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3-6-06_B/2018-070603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 |
| 公開目錄 | 人大建議辦理結果 | 發布日期 | 2018-07-06 |
| 文號 | 龍林發【2018】134號 | 瀏覽量 |
王從國、趙雙發、楊家留等代表:
你在龍陵縣第十七屆人大二次會議上提出的《關于違法占用林地采石、采砂的建議》已交我局辦理。經局長辦公會研究,現答復如下:
近年來全縣建設項目增多對砂石料的需求量大,屬全縣的共性問題,你們提出的由于辦理林區合法開采砂石料手續成本高,且審批手續復雜,希望縣級部門出臺相關政策,給予辦理臨時占用林地手續進行采挖。針對采石(砂)場不能辦理臨時占用林地手續,只能辦理永久占用林地手續國家和省、市有以下明確規定。
一、《國家林業局關于加強臨時占用林地監督管理的通知》(林資發〔2015〕121號):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以及易發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區域臨時占用林地進行采砂、挖沙、取土等。禁止在國家級公益林地采砂、挖沙、取土。
二、《云南省林業廳轉發國家林業局關于林地管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54號):嚴格控制臨時占用林地的范圍和條件,對用地期滿后不具備恢復被使用林地的林業生產條件的探礦、露天開礦、挖砂、采石、取土等建設項目,不得辦理臨時占用林地手續,應當按規定申請辦理占用林地手續。
三、《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工作的通知》(保政辦發﹝2015﹞66號):對不具備恢復被使用林地林業生產條件的探礦、露天開礦、挖沙、采石、取土等占用林地,按永久占用林地辦理;
四、《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金屬非金屬礦山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保政發﹝2015﹞129號):新建金屬非金屬礦山項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縣(區)、市直有關部門一律不予批準:位于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等區域,以及位于重要城鎮、城市面山的;露天采石(砂)場礦界與村莊的距離小于500米,礦界與礦界之間安全距離小于300米,2個以上(含2個)露天采石(砂)場開采同一獨立山頭,難以實現自上而下分臺階(層)開采,位于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線和重要旅游線路兩側可視范圍內的;不符合保護耕地、森林、水源等相關規定的。新建礦山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辦理各項審批手續。各級各部門一律不得違反規定批準臨時采石(砂)場。根據以上相關政策規定,采石采砂場不得按臨時占用林地辦理,必須辦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續。
感謝你對林業工作的關心和支持,希望你繼續對我局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龍陵縣林業局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