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3-6-/2022-0217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2-02-17 |
| 文號 | 瀏覽量 |
| 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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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案件名稱 |
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當事人名稱 |
主要違法事實 |
處罰種類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處罰的履行方式 |
處罰的履行期限 |
執法機關名稱 |
日期 |
案件類別 |
| 濫伐林木案 |
龍林草罰決字[2022]第01001號 |
王再昌 |
違法行為人未經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于2021年11月在龍江鄉大新寨村窩子組本戶林地打碑洼濫伐杉木19株,計1.9774m3(活),折合原木材積1.6825m3取材做樓板 |
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
限期到指定銀行繳納 |
15日 |
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 |
2022年1月29日 |
濫伐林木案 |
| 濫伐林木案 |
龍林草罰決字[2022]第01002號 |
彭正元 |
違法行為人未經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于2020年2月中旬在龍江鄉硝塘社區龍塘組余相規戶林地秧田洼濫伐雜木(櫟類)203株,計8.6912m3(活),折合原木材積4.6706m3取柴出售 |
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
限期到指定銀行繳納 |
15日 |
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 |
2022年1月29日 |
濫伐林木案 |
| 濫伐林木案 |
龍林草罰決字[2022]第01003號 |
李能清 |
違法行為人未經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于2020年2月中旬在龍江鄉硝塘村一垛墻組本戶林地滾塘地洼子濫伐雜木(櫟類)268株,計10.1109m3(活),折合原木材積5.4335m3取柴出售 |
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
限期到指定銀行繳納 |
15日 |
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 |
2022年1月29日 |
濫伐林木案 |
| 濫伐林木案 |
龍林草罰決字[2022]第01004號 |
張家凡 |
未經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于2020年2月中旬在龍江鄉硝塘村一垛墻組李能凱的林地獨田坡濫伐雜木(櫟類)246株,計7.9182m3(活),折合原木材積4.2552m3取柴出售 |
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
限期到指定銀行繳納 |
15日 |
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 |
2022年1月29日 |
濫伐林木案 |
| 濫伐林木案 |
龍林草罰決字[2022]第01005號 |
楊進免 |
楊進免于2019年4月份于2000元人民幣和廖永敢戶購買大團坡林木,并于2019年11月對這些林木(櫟類)進行采伐自用。技術人員通過檢測伐樁,采伐林木株數83株,采伐蓄積4.8765立方米,折合原木2.6206。執法人員經調查走訪、詢問村民勐外壩村社會事務員、山主和當事人,查明采伐時間距2022年1月13日發現時間多于2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建議不予立案查處。 |
不給予林業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
《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三項的規定; |
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 |
2022年1月29日 |
濫伐林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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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濫伐林木案 |
龍林草罰決字[2022]第01006號 |
余成燦 |
違法行為人余成燦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21年4月份在龍江鄉勐外壩村燒土蜂河組本戶林地大石頭坪子(林種:一般用材林、林地保護等級:Ⅳ級)濫伐雜木(櫟類151株,計8.0158m3(活),折合原木材積4.3076m3取生活燒柴自用。 |
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
限期到指定銀行繳納 |
15日 |
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 |
2022年2月11日 |
濫伐林木案 |
| 濫伐林木案 |
龍林草罰決字[2022]第01007號 |
黃正湘 |
違法行為人黃正湘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21年3月份在龍江鄉勐外壩村燒土蜂河組余成燦的自留山號地坡(林種:一般用材林、林地保護等級:Ⅳ級)濫伐雜木(櫟類)159株,計9.5273m3(活),折合原木材積5.1199m3取生活燒柴和烤煙柴自用。 |
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
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 |
2022年2月11日 |
涉嫌濫伐林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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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濫伐林木案 |
龍林草罰決字[2022]第01008號 |
周官申 |
違法行為人周官申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21年12月20日至22日在龍江鄉邦明村溝邊組本戶自留山下板場(林種:一般用材林、林地保護等級:Ⅳ級)濫伐雜木(櫟類)161株,計8.6271m3(活),折合原木材積4.6362m3取烤煙柴自用。 |
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
限期到指定銀行繳納 |
15日 |
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 |
2022年2月11日 |
濫伐林木案 |
| 濫伐林木案 |
龍林草罰決字[2022]第01009號 |
楊明佑 |
違法行為人楊明佑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20年10月份雇傭黃正湘在龍江鄉勐外壩村燒土蜂河組余成燦的自留山號地坡(林種:一般用材林、林地保護等級:Ⅳ級)濫伐雜木(櫟類)225株,計13.032m3(活),折合原木材積7.0034m3取柴出售。 |
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
限期到指定銀行繳納 |
15日 |
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 |
2022年2月11日 |
濫伐林木案 |
| 濫伐林木案 |
龍林草罰決字[2022]第01010號 |
李林華 |
違法行為人李林華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于2020年12月初至2021年12月8日,擅自采伐與龍江鄉上龍村外組王永揚購得的匡家岔路山林上的林木。經查實,李林華在龍江鄉上龍村外組王永揚的自留山匡家岔路(林種用材林、林地保護等級IV級)濫伐云南松、雜木(櫟類),共計334株、蓄積29.5706m3(其中云南松29株,2.8737m3;雜木(櫟類)305株,26.6969m3)取柴用于種植松茯苓和烤茶葉。 |
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有關盜伐、濫伐林木“數量”標準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 |
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 |
2022年2月8日 |
濫伐林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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