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陵縣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金屬非金屬礦山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
龍政發〔2015〕11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非煤礦山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15〕38號)和《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金屬非金屬礦山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保政發〔2015〕129號)精神,促進金屬非金屬礦山轉型升級,實現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重要意義
金屬非金屬礦山是龍陵縣工業經濟的重要支柱,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但由于自然和歷史等原因,全縣金屬非金屬礦山規模小、數量多、分布散、礦權布局不合理、基礎條件薄弱、資源浪費嚴重、生態保護和安全生產壓力大等問題突出,長期積累的結構性矛盾和粗放的發展方式已成為制約金屬非金屬礦山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最大因素,促進金屬非金屬礦山轉型升級已刻不容緩。加快推進金屬非金屬礦山轉型升級,既是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工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推進工業轉型升級的重要內容,又是促進金屬非金屬礦產業實現跨越式發展的重要舉措,更是主動適應經濟新常態,做大做強金屬非金屬礦產業的必然要求。
(二)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云南時的重要講話精神,以促進礦產資源節約循環高效利用為目標,通過“達標保留一批、改造升級一批、整合重組一批、淘汰關閉一批”(以下簡稱“四個一批”),切實調整產業結構,徹底改變金屬非金屬礦山“散、小、弱”狀況,提高產業規模效益和集聚發展度,實現金屬非金屬礦山科學發展、安全發展。
(三)基本原則
1.市場主導,優化配置。堅持市場主導與政府調控并舉,優化產業布局,推動企業聯合重組,實現優質資源向優勢企業配置;改變粗放式生產經營和開發利用方式,促進金屬非金屬礦山向安全可靠型、環境友好型和資源節約型轉變,打造綠色、循環、生態礦產業。
2.做優做強,提質增效。嚴格新建金屬非金屬礦山準入門檻,強化安全、環保、能耗、標準等剛性約束;改善現有金屬非金屬礦山生產條件,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延長產業鏈,走跨越式發展的路子,鞏固金屬非金屬礦產業支柱地位,促進金屬非金屬礦產業又好又快發展。
3.科技推動,創新發展。通過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金屬非金屬礦產業,淘汰落后設備、工藝和產能;通過政府引導,激發企業內在動力,促進金屬非金屬礦山走規?;?、機械化、標準化和信息化(以下簡稱“四化”)發展道路,全面提升礦產業競爭力。
(四)工作目標
1.提升質量效益。通過3年攻堅行動,到2017年底,全縣金屬非金屬礦山從現在的54座減少到35座以內,全面完成金屬非金屬礦山達標保留、改造升級、整合重組和淘汰關閉退出的任務;金屬非金屬礦山工業增加值比2014年增長25%以上,安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比2014年(當年事故和死亡人數為零)分別持平。
2.促進“四化”建設。2017底,所有在生產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實現機械化開采、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金屬非金屬礦山規模化和集約化程度明顯提升,中型以上礦山比例從現在的0.5%提高到1%以上。
3.“四個一批”工作目標。通過省、市專家組的排查,結合我縣的實際,全縣實施“四個一批”計劃為:達標保留礦山1座(地下礦山);改造升級礦山30座(地下礦山5座),其中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12座,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18座;整合重組礦山1戶(三戶硅石礦重組成一戶),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關閉礦山20座(地下礦山2座),其中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9座,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11座。
二、嚴格市場準入
(一)嚴格新建金屬非金屬礦山準入標準
1.新建金屬非金屬礦山項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一律不予批準:
(1)生產建設規模和服務年限低于《云南省非煤礦山最小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標準》(見附件,以下簡稱《標準》)規定的。
(2)與鐵路、高等級公路、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和高壓輸電線路等重要設施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礦山申請劃定的礦區范圍與周邊毗鄰的采礦權間距不滿足設計規范規定保留安全間距要求的。
(3)位于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等區域,以及位于重要城鎮、縣城面山的。
(4)露天采石(砂)場礦界與村莊的距離小于500米;礦界與礦界之間安全距離小于300米;2個以上(含2個)露天采石(砂)場開采同一獨立山頭,難以實現自上而下分臺階(層)開采;位于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線和重要旅游線路兩側可視范圍內的(本文印發之前已取得合法探礦權的除外)。
(5)未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2.新設采礦權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產業政策和礦業權設置方案,除同屬1個礦業權人的情形外,礦業權在垂直投影范圍內不得重疊;依據固體礦產勘查評價的基本單元及開采規劃,應統一開采的礦床,只能設立1個采礦權。
3.采礦權新立、擴大、縮小、變更,應通過同級有關主管部門安全條件初步審查和環境影響評價。
4.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有關規定,對申請設立采礦權(含劃定礦區范圍)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原則上應達到勘探程度,簡單礦床應達到詳查并符合設計要求(《礦產勘查開采分類目錄》中第三類礦產除外)。已設采礦權的生產礦山利用原有生產系統申請在其深部和外圍區域擴大開采的,擴大區域范圍內資源勘查程度應達到詳查。
5.金屬非金屬礦山新、改、擴建項目以及對礦山進行整合,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手續。嚴禁以探礦等名義實施采礦活動。
6.新建礦山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辦理各項審批手續。各級各部門一律不得違法規定批準臨時采礦。
(二)現有金屬非金屬礦山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1.生產礦山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生產規模符合《標準》要求,礦山符合已批準的礦產資源規劃、礦業權設置方案和礦區總體規劃。
(2)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照,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及以上。
(3)與相鄰礦山以及村莊、重要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符合“嚴格新建非煤礦山準入標準”的有關規定。
(4)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的滿足國家法律法規和設計規范要求的安全設施設計。通過環境影響評價,有環保審批及驗收手續,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措施符合有關要求。
(5)礦山生產系統及安全設施齊全有效,滿足礦山安全規程、設計規范要求。地下開采礦山每個礦井至少應有2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每個生產水平(中段)均應至少有2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應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露天開采礦山應自上而下分臺階(層)開采,且臺階高度、臺階坡面角、最終邊坡角等參數符合礦山安全規程規范及設計要求。
(6)無重大安全隱患,無非法、違法開采行為,未使用國家禁止或者淘汰的設備及工藝。
(7)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8)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礦山安全生產的其他有關規定。
2.基建礦山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采礦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2)建設規模符合標準要求。
(3)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所作的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且按照管理權限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批;具有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審批手續。
(4)無以基建名義實施采礦等非法行為。
三、實施“四個一批”
(一)達標保留一批
達到上述基本條件的金屬非金屬礦山予以保留,可以繼續生產或者建設。同時,按照風險等級實施差異化分級管理。
(二)改造升級一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必須實施改造升級:
1.已設置礦業權,但生產建設規模達不到《標準》要求,具備改造條件,需要單獨保留的。
2.達不到上述基本條件,但具備相應的整改條件,需要繼續保留的。
(三)整合重組一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必須實施整合重組:
1.生產或者建設規模達不到《標準》要求,但有條件實施整合的。
2.同一個礦體或者礦床分屬2個以上(含2個)不同勘查、開發主體的,原則上實施整合重組。
3.相鄰礦山之間安全距離達不到“嚴格新建金屬非金屬礦山準入標準”有關規定要求的。
(四)淘汰關閉一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必須依法實施關閉:
1.有《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依法做好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關閉工作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12〕234號)規定的8種取締關閉情形之一的。
2.礦山安全距離不符合“嚴格新建金屬非金屬礦山準入標準”有關規定且難以整改,或者位于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等區域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
3.越界開采且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無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以及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措施不符合有關要求,造成嚴重污染和生態破壞的。
4.開采零星資源的小礦山,采礦權范圍內資源枯竭的。
四、工作步驟
(一)自查自糾(2015年5月30日—6月25日)。縣人民政府組織自查自糾,對所有無證無照、非法開采、私挖濫采、越界開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違法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對非法違法礦點堅決依法取締關閉。
(二)專家排查(2015年7月5日—7月30日)。積極準備,廣泛宣傳,主動接受省、市人民政府組織的專家排查活動,聘請的有關專家對全縣所有金屬非金屬礦山逐一排查會診作出評價,列出清單,提出建議。磚瓦用粘土和江砂礦的排查待市級專家組進駐我縣時一并排查會診。
(三)制定方案(2015年9月5日—10月底前)。根據中介機構和專家建議,逐一分析研究,結合實際制定金屬非金屬礦山轉型升級方案,于2015年10月20日前報市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批。制定方案的目標和要求:
1.關閉礦山(生產礦山和基建礦山)數量應達到2014年上報礦山總數的30%以上。整合減少的礦山可列入關閉礦山統計。
2.轉型升級方案要對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基本情況、存在問題進行分析,對轉型升級目標進行明確,按照“四個一批”的要求明確轄區內每一座礦山的整治類型、整治內容、整治時間、督辦責任單位和負責人,明確各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3.對長期占用礦產資源而不實施采礦的原則上列入關閉。
4.要依法制定轉型升級方案,整治關閉工作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四)綜合整治(2015年10月1日—2017年10月底前)。按照省、市兩級聯席會議批復的方案開展轉型升級工作,除達標保留礦山外,其他金屬非金屬礦山必須按照“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先行實施綜合整治。對改造升級的礦山,嚴格按照規范、程序和標準進行改造,經改造達標驗收合格后方可繼續從事生產;對被列為整合重組的礦山,采取政府引導和市場調節等方式,由整合重組主體實施整合;對被列為關閉的礦山,于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到位。
五、保障措施
(一)政策支持
1.在金屬非金屬礦山轉型升級整合重組過程中,涉及占用國家探明礦產的礦業權,對礦業權人之間相互整合的,已繳納的礦業權價款不再退還;未繳納礦業權價款的,由原礦業權人或整合重組后的礦業權人繳納,按照有關規定可進行分期繳納。對礦業權未被整合而直接關閉注銷的,已繳納礦業權價款的礦業權人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退還礦業權價款;未繳納礦業權價款的礦業權人,須補繳2006年9月30日至關閉之日內開采消耗資源儲量價款。在轉型升級過程中涉及礦權價款保證金繳納及退還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原礦區范圍(含原采礦權、方案批準前已取得劃定礦區范圍批復及開拓工程超越礦區范圍批復的)涉及礦產資源規劃禁止開采區的,經涉及禁止區有關主管部門(鐵路、公路、河流、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等重要設施、風景旅游區、保護區等)明確同意轉型升級的意見后,按符合礦產資源規劃辦理。
3.金屬非金屬礦山轉型升級方案批準后,涉及礦權整合重組的,轉型升級主體憑整合重組協議,可以直接申請將被整合的采礦權和探礦權變更到轉型升級主體企業。
4.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對轉型升級工作給予扶持。省財政對政府購買專家排查技術服務費用予以支持。對工業轉型升級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重點項目,由工業經濟主管部門從現有扶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中予以支持。
5.對金屬非金屬礦山轉型升級工作中涉及的有關行政審批和許可事項,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應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辦理。
6.鼓勵和支持有實力的企業主動兼并重組,整合周邊礦權。
(二)組織保障
1.加強領導??h人民政府建立金屬非金屬礦山轉型升級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轉型升級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督促指導工作落實。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成立專項工作小組,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由主要領導負總責,轉型升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具體抓,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齊抓共管,全面推進轉型升級各項工作落實。
2.明確職責??h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嚴把金屬非金屬礦山立項審批關;縣財政局按照省、市、縣人民政府的要求,負責整合各類資金支持金屬非金屬礦山轉型升級工作;縣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負責指導、幫助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向其他行業轉產,嚴把金屬非金屬礦山技改項目審核關;縣公安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儲存、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和打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嚴把采礦權設置的審批關,對不符合《標準》的,一律不予審批,嚴厲打擊無證非法開采、私挖濫采或盜采礦產資源、越界開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違法行為;縣環境保護局負責查處金屬非金屬礦山的環境違法行為;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查處擾亂市場秩序、無照生產經營等非法違法行為;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嚴把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關,嚴肅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林業、水務、電力等部門要依照職責權限履行監管職責,支持、配合金屬非金屬礦山轉型升級工作。對政府決定關閉的金屬非金屬礦山,上述有關部門要及時吊銷、注銷有關證照。
縣國土資源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林業局、縣環保局等部門要依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本實施意見,制定轉型升級的配套方案,細化涉及本部門改造升級、整合重組、關閉淘汰等工作的程序和辦法,為金屬非金屬礦山轉型升級提供便利快捷服務。
3.強化目標考核。一是凡屬金屬非金屬礦山整合重組、改造升級、關閉淘汰的,縣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全縣金屬非金屬礦山實際,按照2014年底統計實有金屬非金屬礦山數減少30%的目標任務組織實施。二是現有合法礦山因與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鐵路、公路、村莊、電力設施等安全距離不足而被列入關閉對象的,按照“審批時間先后,后審批服從先審批”的原則劃定責任單位,依法處理。三是縣人民政府將把金屬非金屬礦山轉型升級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列為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部門政府績效考核和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根據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四是強化屬地監管。凡是涉及“四個一批”中改造升級、整合重組、淘汰關閉的鄉鎮,要做好業主工作。五是強化責任追究。對不認真貫徹落實金屬非金屬礦山型升級要求、工作失職瀆職或導致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鄉鎮和縣級有關部門,將嚴肅進行責任追究。
4.確保社會穩定。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金屬非金屬礦山轉型升級工作的各項政策措施,充分研判、及時協調解決轉型升級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妥善做好職工安置、勞動保障等工作,積極化解矛盾,確保社會穩定。
附件:云南省非煤礦山最小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標準
龍陵縣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云南省非煤礦山最小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標準
礦種名稱 | 計量單位:/年 | 新建、改建、擴建、整合重組礦山 最小開采規模 | 已有礦山最小開采規模 | 最低服務年限 |
鐵(地下開采 /露天開采) | 礦石萬噸 | ≥10/15≥5 | 露天開采礦山6年 地下開采礦山10年 露天、地下聯合開采礦山10年 | |
錳 | 礦石萬噸 | ≥5 | ≥2 | |
鈦 | 礦石萬噸 | ≥10 | ≥5 | |
銅 | 礦石萬噸 | ≥6 | ≥3 | |
鉛、鋅 | 礦石萬噸 | ≥10 | ≥3 | |
鎢 | 礦石萬噸 | ≥6 | ≥5 | |
錫 | 礦石萬噸 | ≥6 | ≥3 | |
銻 | 礦石萬噸 | ≥6 | ≥3 | |
鋁土礦 | 礦石萬噸 | ≥15 | ≥10 | |
鉬 | 礦石萬噸 | ≥6 | ≥3 | |
鎳 | 礦石萬噸 | ≥6 | ≥3 | |
鈷 | 礦石萬噸 | ≥10 | ≥3 | |
鎂 | 礦石萬噸 | ≥15 | ≥15 | |
鉍 | 礦石萬噸 | ≥15 | ≥15 | |
汞 | 礦石萬噸 | ≥15 | ≥15 | |
巖金 | 礦石萬噸 | 露天≥9,地下≥3 | 露天≥6,地下≥3 | |
銀 | 礦石萬噸 | ≥10 | ≥3 | |
鉑族金屬 | 礦石萬噸 | ≥10 | ≥3 | |
磷(地下開采/露天開采) | 礦石萬噸 | ≥50 | ≥10/15 | |
冶金用白云巖 | 礦石萬噸 | ≥15 | ≥3 | |
螢石 | 礦石萬噸 | ≥5 | ≥3 | |
建筑用石料類(飾面用除外) | 礦石萬噸 | ≥30 | ≥10 | |
硅石 | 礦石萬噸 | ≥10 | ≥10 | |
石膏 | 礦石萬噸 | ≥10 | ≥5 | |
硫鐵礦 | 礦石萬噸 | ≥20 | ≥5 | |
自然硫 | 礦石萬噸 | ≥10 | ≥10 | |
巖鹽、井鹽 | 礦石萬噸 | ≥10 | ≥3 | |
鉀鹽 | 礦石萬噸 | ≥5 | ≥1 | |
芒硝 | 礦石萬噸 | ≥5 | ≥5 | |
硼礦 | 礦石萬噸 | ≥5 | ≥5 | |
耐火粘土 | 礦石萬噸 | ≥10 | ≥5 | |
建筑用砂、磚瓦粘土 | 礦石萬噸 | ≥10 | ≥5,≥6 | |
高嶺土 | 礦石萬噸 | ≥5 | ≥3 | |
頁巖 | 礦石萬噸 | ≥10 | ≥5 |
注:1.最低服務年限僅限于本標準發布后的新建礦山;2.未列入本標準的礦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以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準;3.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第21令《產業結構調整目錄》(2011年本【修正】)嚴格落實鎢、鉬、錫、銻礦山開采項目等量、減量置換建設原則,嚴格控制新增產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