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17_Z/2017-0705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龍政辦發 | 發布日期 | 2016-11-30 |
| 文號 | 瀏覽量 |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2014 〕第 649 號)、《云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云政發〔2014〕65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 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加快推進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云政辦發〔2015〕65 號)和《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民政廳關于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和籌資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云人社發〔2016〕248 號)精神 ,結合全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制度有效銜接為重點,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強化規范管理 ,不斷提高醫療救助管理服務水平,保障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權益 ,努力實現困難群眾“病有所醫”。
(二)基本原則
——托住底線。按照救助對象醫療費用、家庭困難程度和負擔能力等因素,科學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確保其獲得必需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統籌銜接。推進醫療救助制度城鄉統籌發展,加強與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制度的有效銜接,形成制度合力。
——公正公開。公開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對象以及實施情況,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確保工程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公正。
——高效便捷。優化救助流程,簡化結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設,增強救助時效,發揮救急難功能,使困難群眾及時得到有效救助。
(三)目標任務
進一步細化醫療救助政策措施,實現醫療救助制度科學規范、運行有效,與有關社會救助、醫療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醫療權益。2017 年城鄉醫療救助計劃籌集資金 1350萬元,實施救助 83440 人次。
二、資金來源及管理
(一)資金來源
1.上級財政補助;
2.縣級財政預算安排;
3.救助金利息收入。
(二)資金管理
根據《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民政廳關于轉發財政部 民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文件的通知》(云財社〔2014〕19 號)、《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民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云財社〔2015〕329 號)的精神,城鄉醫療救助金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專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滾存使用,不得從救助金中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經費。縣財政局建立“城鄉醫療救助金專賬”,用于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縣民政
局設立“城鄉醫療救助金專賬”,用于辦理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
(三)工作經費
從縣財政預算中安排相應的工作經費,主要用于醫療救助對象的調查核實、審批發放、表冊印制、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等支出。
三、救助范圍和對象
(一)城鄉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救助對象主要是具有龍陵縣戶口的以下人員:
1.城鄉特困人員;
2.城鄉低保對象;
3.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特
大疾病患者等困難群眾(以下統稱為低收入救助對象);
4.縣 醫療救助審批領導小組確認需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
(二)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享受醫療救助:
1.因交通肇事住院就診的費用;
2.因酗酒、打架斗毆、自殘、自殺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3.因患大病未住院,不能提供有關醫療費結算憑據的;
4.因超出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所發生的費用。
四、定點醫院及救助方式
(一)定點醫院
1.鄉級定點醫院為 10 個鄉鎮衛生院;
2.縣級定點醫院為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醫院、縣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和龍陵現代醫院;
3.外縣(區)、州(市)、省級以上城鄉醫保定點醫院。
(二)救助方式
1.資助參保:全額資助特困人員參加醫保,部分資助農村低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邊境一線農村居民參加醫保。
2.門診救助:門診費用救助憑有關證件和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費用單據到鄉(鎮)社會事務辦申請救助。
3.住院救助:救助對象在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規定補償后、單次住院個人自付金額在 5000 元以上的由保險機構進行二次補償、定點醫療機構費用減免以及其他政策性補助后,對自付部分實行救助。
4.“一站式”救助:救助對象到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先由提供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直接墊付醫療救助資金,然后由定點醫療機構憑救助結算資料按月到縣民政局審批和結算;經批準轉到縣外、市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先由患者自行墊付有關費用,出院后按照申請審批程序進行城鄉醫療救助。
五、救助標準
(一)門診救助標準
1.集中供養的城鄉特困人員門診醫藥費用憑醫療機構出具的發票給予全額補助。
2.分散供養的城鄉特困人員門診費救助不設起補線,單次門診醫藥費用憑醫療機構出具的發票予以補助 60%,每人每年累計救助封頂線為 1500 元。
(二)住院救助標準
1.救助比例。集中供養的城鄉特困人員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給予全額救助;分散供養的城鄉特困人員和城鄉低保對象住院醫療費(不含自費醫療費用)經有關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后的個人負擔
費用,救助比例按 40%救助。
2.救助封頂線。住院醫療救助每人每年累計最高限額為15000 元。
(三)重特大疾病救助標準
1.尿毒癥和重度精神病患者的醫療救助辦法。按照《云南省衛生廳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民政廳關于做好云南省城鄉居民尿毒癥與重性精神病醫療費用報銷和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云衛發〔2013〕22 號)規定執行。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按 90%的比例進行報銷后,其余 10%經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后的個人負擔費用由民政部門按以下比例分類救助:城鄉特困人員給予全額救助 ;城鄉低保對象予以 70%救助,其余 30%由個人承擔;低收入救助對象予以 50%救助,其余 50%由個人承擔。每人每年累計最高限額為 50000 元。
2.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兒童尿道下裂、兒童苯丙酮尿癥、婦女乳腺癌、宮頸癌、耐多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血友病、I 型糖尿病、甲亢、
唇腭裂等 20 種病種列入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辦法。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按 70%的比例進行報銷,其余 30%經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后的個人負擔費用由民政部門按以下比例分類救助:城鄉特困人員給予全額救助;城鄉低保對象予以 50%救助,其余 50%由個人承擔;低收入救助對象
予以 30%救助,其余 70%由個人承擔。每人每年累計最高限額為
50000 元。
六、申請審批程序
(一)患者申請
凡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由戶主或患者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社區)提出申請,即填寫《龍陵縣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戶口簿和身份證復印件;
2.提供城鄉特困人員有關證件、低保證復印件;
3.提供就診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住院醫療費用發票的復
印件、城鄉醫保一次補償報審單、保險機構二次補償報審單。
(二)鄉鎮審核
每個季度的第二個月底以前村(社區)上交到鄉鎮社會事務辦公室,鄉鎮社會事務辦公室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審核的工作人員,要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對符合救助條件的,認真填寫《龍陵縣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 ,并簽署審核意見,造冊登記后連同上述所需證明材料在每個季度末月的 5 日前上報縣民政局審批。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將材料退回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審核時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1.申請救助對象必須是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住院時發生的醫療費用;
2.申請救助費用必須是在規定時間(上年度 11 月 1 日至本年度 10 月 31 日)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3.凡在“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定點醫院住院的,出院結賬時在城鄉基本醫療保險補償的基礎上已按標準進行了直接救助,不再辦理審批。
(三)縣級審批
縣民政局成立城鄉醫療救助審批領導小組,按季度審批,縣民政局每個季度審批一次。對鄉鎮報送的申請醫療救助材料進行審批,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按救助辦法核定審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返回鄉(鎮),由鄉(鎮)負責告知其本人。
七、救助資金發放
對批準給予醫療救助的,由縣民政局根據審批救助對象花名冊匯總金額,向縣財政局報送用款計劃,縣財政局審核后,按計劃及時撥款到縣民政局或各鄉鎮,縣民政局或鄉(鎮)社會事務辦公室接到撥款通知后,應及時組織將資金社會化發放到患者存折。
八、監督管理
(一)組織管理
按照“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成立由縣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縣長任組長,縣民政 、財政、衛計、審計等部門領導為成員的龍陵縣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領導小組負責全縣醫療救助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各負其責,共同抓好落實。
1.縣民政局是全縣城鄉醫療救助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全縣的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做好培訓指導、建章立制 、完善申請審批程序、資金發放等管理服務工作。
2.縣衛生計劃生育局要對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同時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縣人民醫院要認真履行職責,組織實施好艾滋病、麻風病患者醫療救助的有關工作,確保落實到位。
3.縣財政局要積極落實籌措醫療救助金和必要的工作經費 ,研究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并加強監管。同時要按照實際情況及時撥付救助金。
4.縣審計局要對醫療救助金實施財務監管和審計,確保救助金合理使用,杜絕擠占和挪用。
5.醫療救助定點服務單位要嚴格按照醫療救助規定的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和服務標準為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遵守醫德醫規,保證服務質量,合理用藥,控制醫療費用。
(二)監督檢查
縣監察、審計、民政、財政、衛計等部門要組成聯合工作組 ,定期不定期地對醫療救助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擠占挪用 、虛報冒領、貪污浪費、騙取救助金等違法行為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本實施方案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醫療救助方案與本實施方案有沖突的以本方案為準。
附件:龍陵縣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