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42-5-/2020-0811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龍政發 | 發布日期 | 2020-08-11 |
| 文號 | 瀏覽量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482項涉及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20〕16號)、《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265項涉及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保政發〔2020〕16號)文件要求,本次調整涉及縣級行政權力事項183項,其中,取消27項,合并實施101項,下放和屬地化管理55項。為抓好貫徹落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調整的行政權力事項落實和銜接工作。對取消的事項,各有關部門一律不得再實施和變相審批,并
制定有效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防止出現管理真空;對下放的事項,有關部門要做好交接指導和業務培訓,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防止脫節;對合并實施的事項,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銜接,進一步優化流程,壓縮時限,提高服務效率。
二、各部門須于本通知印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本部門政府網站、本級政務服務大廳(窗口)公布涉及調整的行政權力事項,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加強宣傳解讀和督促落實。
附件:1.龍陵縣人民政府涉及縣級取消的27項行政權力事項
2.龍陵縣人民政府涉及縣級合并實施的101項行政權力事項
3.龍陵縣人民政府涉及省級下放和屬地化管理的55項行政權力事項
(此件公開發布)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
龍陵縣人民政府涉及縣級取消的27項行政權力事項
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部門 及行使層級 | 設定依據 | 事項類型 | 調整方式 |
1 | 政府扶持的電子政務項目審批 | 發展改革部門 (省、州、縣) | 《云南省電子政務管理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號) | 行政許可 | 取消,調整為內部審批事項 |
2 | 小企業創業示范基地認定 |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省、州、縣) |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云發〔2012〕12號) | 其他行政權力 | 取消,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 |
3 | 農產品深加工科技型企業認定 | 科技部門 (省、州、縣) |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建設創新型云南行動計劃(2013—2017年)的決定》(云發〔2013〕9號)、《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改革扎實推進高原特色農業現代化的意見》(云發〔2014〕11號) | 其他行政權力 | 取消 |
4 | 宗教團體成立、變更、注銷前審批 | 民族宗教部門 (省、州、縣) | 《宗教事務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 行政許可 | 取消,改為部門間征求意見(民政部門向民族宗教部門征求意見) |
5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中信息網絡安全審批 | 公安機關 (省、州、縣)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行政確認 | 取消,改為部門間征求意見 (文化和旅游部門向公安機關征求意見) |
6 |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 公安機關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46號) | 行政確認 | 取消 |
7 | 社會組織等級評估 | 民政部門 (省、州、縣) | 《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9號) | 行政確認 | 取消 |
8 | 人民調解員因從事工作致傷致殘、犧牲的救助、撫恤 | 司法行政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 行政給付 | 取消,改為部門間征求意見 (醫保、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司法行政部門征求意見) |
9 | 推薦選拔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省、州、縣)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20年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選拔工作的通知》(人社廳函〔2020〕2號) | 其他行政權力 | 取消,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 |
10 | 推薦選拔省有突出貢獻優秀專業技術人才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省、州、縣) |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體制機制加強人才工作的意見》(云發〔2014〕1號) | 其他行政權力 | 取消,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 |
11 | 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驗收 | 自然資源部門 (省、州、縣)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其他行政權力 | 取消,調整為內部審批事項 |
12 | 夜間建筑施工許可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 行政許可 | 取消 |
13 | 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省、州、縣) |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 | 其他行政權力 | 取消,納入“多證合一”改革,在企業登記注冊環節一并辦理,由市場監管部門及時將備案信息推送至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14 | 內河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 交通運輸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2號) | 行政確認 | 取消 |
15 | 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圍內進行疏浚作業安全確認 | 交通運輸部門 (省、州、縣)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行政確認 | 取消,改為部門間征求意見(水利部門向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 |
16 | 從事交通建設的從業單位進行信用評價 | 交通運輸部門 (省、州、縣) |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號發布,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1號第一次修正,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第二次修正) | 其他行政權力 | 取消 |
17 | 無公害農產品認定 | 農業農村部門 (省、州、縣) |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制度改革過渡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農辦質〔2018〕15號) | 行政確認 | 取消,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 |
18 | 使用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的農作物種子審批 | 農業農村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行政許可 | 取消,調整為內部審批事項 |
19 | 水庫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審批 | 水利部門 (省、州、縣) | 《云南省防洪條例》 | 行政許可 | 取消,調整為內部審批事項 |
20 | 藝術品經營單位備案 | 文化和旅游部門 (省、州、縣)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6號) | 其他行政權力 | 取消,納入“多證合一”改革,在企業登記注冊環節一并辦理,由市場監管部門及時將備案信息推送至文化和旅游部門 |
21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 | 衛生健康部門 (省、州、縣)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行政許可 | 取消 |
22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 | 衛生健康部門 (省、州、縣)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行政許可 | 取消 |
23 | 對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等糾紛的調解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云南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 | 其他行政權力 | 取消,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 |
24 | 廣播電臺、電視臺設立、終止審批 | 廣電部門 (省、州、縣)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行政許可 | 取消,調整為內部審批事項 |
25 | 對國有林木采伐作業出具采伐作業質量驗收證明 | 林草部門 (省、州、縣)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云南省森林條例》 | 行政確認 | 取消 |
26 |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登記審查 | 體育部門 (省、州、縣)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體育總局 民政部令第5號) | 其他行政權力 | 取消,改為部門間征求意見(民政部門向體育部門征求意見) |
27 | 城市地下交通干線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審查 | 人防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中發〔2001〕9號)、《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8〕4號) | 行政許可 | 取消,改為部門間征求意見(發展改革部門向人防部門征求意見) |
附件2
龍陵縣人民政府涉及縣級級合并實施的101項行政權力事項
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部門 及行使層級 | 設定依據 | 事項類型 | 調整方式 |
1 | 依法必須招標的基建工程、特許經營項目招標方式和招標范圍的核準 | 發展改革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云南省招標投標條例》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并入“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不再單列 |
2 | 汽車投資項目備案 | 發展改革部門 (省、州、縣) | 《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2 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實施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17〕41號) | 其他行政權力 | 合并實施,合并為“企業投資 項目(含外資)備案” |
3 | 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 發展改革部門 (省、州、縣)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實施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17〕41號) | 其他行政權力 | |
4 | 外商投資項目備案 | 發展改革部門 (省、州、縣)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2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實施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17〕41號) | 其他行政權力 | |
5 | 對教師申訴的處理 | 教育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其他行政權力 | 合并實施,合并為“對教師、學生申訴的處理” |
6 | 對學生申訴的處理 | 教育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 其他行政權力 | |
7 |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審批 | 民族宗教部門 (省、州、縣) | 《宗教事務條例》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審批” |
8 | 宗教活動場所登記審批 | 民族宗教部門 (縣) | 《宗教事務條例》 | 行政許可 | |
9 | 設立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 | 民族宗教部門 (縣) | 《宗教事務條例》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臨時宗教活動地點審批” |
10 | 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備案 | 民族宗教部門 (省、縣) | 《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4號)、《國家宗教事務局關于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有關問題的意見》(國宗函〔2014〕27) | 其他行政權力 | 合并實施,合并為“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成員、教職人員備案” |
11 | 宗教教職人員備案 | 民族宗教部門 (省、州、縣) | 《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3號) | 其他行政權力 | |
12 |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成員備案 | 民族宗教部門 (縣) | 《宗教事務條例》 | 其他行政權力 | |
13 | 外國人停留證件簽發 | 公安機關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簽發及簽證延期、換發、補發審批” |
14 | 外國人居留證件簽發 | 公安機關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 行政許可 | |
15 | 外國人簽證延期、換發、補發審批 | 公安機關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 行政許可 | |
16 | 民用槍支、彈藥配購許可 | 公安機關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民用槍支 (彈藥)配置許可” |
17 | 對舉報交通事故后逃逸違法行為的獎勵 | 公安機關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46號) | 行政獎勵 | 合并實施,合并為“對舉報或者協助查處違法犯罪行為的獎勵” |
18 | 交通事故偵破協助獎 | 公安機關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46號) | 行政獎勵 | |
19 | 對舉報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人員的獎勵 | 公安機關 (省、州、縣)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行政獎勵 | |
20 | 對廢舊金屬收購者協助公安機關查獲違法犯罪分子的獎勵 | 公安機關 (省、州、縣) | 《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號) | 行政獎勵 | |
21 | 對檢舉違反槍支管理犯罪活動有功的人員的獎勵 | 公安機關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行政獎勵 | |
22 | 對舉報毒品、涉及易制毒化學品違法犯罪行為的獎勵 | 公安機關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 行政獎勵 | |
23 | 對舉報恐怖活動或者協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動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 公安機關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 行政獎勵 | |
24 | 地名核準 | 民政部門 (省、州、縣) | 《民政部關于頒發〈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民行發〔1996〕17號) | 行政確認 | 合并實施,并入“地名命名、更名審批”,不再單列 |
25 | 居住在中國內地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登記、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 民政部門 (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 行政確認 | 合并實施,合并為“收養登記” |
26 | 撤銷中國公民收養登記 | 民政部門 (州、縣) |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 行政確認 | |
27 |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120號)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人力資源服務(含外資機構)許可” |
28 |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職業介紹機構審批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省、州、縣)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4號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4號第一次修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3號第二次修正) | 行政許可 | |
29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 自然資源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發布,國土資源部令第68號修正)、《自然資源部關于以“多規合一”為基礎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2號)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 |
30 |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 | 自然資源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行政許可 | |
31 | 采礦權轉讓審批 | 自然資源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17〕86號)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并入“開采礦產資源審批”的子項“采礦權變更登記”,不再單列 |
32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省、州、縣)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 | 其他行政權力 | 合并實施,合并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
33 | 竣工檔案驗收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州、縣) |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61號發布,建設部令第90號第一次修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第二次修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7號第三次修正)、《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6號發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第一次修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7號第二次修正) | 其他行政權力 | |
34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文件備案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省、州、縣)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9號發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3號修正) | 其他行政權力 | 合并實施,合并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備案” |
35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備案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9號發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3號修正) | 其他行政權力 | |
36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審批 | 交通運輸部門(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涉路施工許可” |
37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或者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許可 | 交通運輸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行政許可 | |
38 | 設置非公路標志審批 | 交通運輸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行政許可 | |
39 | 在公路增設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審批 | 交通運輸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行政許可 | |
40 | 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許可 | 交通運輸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行政許可 | |
41 | 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交通運輸部門 (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號)、《云南省公路路政條例》《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18〕28號)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公路、水運、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
42 |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交通運輸部門 (省、州、縣)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號發布,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1號第一次修正,交通運輸部令 2015年第11號第二次修正)、《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2號發布,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2號第一次修正,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2號第二次修正)、《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4號)、《云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公路、水運、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43 | 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 | 交通運輸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并入“船舶檢驗證書核發”,不再單列 |
44 | 采集、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農業類)審批 | 農業農村部門 (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157號)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采集、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農業類)審批” |
45 | 水產苗種(不含原、良種)生產審批 | 農業農村部門 (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水產苗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6號)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水產苗種生產審批” |
46 |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 | 農業農村部門 (省、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的通知》(云政辦發〔2008〕102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120號)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種畜禽 (蜂、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47 | 蜂、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農業農村部門 (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蠶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68號)、《養蜂管理辦法(試行)》(農業部公告第1692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120號)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種畜禽 (蜂、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48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農業農村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農作物種子(含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49 | 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母種、原種) | 農業農村部門 (省、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62號發布,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第一次修正,農業部令2014年第3號第二次修正,農業部令2015年第1號第三次修正) | 行政許可 | |
50 |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 | 水利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
51 | 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 | 水利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行政許可 | |
52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 水利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行政許可 | |
53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審批 | 水利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項目核準權限分別并入發展改革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的子項“水利工程項目核準”和“水電站項目核準”;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并入“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不再單列 |
54 | 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 | 文化和旅游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 |
55 | 營業性演出審批 | 文化和旅游部門 (縣)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舉辦營業性演出審批” |
56 | 申請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審批 | 文化和旅游部門 (省、州、縣)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申請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審批” |
57 | 娛樂場所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審批 | 文化和旅游部門 (縣)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娛樂經營許可” |
58 | 文藝表演團體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審批 | 文化和旅游部門 (縣)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審批” |
59 |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組織推薦評審認定 | 文化和旅游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 行政確認 | 合并實施,合并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保護責任單位的組織推薦評審認定” |
60 |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的組織推薦評審認定 | 文化和旅游部門 (省、州、縣) |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39號)、《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 行政確認 | |
61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委托考級活動的備案 | 文化和旅游部門 (省、州、縣)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31號發布,文化部令第57號修正) | 其他行政權力 | 合并實施,合并為“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備案” |
62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活動備案 | 文化和旅游部門 (省、州、縣)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31號發布,文化部令第57號修正) | 其他行政權力 | |
63 | 醫師執業注冊 | 衛生健康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3號)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醫師執業注冊(含外籍醫師、港澳臺醫師短期執業許可)” |
64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 衛生健康部門 (省、州、縣)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發布,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修正)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放射診療許可” |
65 | 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衛生健康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發布,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修正) | 行政許可 | |
66 | 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預評價報告審核 | 衛生健康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發布,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修正) | 行政許可 | |
67 |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認定 | 市場監管部門 (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0號發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0號修正)、《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17〕86號)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認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認定” |
68 | 內資企業登記 | 市場監管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69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產許可 | 市場監管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食品(含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
70 |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 市場監管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行政許可 | |
71 | 食品(含保健食品)經營許可 | 市場監管部門 (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行政許可 | |
72 | 特種設備違法行為舉報獎勵 | 市場監管部門 (省、州、縣)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行政獎勵 | 合并實施,合并為“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 |
73 | 對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的獎勵 | 市場監管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6號) | 行政獎勵 | |
74 | 食品安全舉報獎勵 | 市場監管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行政獎勵 | |
75 | 對舉報直銷經營違法行為的獎勵 | 市場監管部門 (省、州、縣) | 《直銷管理條例》 | 行政獎勵 | |
76 | 對檢舉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獎勵 | 市場監管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 行政獎勵 | |
77 | 被列入經營異常企業移出企業異常名錄申請 | 市場監管部門 (省、州、縣) |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8號) | 其他行政權力 | 合并實施,合并為“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錄移出申請” |
78 | 草原防火期內因生產活動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審批 | 林草部門 (縣) | 《草原防火條例》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草原防火期內用火或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審批” |
79 | 草原防火期內在草原上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審批 | 林草部門 (省、州、縣) | 《草原防火條例》 | 行政許可 | |
80 | 臨時占用林地審批 | 林草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級行政職權的決定》(云政發〔2018〕36號)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建設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審批” |
81 | 森林經營單位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審批 | 林草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條例》 | 行政許可 | |
82 | 林木種子(含園林綠化草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林草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令第40號)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83 | 草種經營許可證核發 | 林草部門 (省、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草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56號發布,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第一次修正,農業部令2014年第3號第二次修正,農業部令2015年第1號第三次修正) | 行政許可 | |
84 |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 | 林草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林木采伐、運輸證核發” |
85 | 木材運輸證核發 | 林草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 行政許可 | |
86 | 進入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審批 | 林草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進入自然保護區活動審批” |
87 | 在林業部門管理的自然保護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等活動審批 | 林草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 行政許可 | |
88 | 外國人進入自然保護區審批 | 林草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 行政許可 | |
89 | 漁業自然保護區緩沖區非破壞性科研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審批 | 林草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 行政許可 | |
90 | 臨時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審批 | 林草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范〉的通知》(林草規〔2020〕2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第四輪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號)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 |
91 | 林木良種繁育補助 | 林草部門 (省、州、縣) | 《財政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6〕196號)、《云南省林木種子條例》 | 行政給付 | 合并實施,合并為“林木良種培育補助” |
92 | 林木良種苗木培育補助 | 林草部門 (省、州、縣) | 《財政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6〕196號)、《云南省林木種子條例》 | 行政給付 | |
93 | 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授予 | 體育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21號) | 行政確認 | 合并實施,合并為“裁判員、運動員、社會體育指導員等級稱號授予” |
94 | 等級運動員稱號授予 | 體育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8號) | 行政確認 | |
95 | 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認定 | 體育部門 (省、州、縣) | 《全民健身條例》《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6號) | 行政確認 | |
96 | 對經濟普查違法行為舉報有功的個人給予獎勵 | 統計部門 (省、州、縣) |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 行政獎勵 | 合并實施,合并為“對重大國情國力普查違法行為舉報有功的個人給予獎勵” |
97 | 對農業普查違法行為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 統計部門 (省、州、縣) | 《全國農業普查條例》 | 行政獎勵 | |
98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審批 | 人防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頒布〈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國人防辦字〔2001〕210號)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人民防空工程及警報設施拆除審批” |
99 |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拆除審批 | 人防部門 (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和調整部分省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44號) | 行政許可 | |
100 | 科研和教學用毒性藥品購買審批 | 藥監部門 (省、州、縣) |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 | 行政許可 | 合并實施,合并為“特殊藥品購買許可” |
101 |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違法生產舉報獎勵 | 藥監部門 (省、州、縣) | 《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號發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修正) | 行政獎勵 | 合并實施,并入“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不再單列 |
附件3
龍陵縣人民政府涉及省級下放和屬地化管理的55項行政權力事項
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部門 及行駛層級 | 設定依據 | 事項類型 | 調整方式 |
1 | 新建、擴建、改建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項目備案 |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省、州、縣) | 《云南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 | 其他行政權力 | 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不再實施,保留州、縣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權限 |
2 | 實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學校設立、變更和終止審批 | 教育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云南省職業教育條例》《云南省民辦教育條例》《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第五輪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號) | 行政許可 | 省教育部門不再實施,保留州、縣級教育部門審批權限。其中由省教育部門審批設立的學校盡快下放管理權,在管理權下放前,仍由省教育部門實施變更和終止審批 |
3 | 普通護照簽發 | 公安機關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 行政許可 | 省公安機關不再實施,保留州、縣級公安機關審批權限 |
4 |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和簽注簽發 | 公安機關 (省、州、縣) |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 行政許可 | 省公安機關不再實施,保留州、縣級公安機關審批權限 |
5 |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發 | 公安機關 (省、州、縣) |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關于印發〈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發管理工作規范〉的通知》(公境臺〔2015〕1865號) | 行政許可 | 下放,將省級權限下放至州級公安機關 |
6 | 外國人停留證件簽發 | 公安機關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 行政許可 | 省公安機關不再實施,保留州、縣級公安機關審批權限。此事項是“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簽發及簽證延期、換發、補發審批”的子項 |
7 | 外國人居留證件簽發 | 公安機關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 行政許可 | 省公安機關不再實施,保留州、縣級公安機關審批權限。此事項是“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簽發及簽證延期、換發、補發審批”的子項 |
8 | 外國人簽證延期、換發、補發審批 | 公安機關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 行政許可 | 省公安機關不再實施,保留州、縣級公安機關審批權限。此事項是“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簽發及簽證延期、換發、補發審批”的子項 |
9 |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 | 公安機關 (省、州、縣)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 行政許可 | 省、州級公安機關不再實施,保留縣級公安機關審批權限 |
10 | 國際聯網備案 | 公安機關 (省、州、縣) |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 行政確認 | 省、州級公安機關不再實施,保留縣級公安機關備案權限 |
11 | 射擊競技體育運動單位接待訓練、比賽等射擊活動備案 | 公安機關 (省、州、縣) | 《射擊競技體育運動槍支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公安部令第12號) | 其他行政權力 | 省、州級公安機關不再實施,保留縣級公安機關備案權限。 |
12 | 遺體延期火化審批 | 民政部門 (省、州、縣) | 《云南省殯葬管理條例》 | 行政許可 | 省民政部門不再實施,保留州、縣級民政部門審批權限 |
13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審批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行政許可 | 省、州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再實施,保留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權限 |
14 | 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設立審批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省、州、縣)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4號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4號第一次修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3號第二次修正) | 行政許可 | 下放,將省、州級權限下放至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此事項是“人力資源服務(含外資機構)許可”的子項 |
15 | 對違反勞動合同法行為的舉報獎勵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行政獎勵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再實施,保留州、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獎勵權限 |
16 | 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從事生產審查 | 自然資源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 | 行政許可 | 下放,將省級權限下放至州級自然資源部門 |
17 | 采礦權變更登記 | 自然資源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行政許可 | 部分下放,將屬省級核發采礦權證礦種涉及的采礦權人名稱變更、采礦權轉讓變更和采礦權縮減礦區范圍變更登記權限下放至州級自然資源部門實施 |
18 | 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省、州、縣)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 行政許可 | 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再實施,保留州、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批權限 |
19 |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省、州、縣)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行政許可 | 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再實施,保留州、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批權限 |
20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行政許可 | 部分下放,將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實施的州、縣級政府投資的5000萬元(昆明市1億元)以上建設工程的施工許可證核發權限下放至州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下放后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工程、省屬建設工程、省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的施工許可證核發 |
21 |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 | 行政許可 | 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再實施,保留州、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登記權限 |
22 | 建設單位拆除工程施工備案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省、州、縣)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其他行政權力 | 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再實施,保留州、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權限 |
23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省、州、縣)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 | 其他行政權力 | 部分下放,將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實施的州、縣級政府投資的5000萬元(昆明市1億元)以上建設工程的驗收備案權限下放至州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下放后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工程、省屬建設工程、省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的驗收備案 |
24 |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 | 農業農村部門 (省、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 | 行政許可 | 下放,將省級權限下放至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25 | 水域灘涂養殖證的審核 | 農業農村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行政許可 | 省農業農村部門不再實施,保留州、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權限 |
26 | 水產苗種生產審批 | 農業農村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水產苗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6號) | 行政許可 | 下放,將省、州級權限下放至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27 | 漁業捕撈許可 | 農業農村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行政許可 | 省、州級農業農村部門不再實施,保留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批權限 |
28 | 漁業船舶登記 | 農業農村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8號發布,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第一次修正,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第二次修正) | 行政許可 | 下放,將省、州級權限下放至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29 | 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 | 農業農村部門 (省、州、縣) | 《獸藥管理條例》 | 行政許可 | 下放,將省級權限下放至州級農業農村部門 |
30 | 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 | 農業農村部門 (省、州、縣) | 《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農業部令第28號) | 行政確認 | 省農業農村部門不再實施,保留州、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鑒定權限 |
31 | 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 水利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 | 行政許可 | 部分下放,將壩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國界河流、跨州(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中型水庫項目,以及引水流量小于每秒10立方米,不涉及跨州(市)的水電站水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的洪水影響評價審批權限下放至州級水利部門 |
32 | 取水許可 | 水利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云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號) | 行政許可 | 部分下放,將壩高低于 70 米,不涉及跨國界河流、跨州(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中型水庫項目,以及引水流量小于每秒 10 立方米,不涉及跨州(市)的水電站水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的取水審批權限下放至州級水利部門 |
33 |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水利部門 (省、州、縣)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行政許可 | 部分下放,將壩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國界河流、跨州(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中型水庫項目,以及引水流量小于每秒10立方米,不涉及跨州(市)的水電站水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審批權限下放至州級水利部門 |
34 | 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不含河道采砂)審批 | 水利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行政許可 | 下放,將省級權限下放至州級水利部門 |
35 | 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漁塘許可 | 水利部門 (省、州、縣)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行政許可 | 省水利部門不再實施,保留州、縣級水利部門審批權限 |
36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水利部門 (省、州、縣) | 《農田水利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 行政許可 | 省水利部門不再實施,保留州、縣級水利部門審批權限 |
37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備案 | 商務部門 (省、州、縣)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 | 其他行政權力 | 下放,將省級權限下放至州級商務部門 |
38 | 內資企業申請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審批 | 文化和旅游部門 (省、州、縣)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行政許可 | 省、州級文化和旅游部門不再實施,保留縣級文化和旅游部門審批權限。此事項是“申請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審批”的子項 |
39 |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審批 | 文化和旅游部門 (?。?/p>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行政許可 | 下放,將省級權限下放至縣級文化和旅游部門。此事項是“申請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審批”的子項 |
40 | 血吸蟲病病人醫療費減免 | 衛生健康部門 (省、州、縣) |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 | 行政給付 | 省、州級衛生健康部門不再實施,保留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審核權限 |
41 |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 | 退役軍人部門 (省、州、縣)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 行政給付 | 省、州級退役軍人部門不再實施,保留縣級退役軍人部門權限 |
42 | 森林高火險期內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審批 | 林草部門 (省、州、縣) | 《森林防火條例》 | 行政許可 | 省林草部門不再實施,保留州、縣級林草部門審批權限 |
43 | 草原防火期內在草原上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審批 | 林草部門 (省、州、縣) | 《草原防火條例》 | 行政許可 | 省林草部門不再實施,保留州、縣級林草部門審批權限。此事項是“草原防火期內用火或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審批”的子項 |
44 | 林業植物檢疫證書核發 | 林草部門 (省、州、縣) | 《植物檢疫條例》 | 行政許可 | 省林草部門不再實施,保留州、縣級林草部門審批權限 |
45 | 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 | 林草部門 (省、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 行政許可 | 下放,將省級權限下放至州級林草部門。此事項是“采集、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的子項 |
46 | 濕地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審批 | 林草部門 (省、州、縣) | 《云南省濕地保護條例》 | 行政許可 | 省林草部門不再實施,保留州、縣級林草部門審批權限 |
47 | 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車輛的草原防火通行證審批 | 林草部門 (省、州、縣) | 《草原防火條例》 | 行政許可 | 省林草部門不再實施,保留州、縣級林草部門審批權限 |
48 | 因城市建設、綠化和科研教學需要移植野生樹木審批 | 林草部門 (省、州、縣) | 《云南省森林條例》 | 行政許可 | 下放,將省級權限下放至州級林草部門 |
49 | 進入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審批 | 林草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 行政許可 | 下放,將省級權限下放至州級林草部門。此事項是“進入自然保護區活動審批”的子項 |
50 | 進入自然保護區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審批 | 林草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 行政許可 | 下放,將省級權限下放至州級林草部門。此事項是“進入自然保護區活動審批”的子項 |
51 | 外國人進入自然保護區審批 | 林草部門 (省、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 行政許可 | 下放,將省級權限下放至州級林草部門。此事項是“進入自然保護區活動審批”的子項 |
52 | 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建設、設置廣告、舉辦大型游樂活動以及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活動許可 | 林草部門 (省、州、縣) | 《風景名勝區條例》 | 行政許可 | 省林草部門不再實施,保留州、縣級林草部門審批權限 |
53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 體育部門 (省、州、縣) | 《全民健身條例》 | 行政許可 | 省、州級體育部門不再實施,保留縣級體育部門審批權限 |
54 | 糧食收購資格認定 | 糧食和儲備部門 (省、州、縣)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家糧食局關于印發〈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糧政〔2016〕207號) | 行政許可 | 下放,將省級權限下放至州級糧食和儲備部門 |
55 | 科研和教學用毒性藥品購買審批 | 藥監部門 (省、州、縣) |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 | 行政許可 | 省藥監部門不再實施,保留州、縣級藥監部門審批權限。此事項是“特殊藥品購買許可”的子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