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30/2017-0705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龍政辦發 | 發布日期 | 2017-07-05 |
| 文號 | 瀏覽量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縣直有關單位:
《龍陵縣開展“減證便民”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龍陵縣開展“減證便民”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大幅精簡群眾、企業辦事創業申辦證明材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提升公共服務水平,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減證便民”專項行動的通知》(云政辦發〔2017〕50號)、《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保山市開展“減證便民”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保政辦發〔2017〕5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省第十次黨代會、市第四次黨代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講話精神,持續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堅決除煩苛之弊、施公平之策、開便利之門,著力打通服務群眾“最后一公里”。
二、工作目標
通過精簡取消、替代、轉化等方式,對實施審批、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涉及的各類證明、蓋章、證照(證件、證卡、執照)、認定結果、認證認可結論、鑒定結論、評定等級、培訓考試(核)結果、年檢年審結果、資質資格證書、公證文書、登報聲明等有關材料(以下統稱證明材料)進行清理,對確需保留的證明材料進行嚴格規范,促進公共服務進一步優化,群眾、企業辦事創業成本持續降低,充分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三、基本原則
(一)依法依規原則。各級各部門在實施審批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需要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的,必須有法律法規依據,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材料一律取消。雖有法律法規依據,但能夠通過當事人已有材料予以證實或辦事單位可自行核實的,以及能夠通過“告知+承諾”方式解決的,也一律取消。凡法律法規未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權益作出特別規定的,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與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基本條件無關的證明材料。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得為當事人增設義務,不得以要求出具證明材料等方式減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除法律法規外任何黨委政府文件均不能作為證明材料的設定依據。
(二)便民利民原則。各級各部門在實施審批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要本著讓群眾、企業“少跑路、少花錢、少費時”原則,最大限度精簡辦事流程和環節,減少申請材料,縮短辦理時限。不得隨意“責任倒置”,不得要求當事人“自證清白”,不得通過索要證明等方式推卸本應履行的查實責任。不得通過開具證明材料變相收費。不得要求當事人就身份、學歷、收入、工作經歷等信息提供循環、反復證明材料。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無法查證、無法開具的證明材料。對客觀上無法通過開具證明查證屬實的,實施審批和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要通過事前告知承諾、事中事后隨機抽查等方式方便群眾,加強監管。
(三)公平互信原則。各級各部門要不斷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和約束機制,倡導誠實守信,恪守承諾,加大對失信、提供虛假信息行為的懲處力度,防止因過多過濫的證明材料降低社會信用度和政府公信力。不得隨意將部分個案處理結果擴大為普遍適用的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在特定需要時,要求有關部門通過法定程序開具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材料外,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供個人隱私或其未從事某項活動事實等方面的證明。
(四)公序良俗原則。各級各部門在實施審批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不得要求當事人開具違背公序良俗原則的證明材料。能夠通過公序良俗進行規范或通過常識推斷的,不得再以開具證明材料的方式辦理。
四、工作任務
(一)對全縣行政區域內提供自來水、燃氣供應、公交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在經營活動過程中向當事人索要的證明材料目錄進行清理。(責任單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
(二)對因工作需要設置但與省、市無對口單位的機構在履行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和其他行政職權及基本公共服務等職責過程中,向當事人索要的證明材料目錄及實際對外開具(核發、設定)的證明材料進行清理。(責任單位:縣硅工業園區管理辦公室、縣黃龍玉開發管理辦公室、縣石斛研究所)
(三)對鄉鎮人民政府、村(社區)實際對外開具(核發)及按上級部門要求開具(核發)的證明材料目錄進行清理。(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村、社區)
(四)建立“12310”投訴舉報電話,健全社會監督及責任追究機制,督促監督審批實施部門及提供公共服務單位落實“減證便民”專項行動各項政策措施。
五、工作步驟
(一)成立工作機構(2017年6月2日前完成)。成立以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候選人王德華為組長,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楊新滿為副組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縣人民政府督查室、縣監察局、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為成員的龍陵縣“減證便民”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李長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工作人員從相關部門抽調,具體負責證明材料目錄的清理審核編制工作。
(二)召開工作會議(2017年6月7日前完成)??h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提供自來水、燃氣供應、公交服務等領域的主管部門和各鄉鎮召開“減證便民”專項行動工作會議,明確工作目標、責任分工、推進措施等,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
(三)編制上報目錄清單(2017年6月20日以前完成)。由提供自來水、燃氣供應、公交服務等領域的主管部門負責填報編制《龍陵縣精簡取消向當事人索要的證明材料目錄清單》(附件1)、《龍陵縣精簡取消對外開具(核發)的證明材料目錄清單》(附件2)、《龍陵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保留向當事人索要的證明材料通用目錄清單》(附件5);由與省、市無對口單位的機構負責填報編制《龍陵縣精簡取消向當事人索要的證明材料目錄清單》(附件1)、《龍陵縣精簡取消對外開具(核發)的證明材料目錄清單》(附件2)、《龍陵縣各系統(行業)保留向當事人索要的證明材料目錄清單》(附件3)、《龍陵縣各系統(行業)保留對外開具(核發、設定)的證明材料目錄清單》(附件4);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填報編制《龍陵縣鄉鎮實際對外開具(核發)及按照上級部門要求開具(核發)的證明材料目錄清單》(附件6)、《龍陵縣村(社區)實際對外開具(核發)及按照上級部門要求開具(核發)的證明材料目錄清單》(附件7)。各鄉鎮、縣直有關部門填報編制的目錄清單必須于6月12日前報“減證便民”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在統一比對、去重、匯總后,編制形成龍陵縣通用目錄清單,于6月20日前報市人民政府審核。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縣直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減證便民”專項行動,切實加強領導,建立組織協調機制,明確專人負責、任務分工和辦理時限,確保順利完成專項行動工作任務并取得實效。
(二)加強督促檢查。縣政府督查室要加強對“減證便民”專項行動各項任務的督促檢查,對行動不力、推諉塞責的進行通報批評。對情節嚴重、給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監察機關要及時嚴肅問責;對出現的違法問題,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加強宣傳培訓。各鄉鎮、縣直有關單位要做好開展“減證便民”專項行動的宣傳工作,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要切實發揮牽頭作用,加強政策指導和業務培訓,及時掌握工作進度,確保各鄉鎮、縣直各有關單位“減證便民”專項行動順利推進。
附件:1.龍陵縣精簡取消向當事人索要的證明材料目錄清單
2.龍陵縣精簡取消對外開具(核發)證明材料目錄
清單
3.龍陵縣各系統(行業)保留向當事人索要的證明
材料目錄清單
4.龍陵縣各系統(行業)保留對外開具(核發、設定)的證明材料目錄清單
5.龍陵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保留向當事人索要的證明材料目錄清單
6.龍陵縣鄉鎮實際對外開具(核發)及按照上級部門要求開具(核發)的證明材料目錄清單
7.龍陵縣村(社區)實際對外開具(核發)及按照上級部門要求開具(核發)的證明材料目錄清單
附件1
龍陵縣精簡取消向當事人索要的證明材料目錄清單
| 序號 |
索要單位(系統、行業)名稱 |
取消的證明材料名稱 |
涉及辦理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處理方式 |
備注 |
| 1 |
填報要求:向當事人索要證明材料或實際對外開具(核發、設定)證明材料的單位(系統、行業)名稱 |
填報要求:自行清理取消證明材料的規范名稱 |
填報要求:涉及辦理的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和基本公共服務事項名稱 |
填報要求:已取消證明材料所依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名稱 |
填報要求:第一類:取消后,不得再要求當事人提交證明材料,不得再對外開具(核發、設定)證明材料 第二類:取消后,通過已有的證照憑證等其他材料替代證明 第三類:取消后,改由辦事單位通過實地走訪、調查核實等其他方式查證屬實 |
填報要求:注明證明材料的實際用途分類,具體包括身份類、財產類、關系類、資質資格類和經歷類等證明 |
附件2
龍陵縣精簡取消對外開具(核發)的證明材料目錄清單
| 序號 |
開具(核發、設定)單位(系統、行業)名稱 |
取消的證明 材料名稱 |
涉及辦理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處理情況 |
備注 |
| 1 |
填報要求:向當事人索要證明材料或實際對外開具(核發、設定)證明材料的單位(系統、行業)名稱 |
填報要求:自行清理取消證明材料的規范名稱 |
填報要求:涉及辦理的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和基本公共服務事項名稱 |
填報要求:已取消證明材料所依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名稱 |
填報要求:第一類:取消后,不得再要求當事人提交證明材料,不得再對外開具(核發、設定)證明材料 第二類:取消后,通過已有的證照憑證等其他材料替代證明 第三類:取消后,改由辦事單位通過實地走訪、調查核實等其他方式查證屬實 |
填報要求:注明證明材料的實際用途分類,具體包括身份類、財產類、關系類、資質資格類和經歷類等證明 |
附件3
龍陵縣各系統(行業)保留向當事人索要的證明材料目錄清單
| 序號 |
辦理事項名稱 |
辦理單位(系統、行業)名稱 |
索要證明材料名稱 |
設定依據 |
開具(核發)單位 |
備注 |
| 1 |
填報內容要求:各單位在履行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和基本公共服務等職責時涉及的具體辦理事項名稱 |
填報內容要求:實施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和基本公共服務的單位(系統、行業)名稱 |
填報內容要求:各單位在辦事過程中向群眾、企業索要的證明材料的規范名稱 |
填報內容要求:各單位在辦事過程中向群眾、企業索要證明材料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名稱 |
填報內容要求:要求群眾、企業提交證明材料的具體開具(核發)單位名稱,各單位必須為當事人指明到那個具體單位開具證明 |
填報內容要求:注明證明材料的實際用途分類,具體包括身份類、財產類、關系類、資質資格類和經歷類等證明 |
附件4
龍陵縣各系統(行業)保留對外開具(核發、設定)的證明材料目錄清單
| 序號 |
實際對外開具(核發、設定)證明材料名稱 |
開具(核發、設定)單位(系統、行業)名稱 |
涉及辦理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收費情況 |
備注 |
| 1 |
填報要求:各單位為履行職責或依當事人請求,實際對外開具(核發、設定)的證明材料名稱,以及本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要求本級和下級單位開具的證明材料名稱 |
填報要求:實際對外開具(核發、設定)證明材料的單位名稱,以及設定證明材料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制定單位名稱 |
填報要求:開具(核發、設定)證明材料所涉及的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和基本公共服務事項名稱 |
填報要求:開具(核發、設定)證明材料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名稱,以及設定證明材料的規范性文件名稱 |
填報要求:開具(核發)證明材料時要明確是否收費;依法依規需要收費的,要填報收費項目名稱、標準、依據和收費主體 |
填報要求:注明證明材料的實際用途分類,具體包括身份類、財產類、關系類、資質資格類和經歷類等證明 |
附件5
龍陵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保留向當事人索要的證明材料目錄清單
| 序號 |
辦理事項名稱 |
辦理單位(行業、系統)名稱 |
索要證明材料名稱 |
設定依據 |
開具(核發)單位 |
備注 |
| 1 |
填報要求:龍陵縣所轄企事業單位在提供自來水、燃氣供應等基本公共服務時涉及的具體辦理事項名稱 |
填報要求:龍陵縣行政區域內提供自來水、燃氣供應等基本公共服務的單位(系統、行業)名稱 |
填報要求:龍陵縣行政區域內提供自來水、燃氣供應等基本公共服務的單位(系統、行業)在辦事過程中向當事人索要證明材料的規范名稱 |
填報要求:龍陵縣行政區域內提供自來水、燃氣供應等基本公共服務的單位(系統、行業)在辦事過程中向當事人索要證明材料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
填報要求:要求群眾、企業提交證明材料的開具(核發)單位名稱,各州、市行政區域內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單位(系統、行業)必須為當事人指明到哪個具體單位開具證明 |
填報要求:注明證明材料的實際用途分類,具體包括身份類、財產類、關系類、資質資格類和經歷類等證明 |
附件6
龍陵縣XX鄉鎮實際對外開具(核發)及按照上級部門要求開具(核發)的證明材料目錄清單
| 序號 |
實際開具(核發)證明材料名稱 |
涉及辦理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收費情況 |
備注 |
| 1 |
填報內容要求:各鄉鎮(街道)實際對外開具(核發)及按照上級部門要求開具(核發)的證明材料名稱 |
填報內容要求:開具(核發)的證明材料所涉及的具體辦理事項名稱 |
填報內容要求:開具(核發)證明材料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名稱,以及上級部門要求開具(核發)證明材料的規范性文件名稱 |
填報內容要求:開具(核發)證明材料時要明確是否收費;依法依規需要收費的,還要填報收費項目名稱、標準、依據和收費主體 |
填報要求:注明證明材料的實際用途分類,具體包括身份類、財產類、關系類、資質資格類和經歷類等證明 |
附件7
龍陵縣XX村(社區)實際對外開具(核發)及按照上級部門要求開具(核發)的證明材料目錄清單
| 序號 |
實際開具(核發)證明材料名稱 |
涉及辦理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收費情況 |
備注 |
| 1 |
填報內容要求:各村(社區)實際對外開具(核發)及按照上級部門要求開具(核發)的證明材料名稱 |
填報內容要求:開具(核發)的證明材料所涉及的具體辦理事項名稱 |
填報內容要求:開具(核發)證明材料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名稱,以及上級部門要求開具(核發)證明材料的規范性文件名稱 |
填報內容要求:開具(核發)證明材料時要明確是否收費;依法依規需要收費的,還要填報收費項目名稱、標準、依據和收費主體 |
填報要求:注明證明材料的實際用途分類,具體包括身份類、財產類、關系類、資質資格類和經歷類等證明 |
龍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