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42-5-/2016-0301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龍政發 | 發布日期 | 2016-03-01 |
| 文號 | 龍政發〔2016〕18號 | 瀏覽量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縣直有關單位:
經縣第十六屆人民政府2016年2月23日第27次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將《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戶區改造省級統貸項目(四期)保山市龍陵縣龍山中路片區房屋征收補償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龍陵縣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日
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戶區改造省級統貸項目(四期)
保山市龍陵縣龍山中路片區房屋征收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云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13〕133號)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及文件規定,以及《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戶區改造省級統貸項目(四期)保山市龍陵縣龍山中路片區可行性研究報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戶區改造省級統貸項目(四期)保山市龍陵縣龍山中路片區(以下簡稱本項目)規劃范圍內的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第三條 征收人與被征收人
(一)征收人:龍陵縣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門:龍陵縣棚戶區改造項目指揮部;
(三)征收實施單位:龍山鎮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征收范圍內的產權人。
第四條 征收范圍
本項目規劃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地面附著物和土地。
第五條 征收補償內容及方法
(一)征收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和土地價值的補償;室內裝飾裝修、室外附屬設施和附著物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營業性用房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二)被征收土地、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家和云南省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7日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門或者被征收人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并予以公告。
(三)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使用年限、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性質及使用年限等因素。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六條 征收補償對象
被征收建筑物、構筑物、地面附著物的產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
第七條 征收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
第八條 征收、簽約、騰房和回遷期限
征收工作期限: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
簽約期限:貨幣補償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產權調換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騰房期限:自簽約之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
回遷期限:2018年11月30日前。
第二章 房屋征收
第九條 被征收房屋的認定
(一)權屬認定
1.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
2.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但土地持有《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建房批準通知書》和房屋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3.持有已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確認書等司法文書的。
4.無任何法定證件和批準手續,但權屬經住建、國土等部門和龍山鎮及社區共同認定的。
5.其他情形應予認定的。
(二)計戶認定
1.以認定的土地和房屋產權人為計戶單位。
(1)同宗土地上有多宗房屋產權的按房屋所有權證計戶;
(2)同一房屋所有權人持有多本土地使用權證的按房屋產權證計戶;
(3)一戶擁有多宗房地產的按宗地或房產計戶。
2.商鋪按權屬以宗地計戶。
3.如被征收人確有分戶需求的,可向征收人提出分戶申請,經批準后可單獨計戶。但以下情形不予認定分戶:
(1)夫妻之間不予認定為分戶;
(2)父母與子女不予認定為分戶;
(3)未滿18周歲的不予認定為分戶;
(4)用于調換商業安置房的產權部分不予認定為分戶;
(5)其他情形不予認定的。
(三)面積認定
1.被征收人持有產權證的,原則上以證載面積為準。
2.若權屬證書登記內容、面積等與現狀不相符或存在明顯登記錯誤的,以復測面積為準。
3.符合登記條件但未辦理產權證的,以實際測繪面積為準。
4.被征收人對合法面積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測,以復測面積為準。
(四)使用性質認定
原則上以房屋權屬登記證書載明為準,如實際用途與房屋權屬登記證書不符,以實際用途予以認定。
第十條 征收房改房
單位出售給職工的房改房無產權證的,憑有效憑證扣除辦理合法產權證費用后給予補償。
第十一條 征收臨時建筑
臨時建筑按照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不納入回遷安置建筑面積。
第十二條 營業性用房認定
被征收人實際用于經營的房屋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為營業性用房:
(一)已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的;
(二)在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3年內已取得工商、稅務、衛生等部門批準登記或繳納相關稅費的。
第十三條 認定為營業性用房的區域分類
(一)一類區
龍山中路東側(臨街):東卡至大石獅子通道口段;
龍山中路西側(臨街):東卡至一幼岔路口段;
遠征路(臨街):東卡至老郵政局段。
(二)二類區
龍山中路東側(臨街):大石獅子通道至牌坊(龍山中路與遠征路交叉口)段;
龍山中路西側(臨街):一幼岔路口至牌坊(龍山中路與遠征路交叉口)段;
長庚路(臨街):龍山中路路口至松山路口兩側;
遠征路(臨街):老郵政局門口至新街子路口段。
(三)三類區
龍山南路(臨街):牌坊(龍山中路與遠征路交叉口)至原果品飲料廠岔口兩側;
遠征路(臨街):新街子路口至牌坊(龍山中路與遠征路交叉口)段。
(四)四類區
城隍廟街南側龍山中路路口至原縣委小禮堂北側圍墻(臨街)、新街子(臨街)、水星巷(臨街),百貨公司內商場。
(五)五類區
其他區域的實際經營用房。
第十四條 商鋪的認定
本辦法所稱商鋪是指一、二、三、四類區營業性用房中臨街第一幢建筑的一層面積。
商鋪面積的認定辦法:永久性建筑以測量的實際用于經營面積為準;其他結構的商鋪面積,進深不足4米的按實際進深計算,進深超過4米的按4米進行計算。
第十五條 沿街居住戶的認定
龍山路、遠征路、長庚路、城隍廟街、新街子沿街具有合法建設用地手續未從事經營活動或雖從事經營活動但不符合第十四條規定的居住戶。
第十六條 征收企業單位房地產
(一)征收企業單位房地產采用貨幣補償。由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以評估結果作為確定補償價格的依據,企業房屋被征收后由企業自行過渡。
(二)企業單位房地產征收補償不享受有關居民房屋征收補助及獎勵政策。
第十七條 不予補償的范圍
自征收人發布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圍內擅自實施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裝飾裝修等行為的。
第三章 土地征收
第十八條 征收國有出讓土地
被征收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并載明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的,按國有出讓土地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價格作為征收補償依據。
第十九條 征收國有劃撥土地
被征收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并載明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的,按國有劃撥土地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
價格作為征收補償依據。
第二十條 征收集體建設用地
被征收人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參照國有劃撥土地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價格作為征收補償依據。
第二十一條 征收其他類別土地
被征收人未取得土地使用證的祖業宅基地,經專業測繪機構實測并經國土部門和被征收人認可,參照國有劃撥土地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價格作為征收補償依據;其他的集體非建設用地參照現行的集體農用地征收補償標準為征收補償依據。
第二十二條 土地征收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置
土地征收過程中若有歷史遺留問題,由實施單位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另行處置。
第四章 貨幣補償
第二十三條 貨幣補償
(一)被征收人的全部產權選擇貨幣補償的,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并騰房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給予被征收人房地產評估總價20%的獎勵,但不得再回購住宅和商業安置房。
(二)在規定時限內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但未按時騰房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照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安置,不給予房地產評估總價20%的獎勵。
(三)在規定時限內沒有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按照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安置,不給予房地產評估總價20%的獎勵。
第二十四條 評估價值確定
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確定補償價值。
第二十五條 貨幣補償支付方式
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支付補償款的40%,在被征收人騰房驗收確認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支付補償款的60%。
第五章 產權調換
第二十六條 安置區域和選房順序
安置區域為項目規劃A、B、C、D地塊,安置房類型為多層或高層建筑,具體戶型詳見安置區規劃。
在規定時限內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并騰房驗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選房順序根據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先后順序作為回遷選房的順序。具體按照《龍陵縣龍山中路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房選房實施方案》執行。
第二十七條 單元樓住宅
被征收范圍單元樓住宅選擇產權調換的,調換類型為多層或高層樓房,調換比例如下:
框架結構調換比例1︰1.1;
磚混結構調換比例1︰1;
分攤土地調換房屋比例:國有出讓用地1︰1.2;國有劃撥用地1︰1.1。
第二十八條 庭院式住宅
被征收范圍庭院式住宅選擇產權調換的,調換類型為多層或高層樓房,調換比例如下:
框架結構調換比例1︰1.1;
磚混結構調換比例1︰1;
磚木結構調換比例1︰0.95;
土木結構調換比例1︰0.9;
建設用地調換房屋比例:國有出讓用地1︰1.2;國有劃撥用地1︰1.1;集體建設用地1︰1.1。
第二十九條 商鋪調換
(一)商鋪調換順序
1.認定為一類區營業性用房的商鋪,可優先調換A、B、C、D片區的商業安置房。
2.認定為二類區營業性用房的商鋪,可調換一類區選擇后剩余的商業安置房。
3.認定為三類區營業性用房的商鋪,可調換一、二類區選擇后剩余的商業安置房。
4.認定為四類區營業性用房的商鋪,可調換一、二、三類區選擇后剩余的商業安置房。
5.認定為五類區營業性用房的住戶,可調換一、二、三、四類區選擇后剩余的商業安置房。
6.認定為沿街居住戶的,可調換一、二、三、四、五類區選擇后剩余的商業安置房。
(二)商鋪調換方法及比例
1.調換商業安置房按認定商鋪對應范圍內的土地面積1︰1進行調換,商鋪建筑面積計入剩余產權面積進行安置。
2.第一格商業安置房調換后如有剩余商鋪對應范圍內的土地可調換面積且需要選擇第二格商業安置房的,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剩余商鋪對應范圍內的土地可調換面積大于或等于第二格商業安置房面積的50%;
(2)選擇第二格商業安置房的面積不得大于第一格。
3.調換第二格商業安置房后,仍有剩余商鋪對應范圍內的土地可調換面積需要選擇第三格及以上商業安置房的,按選擇第二格商業安置房條件以此類推。
4.選擇兩格及以上商業安置房的被征收人,相鄰商業安置房符合選擇條件的必須連選。
5.被征收人選擇兩層商業安置房的必須同時選擇第二層,第二層面積按附件3兩層商業安置房二樓價格購買。
6.商業安置房產權調換只能選擇調換獨立商業安置房或集中商業安置房中的一種,選擇集中商業安置房的,調換的商業安置房面積不得超過認定的商鋪對應范圍內的土地面積。
7.調換后,所選商業安置房面積少于認定商鋪對應范圍內的土地可調換面積的,按附件2原類區價格進行結算;所選商業安置房面積多于認定商鋪對應范圍內的土地可調換面積的,按附件3商業安置房類別價格進行結算。
8.認定為五類區的營業性用房住戶,可使用建設用地面積按1︰0.8比例調換一格商業安置房或不超過40㎡的集中商業安置房。
9.認定為沿街住戶的,可使用建設用地面積按1︰0.8比例調換一格商業安置房或不超過40㎡的集中商業安置房。
10.五類區營業性用房和沿街住戶在商業安置房產權調換后,所選商業安置房面積多于原建設用地面積的,按附件3商業安置房類別價格進行結算。
(三)商鋪調換后的剩余產權安置方式
1.可全部選擇評估確定補償。
2.可按第二十八條庭院式住宅標準進行產權調換,但每戶只能調換一套住宅安置房和一個地下停車位,剩余或不足面積按附件1價格進行結算。
3.可按庭院式住宅標準調換一套住宅安置房后對仍剩余產權面積進行評估確定補償。
4.可選擇評估補償后再按附件1價格回購一套住宅安置房和一個地下停車位。
第三十條 剩余商業安置房處置方式
一、二、三、四、五類區營業性用房住戶和沿街住戶以外選擇住宅安置房產權調換的住戶,可按簽約順序以附件3價格回購一格剩余商業安置房或不超過40㎡的剩余集中商業安置房,購完為止。
第三十一條 住宅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計戶認定戶數每戶最多可選擇兩套住房。選擇第一套住房后,若剩余可調換面積大于或等于所選擇安置戶型面積50%的可選擇第二套。計算公式為:可調換面積-(第一套調換面積+所選第一個停車位面積)≥第二套面積的50%。
(一)選擇第一套住房后,未能滿足選擇第二套住房條件的,按附件1價格結算面積找補差價或對剩余原產權評估確定補償。
(二)選擇第一套住房后剩余可調換面積滿足選擇第二套住房條件的,對剩余產權面積既可以選擇產權調換或按附件1價格結算找補差價;也可以選擇評估確定補償或評估后按附件1價格進行回購。
(三)五類區營業性用房住戶和沿街住戶如不選擇調換商業安置房的可將全部產權按照本條第(一)、(二)項執行。
第三十二條 調換商業安置房和住宅安置房產權后的貨幣找補在回遷交房時一并結算。
第三十三條 室內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
被征收人的室內裝飾裝修、附屬設施、附著物按分項評估價值給予貨幣補償,補償費用在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并騰房驗收后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四條 地下停車位調換比例
(一)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可通過產權調換的方式調換停車位,一套住宅安置房只能配套調換1個停車位,即按住房可調換面積1︰1的比例調換停車位(含公攤)面積,調換剩余或不足面積按附件1價格結算。
(二)被征收人在調換住宅安置房后,無剩余面積調換停車位的,可按附件1價格購買。
第六章 征收政策性補助及獎勵
第三十五條 搬遷費
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積40元/㎡給予一次性補助(含搬出搬入費用)。
第三十六條 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采用貨幣補償的,過渡期間選擇自行過渡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期按照24個月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積10元/㎡·月計算,騰房驗收并交付被征收房屋時一次性發放。
(二)采用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間選擇自行過渡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騰房驗收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竣工驗收發布回遷公告之日后90日止,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居住面積10元/㎡·月的標準發放,每3個月發放一次。
(三)選擇征收人提供臨時安置房過渡的,過渡安置費發放以原有居住建筑面積減去臨時過渡房建筑面積后按本條第(一)、(二)項執行。
(四)其他情形過渡安置費
1.經國土、規劃部門批準的拆舊翻新住戶,原房屋拆除后還未建成的,按原證載建筑面積計算。
2.未選擇征收人提供臨時安置過渡房的非營業性住戶,過渡安置費計算后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計算。
3.營業性用房只計算停產停業補償,不計算過渡安置費。
第三十七條 停產停業補償
征收營業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產經營活動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一類區營業性用房中,商鋪按照90元/㎡·月計算,其余營業性用房按照50元/㎡·月計算。
(二)二類區營業性用房中,商鋪按照70元/㎡·月計算,其余營業性用房按照45元/㎡·月計算。
(三)三類區營業性用房中,商鋪按照60元/㎡·月計算,其余營業性用房按照40元/㎡·月計算。
(四)四類區營業性用房中,商鋪按照55元/㎡·月計算,其余營業性用房按照35元/㎡·月計算。
(五)五類區營業性用房面積按35元/㎡·月計算。
(六)賓館酒店及其他營業性用房,通過評估后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補償期限為24個月。
上述(一)至(五)項,選擇產權調換的補償期限自被征收人騰房驗收之日起至回遷公告發布后30日止,每3個月發放一次;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期限為24個月,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且騰房驗收后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
對以上規定有異議的,可通過評估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三十八條 搬遷獎勵
按規定期限自行搬遷完畢并通過驗收的,給予被征收人每戶一次性獎勵20000.00元。
第三十九條 供水及強弱電設施補償
(一)被征收人入戶的供水、供電、有線電視及通訊設施補償,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價格作為征收補償依據。
(二)棚戶區改造范圍內的強弱電和供水,由涉及的各企業按要求自行拆除。
第四十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自回遷公告發布之日起,免繳安置小區24個月的物業管理費用。
第七章 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征收人的責任
(一)按有關規定公布、公告、公示有關事項。
(二)按照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約定兌付相關補償、補助及獎勵資金。
(三)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及規劃設計內容組織安置小區建設,確保安置房符合國家建筑工程質量安全驗收標準。
(四)負責組織辦理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四十二條 被征收人的責任
(一)配合征收人做好登記、測繪、評估、協議的簽訂、搬遷等相關工作。
(二)協議簽訂后不得擅自拆除被征收房屋及配套設施。
(三)自行結清水、電、有線電視、網絡等各項費用。
(四)被征收房屋產生的債權、債務、產權糾紛、租賃關系等由被征收人解決。
(五)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被征收人涉及產權變更但未辦理相關法定手續涉及的稅費,由被征收人按原相關規定執行。
(六)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須繳納個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其他應由被征收人承擔的稅費。
(七)24個月的前置物業管理期滿后,由安置小區業主成立業主管理委員會,自行聘請物業管理機構并承擔相應費用。
第八章 爭議處理
第四十三條 被征收人對征收人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四條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四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就被征收房屋進行證據保全后,由縣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作出補償決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征收補償決定的執行。
第四十七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執行。若國家政策發生調整,按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附件:1.住宅房屋(停車位)面積調換結算單價表
2.商鋪對應范圍內的土地調換商業安置房后剩余面積結算單價表
3.商業安置房調換后不足面積結算單價表
附件1
住宅房屋(停車位)面積調換結算單價表
單位:元/㎡
類型 | 單元樓住宅 | 庭院式住宅 | 停車位 |
單價 | 2500.00 | 2500.00 | 2500.00 |
附件2
商鋪對應范圍內的土地調換商業安置房后剩余面積結算單價表
單位:元/㎡
原類區 | 一類區 | 二類區 | 三類區 | 四類區 |
單價 | 12000.00 | 10000.00 | 8000.00 | 7000.00 |
附件3
商業安置房調換后不足面積結算單價表
單位:元/㎡
商業安置房類別 | 一類商業安置房 | 二類商業安置房 | 三類商業安置房 | 四類商業安置房 | 雙層商業安置房二樓 |
單價 | 9000.00 | 8000.00 | 7000.00 | 6000.00 | 所在區域商業安置房價格的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