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42-5-/2016-113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龍政辦發 | 發布日期 | 2016-11-30 |
| 文號 | 瀏覽量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縣直有關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龍陵縣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龍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龍陵縣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16〕73號)精神,保障全縣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特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重要意義
特困人員是困難群眾中最困難、最脆弱的群體,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是我國社會救助制度中最基礎、最根本的一項制度。健全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保障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是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編密織牢民生安全網的重要舉措,是堅持共享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應有之義,是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站在密切黨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高度,充分認識健全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重要性,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緊迫感,加大工作力度,認真抓好各項工作落實,確保全縣城鄉特困人員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二、目標任務
(一)主要目標
以解決城鄉特困人員突出困難、滿足城鄉特困人員基本需求為目標,堅持政府主導,發揮社會力量作用,在全縣建立起城鄉統籌、政策銜接、運行規范、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通過精準識別將符合條件的城鄉特困人員全部納入救助供養范圍,切實維護其基本生活權益。
(二)主要任務
——確保托底供養。強化政府托底保障職責,為全縣城鄉特困人員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務、疾病治療和殯葬服務等保障,做到應救盡救、應養盡養。
——實行屬地管理。統籌做好行政區域內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分級管理,落實責任,強化管理服務和資金保障,為城鄉特困人員提供規范、適度的救助供養服務。
——實現城鄉統籌。健全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管理體制,在政策目標、資金籌集、對象范圍、供養標準、經辦服務等方面實現城鄉一體化,確保城鄉特困人員都能獲得救助供養服務。
——堅持適度保障。立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科學合理制定救助供養標準,加強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銜接,實現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全覆蓋、可持續。
——動員社會參與。鼓勵、引導、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慈善捐贈以及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為城鄉特困人員提供服務和幫扶,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良好氛圍。
三、制度內容
(一)對象范圍
具有本地戶籍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依法納入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符合孤兒養育政策的,按照孤兒保障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二)辦理程序
1.申請程序。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按照規定同時提交有關材料,如:戶口本、身份證、本人存折等復印件,書面說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2.審核程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以及其他證明材料等進行調查核實,于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報縣民政局審批。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審批程序??h民政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并隨機抽查核實,于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4.終止程序。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報縣民政局核準后,終止救助供養并予以公示。
縣民政局、各鄉鎮人民政府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后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三)救助供養內容
1.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2.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療。全額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經費予以支持。
4.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死亡后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辦理。喪葬費用從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經費中按照每人20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5.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四)救助供養標準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
1.基本生活標準應當滿足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所需,不得低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照料護理標準參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16〕5號)有關規定執行,應當根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分類制定,體現差異性。2016年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為:分散供養的城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510元/人/月,分散供養的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420元/人/月,集中供養的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600元/人/月。對特困人員中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其照料護理標準分別按照70元/人/月、40元/人/月的標準執行。
2.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提高,實行動態增長機制。
(五)救助供養形式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在家分散供養和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
1.分散供養。對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經本人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可委托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醋o、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有條件的鄉(鎮)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可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日間照料服務。
2.集中供養。對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縣民政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鄉(鎮)供養服務機構;未滿16周歲的,安置到相應的社會福利機構。
(六)供養服務機構管理
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管理工作,發改、教育、財政、人社、國土、住建、衛計、稅務、市場監管、編辦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有條件的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基礎上,可面向社會開展日間照料等養老服務。
供養服務機構必須依法辦理法人登記,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務管理等制度,為特困人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醫治療等基本救助供養服務。有條件的經衛計部門批準要設立醫務室或者護理站。
省財政對各地給予適當補助,縣人民政府對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運轉經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每集中供養1名特困人員每年補貼720元。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服務人員原則上按照工作服務人員與特困供養人員數量1︰10的比例配備,其中,對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員分別按照1︰3和1︰6的比例配備。縣人民政府對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服務人員的薪酬待遇、社會保險給予保障,薪酬待遇標準為扣除單位代繳的社會保險金外,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50%給予保障,并實行年度動態調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各部門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將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強化其托底保障功能,進一步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切實擔負起資金投入、工作條件保障和監督檢查責任。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重點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設、供養機構建設,推動有關標準體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設,實行特困人員“一人一檔案”,提升管理服務水平;加強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社會救助工作的績效評價,將結果送組織部門,作為對各鄉鎮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發改部門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納入有關專項規劃,支持供養服務設施建設。財政部門要做好有關資金保障工作。衛計、教育、住建、人社等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有關工作,實現社會救助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二)加強制度銜接。各鄉鎮、各部門要統籌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福利等制度的有效銜接。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員,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不再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享受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納入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三)強化資金保障。將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運轉費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統籌安排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從中安排資金用于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補助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賬戶。對于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補助資金統一支付到供養服務機構。民政、財政等部門應當為救助家庭或個人在代理金融機構辦理接受補助資金的賬戶,也可依托社會保障卡、惠農資金“一卡通”等渠道發放補助資金,代理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個人收取賬戶管理費用。
(四)鼓勵社會參與。鼓勵群眾團體、公益慈善等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鼓勵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支持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和項目支持力度,落實各項財政補貼、稅收優惠和收費減免等政策,引導、激勵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以及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醫療等服務機構,為特困人員提供專業化、個性化服務。
(五)加強宣傳培訓。各鄉鎮、各部門要結合實際,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力宣傳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不斷提高社會知曉度,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特困人員的良好氛圍。民政部門要定期開展業務培訓,使有關工作人員熟練掌握政策。
(六)強化監督管理。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建立監督管理的長效機制,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虛報、冒領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各鄉鎮、各部門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公眾和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及時查處并公布處理結果。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因責任不落實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附件:1.龍陵縣城鄉特困人員供養申請審批表
2.龍陵縣城鄉特困人員終止供養報告表
附件1
龍陵縣城鄉特困人員供養申請審批表
申請人基本信息 | ||||||
姓名 | 居民身份證號碼(18位) | 性別 | 民族 | 家庭詳細住址 | 享受其他保障制度 | |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 有殘疾證一級□ 有殘疾證二級□ | ||||||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 有殘疾證一級□ 有殘疾證二級□ | ||||||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 有殘疾證一級□ 有殘疾證二級□ | ||||||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 有殘疾證一級□ 有殘疾證二級□ | ||||||
家庭財產狀況 | ||||||
住房情況:有□ 無□ 耕地面積:水田 畝、旱地 畝,山林面積 畝 | ||||||
同時具備特困人員供養的三個條件 | ||||||
1.無勞動能力□ 2.無經濟來源□ 3.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 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 ||||||
鄉鎮政府審核意見 | 經本人或者 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并通過調查核實,符合上述特困人員供養條件,建議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公章) 審核人簽名: 年 月 日 | |||||
縣民政局審批意見 | 經審查,符合特困人員供養的三個基本條件,批準從 年 月起,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公章) 審批領導簽名: 年 月 日 | |||||
備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且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四)其他經過法定專業機構鑒定為無勞動能力的殘疾人; (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無生活來源:一般情況下,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外,其他各類收入的總和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800元),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無法定義務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不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撫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法定義務人因能力欠缺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履行法定義務,被贍養、撫養、扶養人實際上無法得到贍養、撫養、扶養。法定義務人符合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的,應當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 ||||||
附件2
龍陵縣城鄉特困人員終止供養報告表
終止供養人員基本信息 | ||||||
姓 名 | 居民身份證號碼(18位) | 性別 | 民族 | 家庭詳細住址 | 備注 | |
符合特困人員終止供養的條件 | ||||||
1.去世□ 2.具備勞動能力□ 3.有經濟來源□ 4.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具備履行義務能力□ 5.原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年滿16周歲后,不再繼續接受義務教育或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學校教育的□ 6.其他需終止供養的情形□ | ||||||
鄉(鎮)政府審核意見 | 經 村(居)委會或 供養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并通過調查核實,符合上述特困人員終止供養條件,建議給予終止供養。 (公章) 審核人簽名: 年 月 日 | |||||
縣民政局審批意見 | 經審查,符合特困人員終止供養的條件,從 年 月起,給予終止特困人員供養。 (公章) 審批領導簽名: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