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42-5-/2022-0418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龍政辦發 | 發布日期 | 2022-04-18 |
| 文號 | 龍政辦發〔2022〕23號 | 瀏覽量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縣直有關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龍陵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定事項督查落實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龍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4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龍陵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定事項督查落實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及時貫徹落實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策和要求,確保政令暢通、工作落實,根據《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和《龍陵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承辦單位(人)辦理落實會議議定事項,縣人民政府督查室開展會議議定事項落實情況督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常務會議是縣人民政府集體議事形成決定的主要形式。對其議定事項的督查,是保障縣人民政府決策貫徹落實的關鍵環節,也是推進作風革命、加強效能建設的必然要求。各鄉鎮、各部門要堅決落實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定事項,確保事事有人抓、件件有落實。辦理工作列入縣人民政府重大督查內容,有關落實通報情況報縣考評辦,作為縣級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
第四條 會議議定事項辦理的責任人:
(一)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是貫徹落實會議議定事項的主要責任人;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對口聯系工作的領導、所涉及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落實會議議定事項的直接責任人;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所涉及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單位分管領導和有關人員是會議議定事項協調、督辦、反饋工作的具體責任人。
(二)政府常務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實行主辦協辦責任制度。主辦單位要切實履行牽頭辦理職責,及時、主動地聯系協辦單位共同辦理;協辦單位要樹立大局意識,積極配合,通力協作,確保按時、按質、按量辦理好議定事項。
第五條 會議議定事項的交辦:
(一)會議議定事項的交辦以《龍陵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為準。對組織學習、情況通報等未明確提出具體辦理要求的事項,原則上不列入督查落實范圍。
(二)縣人民政府督查室對有具體辦理要求的事項進行梳理,經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簽同意后確定督辦事項,于當次《龍陵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印發后3個工作日內制發《督查檢查辦理事項通知》,明確對應的責任領導、承辦單位(責任單位)、完成時限等。
第六條 會議議定事項的辦理:
(一)縣人民政府領導牽頭負責辦理落實分管聯系領域的會議議定事項。
(二)承辦單位(責任單位)按照會議要求,切實履行職責,確保各項工作落實。
(三)多個單位承辦的事項,由主責單位牽頭辦理。主責單位要加強與有關單位的溝通協調,并按照《督查檢查辦理事項通知》明確的辦理時限匯總上報辦理情況;其他責任單位或協辦單位在辦理時限內提前將辦理情況或意見書面函告主責單位。
第七條 會議議定事項的督查:
(一)會議議定事項的督查工作由縣人民政府督查室統籌負責。
(二)縣人民政府督查室根據《龍陵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有關要求,建立會議議定事項落實情況督查工作臺賬,對會議議定事項進行全程跟蹤督查。
(三)會議議定事項采取書面督辦、電話督辦、隨機抽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進行督查。對逾期未落實的會議議定事項,縣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及時進行催辦。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定事項的反饋:
(一)議定事項各承辦單位(責任單位)要按照一事一報的原則,按規定時限向縣人民政府督查室報告督辦事項辦理結果。辦理報告要全面、詳實、準確、客觀地反映督辦事項的落實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和建議。辦結報告需經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審核簽字并加蓋承辦部門及協辦單位公章。
(二)辦結事項由縣人民政府督查室予以銷號后不再重復報送;會議議定事項需長期抓落實的,由承辦單位(責任單位)于每月25日前向縣人民政府督查室報送1次工作進展情況,直至辦結。原則上長期抓落實事項的目標任務周期不超過1年。
(三)由于客觀原因導致事項發生重大變化、難以按時限辦結的事項,由承辦單位(責任單位)在辦結時限內作出情況說明,經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以書面形式報縣人民政府督查室;需重新明確辦理時限和工作任務的,需提交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反饋縣人民政府督查室予以調整明確。
(四)縣人民政府督查室按照建立的工作臺賬,對會議議定事項落實情況進行梳理、匯總,在每季度的第1次常務會議上匯報議定事項落實情況。對逾期未落實的工作事項,縣人民政府督查室應重點通報。
第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辦單位(責任單位),由縣人民政府督查室通報批評,并提出扣分意見,按當年度綜合考評辦法予以扣分:
(一)辦理落實工作措施不力、推諉扯皮、應付了事,造成工作延誤的。
(二)沒有按照辦理時限要求辦理,經多次催辦仍不能落實,或存在壓辦、拖辦、漏辦情況的。
(三)辦理報告情況不實,存在虛報、瞞報情況的。
第十條 對會議議定事項落實不力、失職瀆職,出現重大失誤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人民政府督查室報請縣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向監察機關提交線索,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追責處理。
第十一條 會議議定的涉密事項按照有關保密規定辦理并進行督查。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涉及龍陵縣議題決定事項,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主持召開的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決定事項、隨機調研決定事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督查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