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42-5/20220427-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龍政辦發 | 發布日期 | 2022-04-27 |
| 文號 | 龍政辦發〔2022〕28號 | 瀏覽量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縣直有關單位:
《龍陵縣糧食應急預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龍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4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龍陵縣糧食應急預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編制目的。為有效監測和控制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和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縣內糧食市場異常波動,按照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健全糧食應急機制,確保縣內糧食市場價格基本穩定,維護糧食安全和社會秩序穩定。
第二條 編制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云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云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云南省糧食應急預案》《龍陵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龍陵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規定和要求制訂本預案。
第三條 等級劃分。本預案所稱糧食應急狀態,是指因各類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縣內糧食市場供求關系突變,在一定地域范圍出現群眾大量集中搶購、糧食脫銷斷檔、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糧食市場急劇或異常波動的狀況。本預案規定的糧食應急狀態為縣級(Ⅳ級)。
縣級(Ⅳ級):在縣域較大范圍或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出現糧食應急狀態,以及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按照縣級糧食應急狀態來對待的情況。
第四條 適用范圍。本預案適用于在縣級糧食應急狀態下對原糧及成品糧(含食用植物油,下同)采購、調撥、加工、運輸、供應等方面的應對工作,同時指導本縣在糧食應急狀態下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工作原則
(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對糧食應急工作,按照糧食事權各司其職,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各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局部服從整體,一般工作服從應急工作。
(二)科學監測,預防為主。提高防范突發事件的意識,加強對糧食市場的跟蹤監測、分析和研判,提前做好應急預報預警,防患于未然。
(三)反應及時,處置果斷。出現糧食應急狀態要立即作出反應,及時報告有關情況并迅速采取相應措施,杜絕事態進一步擴大,確保應急處置快速果斷,取得實效。
(四)民政救助、適時干預、重點保供。出現糧食應急狀態后,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果斷采取應急措施,實施民政救助和強制性干預,包括限定糧食價格,實行限量、定點、直供等臨時性供應,對糧食市場進行臨時性特別管制、強制性控制社會糧源和涉糧設施。全縣糧食應急供應重點保障對象為城鎮居民(含縣內院校等大型集體伙食單位)和災區缺糧群眾,重點保障地區為各鄉(鎮)及城區等人口密集區域。
(五)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證全縣人民“有飯吃、吃飽飯”作為糧食事件應急處置行動的根本出發點和立足點,切實做好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中的糧食應急保障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縣糧食應急指揮部
(一)糧食應急實行縣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成立縣糧食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和指揮全縣糧食應急工作。由縣人民政府分管糧食工作的副縣長任指揮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聯系糧食行業主管部門副主任、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局長擔任副指揮長,縣級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縣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由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工作。
(二)縣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糧食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確定。主要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工業信息商務科技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政府新聞辦公室、縣應急管理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保山市分行營業部、各鄉(鎮)人民政府等組成。根據應急工作實際需要,可臨時增加縣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
(三)縣指揮部職責。領導、組織、協調實施縣級糧食應急工作;負責縣級糧食應急重大事項的決策;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通報)事態發展變化情況;負責發布相關重大新聞信息;審議批準縣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理方案;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糧食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完成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成員單位職責
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加強價格監測,及時掌握糧食市場價格動態,按程序報請縣人民政府后采取相應價格干預措施;協助做好縣級糧食應急體系建設的資金爭取等相關工作。
縣工業信息商務科技局:負責根據糧食應急工作的需要,保障糧食加工企業進行生產,協調交通部門做好糧食調度的運力保障。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糧食供應場所治安秩序,保障道路交通運輸暢通,配合有關部門及時打擊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
縣民政局:對因災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對象,依規納入低保或臨時救助范圍,有效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縣財政局:負責安排、審核實施本預案所需經費,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航空搶險運輸救災工作,保障轄區內應急糧食運力落實及運輸通暢。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根據生產及市場需求采取有力措施提高糧食生產能力,保障糧食安全,促進產需基本平衡。
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管理及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收集掌握全縣及周邊地區有關糧食供求信息,對糧油市場行情進行監測和分析預測,提出預警建議;負責組織實施本預案啟動后的糧食采購、加工、調運和供應;負責完善縣級儲備糧和動態儲備成品糧油的管理和動用機制,及時提出動用動態儲備成品糧油和縣級儲備糧的建議;負責對供應的糧食質量進行檢驗檢測;提請縣人民政府發布社會糧食經營者最低庫存限量并組織實施,依法加強并指導全縣糧食應急措施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糧食銷售活動中的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維護市場秩序。負責加強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負責對糧油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糧油產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縣政府新聞辦公室:負責組織發布相關新聞,加強互聯網的監管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刪除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及時通報災情,統計缺糧人口,提供缺糧數量,確定救助對象,組織應急救助款和開展救助糧發放工作;負責履行應急值守、信息匯總、綜合協調等職能。
中國農發行保山市分行營業部:負責按上級行相關制度要求落實采購、加工、調撥、供應應急糧油所需貸款。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本預案規定,結合屬地實際情況設立相應的糧食應急指揮部,按照全縣統一部署負責領導、組織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糧食應急工作,配合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建立完善的糧食市場監測預警系統和糧食應急防范處理責任制,及時如實上報信息,鄉(鎮)財政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保證糧食應急處理工作正常進行。在鄉(鎮)轄區內出現糧食應急狀態時,鄉(鎮)人民政府及時將情況上報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及時分析研判并報縣指揮部,由縣指揮部報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啟動鄉(鎮)糧食應急預案。沒有達到預期的調控效果或應急狀態升級,由各鄉(鎮)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提請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進行調控。縣級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各鄉(鎮)糧食應急指揮部按照縣級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完成各項應急工作。
(五)縣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貫徹落實縣指揮部的各項部署,提出相應的應急處理方案,組織實施縣級糧食應急處置工作;根據縣指揮部指示,聯系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理工作;綜合有關應急狀態的信息,起草有關文件和簡報,承辦相關會議;協助有關部門核定實施本預案應急行動的各項費用開支,提出對實施預案單位和個人的表彰和懲戒意見;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預警監測
第七條 市場監測
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建立縣級糧食監測預警系統。縣級糧食行政管理機關及各鄉(鎮)人民政府為預警責任部門,負責做好市內外、縣內外有關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預測,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向縣人民政府發出預警信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行政區域內糧食生產、需求、庫存、價格及糧食市場動態的實時監測分析并按照縣直有關部門要求及時報送市場監測情況。特別要加強對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跟蹤監測,出現緊急情況隨時報告。
第八條 應急報告
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要建立縣糧食市場異常波動應急報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并在2小時內向縣指揮部、縣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一)發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嚴重自然災害,造成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引發公眾恐慌,造成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
(三)其他引發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情況。
第九條 報告方式
突發事件發生后,信息報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必須按時限要求報告,緊急情況可先電話報告,再按有關規定書面報告。尤其是在核實為Ⅳ級響應的應急狀態下,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要在30分鐘內電話、1小時內書面將有關情況報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電話:0875-6121943,傳真:0875-6121448;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電話(傳真):0875-6121945。
第四章 應急響應
第十條 應急響應程序
出現糧食市場異常波動時,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要立即報縣指揮部進行研究分析,縣指揮部報請縣人民政府同意后,迅速采取措施穩定市場。確認出現縣級(Ⅳ級)糧食應急狀態時,立即作出應急反應,報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啟動全縣糧食應急預案,并向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報告。
第十一條 縣級(Ⅳ級)應急響應
(一)出現縣級(Ⅳ級)糧食應急狀態時,由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報縣指揮部,縣指揮部報請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啟動縣級(Ⅳ級)糧食應急預案并及時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必要時發出緊急支援的請求。
(二)縣級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縣指揮部根據糧食市場出現的應急狀態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市場供給,平抑糧價,保證供應。必要時及時動用縣級儲備糧。如動用縣級儲備糧仍不能滿足應急供應,確需動用市級儲備糧的,由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應急終止。糧食應急狀態消除后,鄉(鎮)糧食應急指揮部要向縣指揮部提出終止實施糧食應急預案的建議,縣指揮部要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終止實施糧食應急預案的建議,經批準后,及時終止實施應急措施,恢復正常秩序。
第十三條 新聞發布。縣級糧食應急狀態的新聞發布,依據《龍陵縣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規定實施。
第五章 應急保障
第十四條 糧食儲備
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完善地方糧食儲備制度,保持必要的儲備規模和企業周轉庫存,增強對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一)應急情況下縣級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的糧源主要為屬于縣級人民政府糧權范圍的儲備糧食。
(二)縣人民政府健全完善地方糧油儲備,在產區保持3個月銷量,在銷區保持6個月銷量,保持和適時動態調整地方儲備糧的規模;在龍陵中心城區建立15天以上小包裝成品糧油應急儲備。根據應對糧食應急狀態的需要優化布局和品種結構,確保政府掌握必要的應急調控物資。
(三)所有糧食經營企業都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保持必要的糧食庫存量并承擔縣級政府規定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義務。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直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糧食經營企業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糧食應急保障系統。進入縣級糧食應急狀態后,有關應急糧源的加工、運輸及成品糧供應,在縣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下,主要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直各有關部門通過地方糧食應急網絡組織實施。縣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糧食應急保障系統,根據本縣實際情況,按照合理布點、全面覆蓋、平時自營、急時應急的原則,不斷建立健全糧食應急保障系統,確保發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時,應急網絡體系相互銜接、協調運轉,有效發揮應急保障作用。
(一)建立健全糧食應急加工網絡。按照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應急加工的需要,由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掌握、聯系并扶持一批靠近糧源及重點銷售地區、交通便利、設施較好且常年具備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糧油加工企業,作為政府定點應急加工指定企業,承擔應急糧食的加工任務。政府定點的加工企業由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建立和完善糧食應急供應網絡。根據城鎮居民、本地駐軍和城鄉救濟的需要完善糧食應急銷售和發放網絡,縣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要選擇認定一些信譽好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零售網點和軍供網點以及連鎖超市、商場及其他糧食零售企業,委托其承擔應急糧食供應任務。
(三)建立健全糧食應急儲運網絡,做好應急糧食的調運準備。根據政府糧食儲備、定點加工企業設施和供應網點的布局整合社會資源,按合理流向規劃確定應急糧源運輸線路、臨時存放點、運輸工具,確保應急條件下的糧食存放和運輸。進入糧食應急狀態后,對應急糧食要優先安排計劃、優先運輸,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直各有關部門要確保應急糧食運輸暢通。
(四)保證糧食的重點加工和供應。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與指定的糧食應急加工、儲藏和供應企業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并隨時掌握企業動態。經確定的糧食應急加工、儲藏和供應企業名單要報市糧食主管部門備案。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指定的應急加工和供應企業必須服從縣指揮部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糧食的重點加工和供應。
第十六條 應急設施建設和維護。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強對糧食加工、配送、供應和儲運等應急設施的建設、維護工作,把糧食應急保障網點納入城區(集鎮)建設規劃,確保應急設施符合糧食應急工作需要。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要采取與認定的糧食應急加工、配送和供應企業簽訂書面協議、授牌等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同時在倉儲設施建設、政策性糧油銷售、糧油儲備、成品糧油應急儲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和政策傾斜,并隨時掌握企業運行狀況,視情況實行動態調整。應急儲存、加工、配送和供應企業名單要報送縣級糧食主管部門備案。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指定的應急加工和供應企業必須服從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糧食的重點加工和供應。
第十七條 通信保障。參與糧食應急工作的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部門要向縣指揮部辦公室提供準確有效的通信聯絡方式并及時更新,保證通信暢通。
第十八條 培訓演練。縣鄉兩級要加大對本預案及本級糧食應急預案的學習培訓力度,不定期組織開展預案演練,增強各類機構及公眾應對糧食突發事件的意識,盡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業務管理、能夠應對各種突發公共事件的訓練有素的專業化隊伍,保障各項應急措施貫徹落實。
第六章 后期處置
第十九條 評估和改進。縣指揮部、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直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對應急處理的效果進行評估、總結,對應急預案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要研究提出改進措施,進一步完善糧食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 應急經費和清算
(一)縣人民政府在執行糧食應急預案后,將對動用的地方儲備糧食發生的價差、貸款利息和費用開支情況進行審核,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并及時進行清算。
(二)對定點糧食加工、供應、儲運企業組織加工、供應、運輸糧食,所取得的收入與成本之間的差額,低于合理利潤率部分,由縣人民政府按本級財政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應急能力恢復。根據應急狀態下對糧食的需要和動用等情況及時補充已動用的縣級政府儲備糧,恢復應對糧食應急狀態的能力。
第七章 表彰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表彰。縣人民政府將對應急監測預警、預防和應對、組織指揮、應急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對因參與糧食應急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二十三條 責任追究。對不按照本預案規定和縣指揮部要求采取應急措施;違抗縣指揮部指令,拒不承擔應急任務;貪污、挪用、盜竊應急工作經費或物資;有特定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應急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在糧食銷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糧食儲備或糧食經營企業的庫存量未達到規定水平,影響應急使用以及對糧食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的單位和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給予通報批評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預案管理。本預案是縣人民政府指導糧食應急工作的專項預案,根據實際需要進行修訂和完善,并組織編制應急預案簡本。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制定本轄區內的糧食應急預案,并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五條 預案解釋部門。本預案由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預案實施時間。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