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3-6-06_B/2017-1129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 |
| 公開目錄 | 通知公告 | 發布日期 | 2017-11-28 |
| 文號 | 瀏覽量 |
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規定,經縣人民政府同意,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為全縣森林防火期,2018年3月1日至4月30日為森林高火險期。森林防火期間,各鄉(鎮)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村委會(社區)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森林火險預報,采取相應的預防和應急準備措施,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和密度。禁止在林區林緣吸煙、燒紙、燒香、燒蜂、燒山狩獵、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焚燒垃圾等,禁止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林區。進入林區的車輛和人員必須自覺接受森林防火檢查站的檢查和登記。嚴格控制農事用火,確需在林區、林緣用火的,一定要逐級申報批準,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范圍用火,并服從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林業部門的監督管理。森林高火險期間,林區及周邊100米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要加強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嚴防被監護人進入林區用火、玩火。林區電力、通訊線路和石油天然氣管道等產權單位,旅游服務單位和個人,中小學校要加強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定期檢查防火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及時撥打森林火警電話12119。違反用火管理規定,一律給予經濟處罰,公職人員一律嚴厲問責,引發森林火災并造成重大損失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龍陵縣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