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3-6/20250703-00035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5-07-03 |
| 文號 | 瀏覽量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類別 | 處罰內容 | 罰款金額(萬元)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處罰決定日期 | 處罰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處罰機關 | 備注 |
胡天才 | 龍林草罰決字(2025)第01072號 | 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 未經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于2024年10月份,雇傭羅浩明利用挖機在龍陵縣亮山國有林場薄刀山林區薄刀山梁子(森林類別:一般公益林、林種:水源涵養林、林地保護等級:Ⅱ級)毀壞云南松1株、計蓄積0.0463m3,折合原木材積0.0276m3,林木價值為8.28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云南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第一類(林政資源類)第3項(情節一般)、龍政發〔2010〕67號文件《龍陵縣人民政府關于核定林木產品平均銷售價格的通知》的規定,處以毀壞林木價值2倍的罰款,即0.2322m3×300元/m3×2倍=16.56元,低于違法占用林地罰款數額。本機關決定對胡天才毀壞林木不作出行政處罰。占用林地42.04㎡、折合0.06畝(其恢復植被費用標準為喬木林地10元/㎡,公益林地按2倍執行、林業生產條件費用0),修建道路用于農業生產(便于種植農作物),致使林地用途被改變。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5月22日調查終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云南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第一類(林政資源類)、第8項(情節輕微)、龍林草發(2022)106號文件 | 罰款 | 限于2026年5月22日前在龍陵縣亮山國有林場薄刀山林區薄刀山梁子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并對其處以下行政處罰: | 0.08408 | 2025-7-3 | 2026-7-3 | 2028-7-3 | 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