民住宅小區、單位、其它場所等自建消火栓的建設、管理、維護由自身負責,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