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42-5/20230822-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龍政發 | 發布日期 | 2023-08-22 |
| 文號 | 龍政發〔2023〕56號 | 瀏覽量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縣直有關單位:
《龍陵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23年8月13日第十八屆縣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龍陵縣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龍陵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023年8月13日龍陵縣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保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云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及縣委工作安排,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深入推進政治機關、落實機關、服務機關、清廉機關建設,全面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奮力譜寫龍陵現代化建設新篇章。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胸懷“兩個大局”、牢記“國之大者”,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終在縣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政府工作全過程各領域。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政府職能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由縣長、副縣長,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領域工作;受縣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根據統一安排,代表縣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處理與其他縣(市、區)之間的事務。
縣長外出期間,受縣長委托,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主持縣人民政府工作。縣長、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均外出時,由縣長委托的副縣長主持。縣人民政府領導實行分工責任制和AB角責任制。副縣長既要按照工作分工獨立處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強協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耕地保護、強邊固防等職能,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發展第一要務,堅持習近平總書記對云南“三個定位”目標方向,統籌發展和安全,錨定“三年大攻堅、八年大突破、十五年大跨越”發展目標,大力發展資源經濟、口岸經濟、園區經濟,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以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推進龍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在本部門職權范圍內,全面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能,統籌研究部署本領域本行業工作,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落實。
第三章 工作原則
第八條 堅持黨的領導。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和完善黨領導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健全和落實請示報告制度,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及時向縣委請示報告。
第九條 堅持人民至上。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大力發展社會事業,全力辦好民生實事,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條 堅持依法行政。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強化執法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嚴格按照規定聘請和使用法律顧問。嚴格執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推進出庭應訴常態化、制度化。
第十一條 堅持科學民主。全面落實重大決策程序制度,嚴格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云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加強調查研究、科學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應當充分評估論證,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責任倒查機制和跟蹤反饋制度,加強后評估,不斷提高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水平。
第十二條 堅持守正創新。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求真務實、開拓創新,著力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行投資并聯審批、容缺審批和告知承諾制,強化項目要素集成保障。加強數字政府建設,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提高“一件事一次辦”、全程網辦比例。推動市場、創新、政務、法治、人文五大環境全面提質,不斷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三條 堅持清正廉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廉潔從政規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風肅紀反腐,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嚴格防范和嚴肅查處重點領域腐敗問題,堅決懲治群眾身邊的腐敗和不正之風,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全面加強廉潔政府建設,推動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關系、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系、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系,實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社會清朗。
第四章 監督制度
第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工作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報備縣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建議。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扛牢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及時回應辦理縣兩會期間代表委員的意見建議,做到事事有回應、件件有答復。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監督,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和人民檢察院的司法建議,自覺接受審計、統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輿論監督,認真調查核實處理有關情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要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把政務公開貫穿政府工作全過程各方面,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合法、利企、惠民原則,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發布政府新聞和公開政府信息,事前應當進行保密審查。加強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載體管理,準確傳遞政府聲音,不斷提升“網上政府”服務能力。要加強政策解讀,堅持政策制定與解讀同步組織、同步審簽、同步推進。對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專業性較強、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性文件,應進行深度解讀、多元解讀、新舊對比解讀。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傾聽人民群眾的建議、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縣人民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高度重視信訪工作,定期聽取信訪工作匯報,應當閱辦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定期下訪,包案化解重要信訪案件,牽頭解決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群眾反映強烈的共性問題。
第五章 會議制度
第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實行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任、局長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貫徹落實縣委工作安排和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
(二)討論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等重要報告草案;討論、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安排縣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鄉(鎮)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第二十條 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縣長離縣出訪、出差、學習等特殊情況,可由縣長委托的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主持召開。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及縣委工作安排;
(二)研究確定向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請示、報告,或者需提請縣委審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需提請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
(四)研究需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向縣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
(五)研究需提請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
(六)審議縣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七)研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重要經濟社會政策、財政預算、重大項目投資建設等重大決策;
(八)研究需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根據會議議題可安排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 提請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由縣長或副縣長提出,會前需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召集研究,充分醞釀,達成一致意見,再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程序收集報縣長確定;會議文件原則上須于會前至少2日報縣長審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文件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文件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按照工作分工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嚴實把關。會議文件應全面準確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重在解決實際問題,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凡屬副縣長或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職責權限范圍內決定的事項,原則上不提請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縣人民政府領導不能出席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其分管聯系部門、單位上報議題原則上不提請當次會議研究,確需上會研究的須向會議提交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書面意見;縣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不能參會的,其所在部門上報議題原則上不提請當次會議研究。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縣政府辦公室起草,按程序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縣長簽發。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后5個工作日內印發。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第二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召開縣長辦公會議和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會議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
縣長主持召開縣長辦公會議,研究、處理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議題由縣長確定,與議題相關的縣人民政府領導、縣政府辦公室領導,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縣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縣長簽發。
副縣長受縣長委托或按照分工,或受縣人民政府領導委托的縣政府辦公室領導召開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專門事項。議題由主持召開會議或委托的縣人民政府領導確定,與議題相關的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或委托的縣人民政府領導簽發,涉及重大事項報縣長審定。
第二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應按要求參加縣人民政府有關會議,原則上不得請假。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要履行請假手續,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獲同意后向縣人民政府書面報告,由縣政府辦公室報會議主持人審批。參會人員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換,所發表意見應代表本部門意見。
第二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要本著務實高效的原則,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合理確定參會人員范圍,減少陪會,盡量少開會、開短會、開解決問題的會。縣人民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各級各部門的工作會議,兼任部門負責同志的參加本部門會議除外。
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須報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后,按照計劃嚴格執行。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全縣性會議和舉行重要活動,主辦部門應事先征得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并提前10個工作日正式向縣人民政府報送請示,由縣政府辦公室把關后報縣人民政府領導審核,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實施。
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縣性會議,不以縣人民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未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不得請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全縣性會議盡可能采用視頻會議等形式召開,一般不越級召開,凡召開到鄉(鎮)以下的須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
嚴格控制和規范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納入預算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建立學習制度,縣人民政府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嚴格執行“第一議題”制度;縣人民政府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集中學習原則上每年不少于8次,并根據需要適時安排專題學習,學習活動由縣長主持,縣人民政府領導及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學習主題由縣長確定,以提高政治素養為首要任務、提高理論素養為根本本領、提高專業素養為緊迫課題,重點圍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指示要求,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及縣委工作安排組織學習,努力學出政治忠誠、理論清醒、本領能力;學習采取領導同志自學交流、集體研討,安排部門負責人匯報或邀請專家作講座等多種形式開展。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加強學習的表率,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六章 公文處理
第二十七條 報送縣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云南省貫徹〈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退回報文單位。除縣人民政府領導直接交辦事項和緊急突發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縣人民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縣委審議或提請以縣委、縣政府名義聯合發文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縣人民政府部門的,應依照縣委有關規定,先報縣人民政府履行相關審核程序。
第二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起草規范性文件,以及提請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公文,必須遵守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程序,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論證;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確立的制度規定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做到適用、好用、管用。涉及鄉鎮和有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報送縣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須主動與有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與有關部門聯合會簽報縣人民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主辦部門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第三十條 對報送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縣政府辦公室要嚴格審核把關,提出明確具體的辦理意見。涉及以縣人民政府或者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行政規范性文件、報請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以部門名義印發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由縣政府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分管主辦部門的縣人民政府領導應牽頭加強協調。縣政府辦公室領導協助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做好協調工作。公文及辦理意見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照縣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工作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縣長審批。
第三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公文應當簽署明確的意見、姓名和時間。對于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于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須明確簽署意見。
第三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發布的命令、向縣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縣長簽署。
以縣人民政府名義發文,一般事項由分管副縣長根據職責權限簽發;涉及重大發展規劃、財政支出、重點項目等重要事項的,經分管副縣長審核后,報縣長簽發。向上級報送的上行性公文,按程序報縣長或縣長委托的副縣長簽發。向市人民政府報送的請示、報告,必須報請縣長簽發。
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一般由分管副縣長簽發;重要文件報縣長簽發。
第三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云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等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嚴格合法性審核。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充分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并由縣人民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市場經濟、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縣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各部門在起草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時,應當嚴格履行公平競爭審查主體責任。未經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的,一律不得出臺或者提交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縣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同時報縣人大常委會備案,由縣政府辦公室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報縣人民政府備案,并由制定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或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范性文件,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縣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第三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文件簡報。嚴格發文計劃管理、限額管理,從嚴控制發文數量、規格和文件篇幅,少發文、發短文、發管用文。市委、市政府文件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在規定時限內制定;沒有明確時限的,原則上在3個月內制定。屬部門職權范圍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再制發文件。從嚴控制配套類、分工類發文。縣人民政府各部門不得以貫徹落實、督查考核等名義擅自要求鄉鎮制發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并印發,不單獨發文。各部門一般不直接向縣人民政府報送簡報,重要工作按照一事一報原則報送專報,簡報原則上只保留1種。沒有實質內容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機關信息化應用和保障,積極推廣電子公文,減少紙質文件和簡報材料。
第七章 工作落實
第三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要自覺對標對表,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及省委、市委、縣委工作要求,堅持系統觀念,加強研究部署,落實主體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跟蹤督辦,及時報告辦理進展,確保見到實效。縣人民政府領導要親力親為抓落實,指導、推動、督促分管聯系領域和部門,加強協調推進,保障政令暢通、令行禁止。縣政府辦公室要積極主動做好決策服務、協調推進等工作,協助縣人民政府領導抓好工作落實。
第三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及縣委、縣政府決定,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履職盡責,主動擔當作為,細化任務分工,制定具體措施,強化協調配合,強化跟蹤問效,確保各項政策舉措落到實處。
第三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充分發揮督查抓落實促發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機制,創新督查方式,加強統籌規范、聯動協同,增強督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防止重復督查、多頭督查,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縣政府督查室要加強對全縣政府系統督查工作的指導,加強對各級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和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臺賬管理、限期報告、督促整改、情況通報等制度,推動各項工作任務落地落實。強化政務督查結果分析運用,對“慢落實、不落實、假落實、亂落實”的干部予以警醒和懲戒。
第三十八條 完善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領導重要指示批示貫徹落實情況督查機制,建立年度重要工作和重大建設項目臺賬管理責任制,堅持“督幫一體”,采取明察暗訪、“互聯網+政務督查”等方式,強化政府工作目標責任管理,定期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結果,確保各項工作有部署、有檢查、有落實、有反饋,推動各項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實處。
第三十九條 政務督查工作重點:
(一)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交辦事項;
(二)縣人大常委會決議中應當由縣人民政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整改的重大事項,縣政協民主監督重要意見建議;
(三)縣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安排;
(四)龍陵縣《政府工作報告》主要目標任務,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議定事項;
(五)縣人民政府領導批示和交辦的重要工作;
(六)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行政效能;
(七)產業建設、工業發展、重大項目、鄉村振興、生態環保、民生事業等領域重點工作,以及人民群眾關心關注、反映強烈的難點、堵點、熱點問題的解決情況。
第八章 工作紀律和自身建設
第四十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切實加強自身建設。要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市委、縣委實施辦法。縣人民政府領導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嚴于律己、嚴負其責、嚴管所轄,抓好分管領域和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要帶頭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注重家庭、家風、家教,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
第四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大興調查研究之風,堅持實事求是,突出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撲下身子、沉到一線、深入群眾,采取“四不兩直”方式,多到困難多、情況復雜、矛盾尖銳的地方,開展事關全局的戰略性調研、破解復雜難題的對策性調研、新時代新情況的前瞻性調研、重大工作項目的跟蹤性調研、典型案例的解剖式調研、推動落實的督查式調研,了解群眾的煩心事操心事揪心事,發現和查找工作中的差距不足,真正把情況摸清、把問題找準、把對策提實,積極為基層服務,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四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政策,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必須向縣委請示報告。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工作中的政策、計劃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縣人民政府請示報告。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縣人民政府各部門收到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下發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的決定,不得有任何與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縣人民政府領導考察調研、出席會議活動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要求,堅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規范新聞報道。
縣人民政府領導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不出席各地舉辦的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特殊情況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報批。縣人民政府領導代表縣人民政府發表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講話和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縣人民政府黨組或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批準;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縣人民政府發表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用車等方面的規定,堅決反對特權、不搞特權。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工作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四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和外出報備制度。縣長離縣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應事先向縣委請假報備,并由縣政府辦公室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備。
副縣長離縣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應事先向縣長請假報備,并向縣委請假報備;離縣出訪、出差、休假、學習結束后,應向縣長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通報縣人民政府其他領導。縣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訪、出差,離崗休假或學習,應事先向縣人民政府請假報備,并向縣委請假報備。
第四十五條 縣長、副縣長出訪,按照市外辦批準的年度出訪計劃和年中協調安排執行。由縣政府辦公室報縣委主要領導同意,由縣外事辦審核并按程序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縣長、縣長同意后,按有關規定報市外辦、市人民政府審批。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負責同志出訪,按照市外辦批準的年度出訪計劃和年中協調安排執行。由各部門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意,由縣外事辦審核并按程序報縣人民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縣長、縣長和縣委書記批準,報市外辦審批。
第四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要弘揚偉大建黨精神,牢記“三個務必”,堅持“三嚴三實”,踐行“三法三化”“三個馬上”,推進作風革命、效能革命常態化長效化,爭做執行者、行動派、實干家。堅持反“四風”、樹新風,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以工作實績檢驗能力作風。
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樹立重實干重實績的鮮明導向,進一步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干事者撐腰,努力營造干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第四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派出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8日印發的《龍陵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龍政發〔2018〕92號)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