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振南 | 龍林草罰決字(2025)第01113號 | 劉振南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案 | 未經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批,于2017年3月底,在臘勐鎮中心公墓(一期)臘勐鎮25林班20小班,林種:用材林;林地保護等級Ⅲ級;象達鎮中心公墓(一期)象達鎮37林班34小班,林種:用材林;林地保護等級Ⅲ級;龍新鄉中心公墓(一期)龍新鄉28林班53小班,林種:用材林;林地保護等級Ⅲ級。超出審批范圍使用喬木林地2769.62平方米(4.15畝)使用至今。其中:臘勐鎮中心公墓(一期)超范圍使用林地262.37平方米(0.39畝);象達鎮中心公墓(一期)超范圍使用林地2488.52平方米(3.73畝);龍新鄉中心公墓(一期)超范圍使用林地18.73平方米(0.03畝)。于2025年8月14日被龍陵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三大隊駐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執法人員查獲,2025年8月14日立案,8月21日調查終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和《云南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第一類(林政資源類)、第8項(情節一般)的規定 | 罰款;其它-恢復 | 責令限于2026年8月21日前,恢復在臘勐鎮中心公墓(一期)、象達鎮中心公墓(一期)、龍新鄉中心公墓(一期)超范圍使用林地的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擬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費用一倍的罰款,共計人民幣陸萬伍仟零捌拾陸元零柒分(65086.07元×1倍=65086.07元)。其中:臘勐鎮中心公墓(一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6165.69元(262.37m2×10元/m2+262.37m2×13.5元/m2);象達鎮中心公墓(一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58480.22元(2488.52m2×10元/m2+2488.52m2×13.5元/m2);龍新鄉中心公墓(一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440.15元(18.73m2×10元/m2+18.73m2×13.5元/m2)。 | 6.5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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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8-29 | 2026-8-29 | 2028-8-29 | 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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