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3-6/20250714-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 |
| 公開目錄 | 部門文件 | 發布日期 | 2025-07-14 |
| 文號 | 瀏覽量 |
機關各股室、局屬各事業單位:
經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黨組研究同意,現將《龍陵縣森林草原防火儲備物資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
2025年7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龍陵縣森林草原防火儲備物資管理辦法(試行)
森林草原防火儲備物資是預防和撲救森林草原火災的物資保障。為有效開展預防工作,快速、安全、經濟、高效處置森林草原火災,根據《國家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管理暫行規定》(國森防辦〔2014〕7號)《云南省森林防火物資管理暫行辦法》(云林辦發〔2015〕48號),結合我縣實際,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儲備物資是指用于儲備上級調撥、單位購置、接受捐贈等方式取得的、專項用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各類滅火裝備、機具和設備的專用設施。
第二條 森林草原防火儲備物資管理辦公室是縣級森林草原防火專用物資管理的責任機構。負責儲備物資的管理、采購、入庫、調配、使用、維護、建檔,設專人負責管理。
第三條 儲備物資的采購經費由森林草原防火儲備物資管理辦公室在森林草原防火經費中編制需求計劃,經計劃財務股審核,報縣林草局黨組同意后,由局采購辦公室負責按需求計劃采購。
第四條 縣級林草部門建有專用的儲備物資庫,需滿足儲備物資價值50萬元以上,提供100-200人的滅火物資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儲備物資和種類應以實用管用、方便操作、滿足火場急需為原則。一般為風力滅火機、風水滅火機、油鋸、滅火水槍、組合工具、迷彩作訓服、阻燃服、防護鞋、軍大衣、睡袋、帳篷、砍刀、水泵等。
第二章 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為切實做好全縣森林草原防火儲存物資供應保障,成立森林草原防火儲備物資管理辦公室,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倉庫管理員2名。儲備物資管理辦公室主任由縣林業和草原局分管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的副局長擔任,負責儲備物資各項管理工作;儲備物資管理辦公室副主任由計劃財務股負責人和資源管理站負責森林草原防滅火的副站長擔任,協助主任負責儲備物資的日常管理工作;倉庫管理員由資源站從事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2名人員擔任,具體負責儲備物資的出入庫、保管、登記、建檔、維護、保養、出庫等工作。
第三章 儲存物資的保管
第六條 森林草原防火儲備物資保管,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依據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按照物資的品種、規格、批次、質量等級,分類、分垛堆放,便于收發、保管、檢查,做到擺放整齊,標志明顯,賬、物、卡相符。做到防潮、防熱、防凍、防雷、防火、防蟲、防盜、防破壞,達到無銹蝕霉爛、無丟失損壞、無鼠咬蟲蛀、無事故差錯,確保森林草原防火物資處于良好的儲存狀態。無關人員嚴禁進入物資庫。
第七條 儲備物資實行臺賬管理制度。儲備物資必須按年度、項目分類、登記造冊,賬簿、調撥單規范,物資擺放整齊,出入庫手續完備,檔案資料齊全,做到賬物相符。管理臺賬由縣林草局防火儲備物資管理辦公室負責建立,每月末編制庫存物資清單與計財股財務賬核對,確保賬賬相符。
第八條 儲備物資實行定期維護保養制度。撲火機具每年防火期前后都要全面檢修1次,保證預防和撲火救災能及時使用。通訊物資設專人保管,由具體保管人視情況定期進行充電、檢修和維護,確保狀態良好,可隨時調用。
第四章 物資的出入庫管理
第九條 儲備物資出入庫實行登記制度。儲備物資入庫、出庫應有完備的憑證手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用、挪用、占用儲備物資。
第十條 儲備物資驗收入庫工作,由物資采購人員及倉庫管理人員對入庫物資設備數量和質量進行驗收,與供貨商辦理交接手續,在物資交接手續上共同簽字確認。驗收時應核對清點物資名稱、規格型號、單位和數量,檢查產品質量。驗收入庫時發現存在質量問題或瑕疵,應及時處理并上報相關領導。入庫物資驗收合格后,由物資采購經辦人到計劃財務股辦理相關手續并將采購清單交內勤入賬,做到貨、賬相符。
第十一條 儲備物資的調撥必須經縣林草局班子會議研究同意后方可辦理調撥手續。遇有火場特殊情況需要緊急調撥的,報請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后調撥,火災撲滅后第一時間補辦相關調撥手續。
第十二條 森林草原防火儲備物資按照“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儲備物資原則上每年在進入防火期前(11月份),由縣森林草原防火儲備物資管理辦公室根據存庫物資情況,制定調撥方案,報縣林草局班子研究同意后統一調撥。防期內,縣級森林草原防火儲備物資以火災處置中應急保障為主,原則上不再進行日常調撥。
第十三條 儲備調撥物資時,原則由各物資接收單位自行到物資庫提取,如各接收單位要求將貨物發送至本單位所在地,所產生的物流托運費由接收單位承擔(采購物資時,供貨商有該項服務協議的除外)。
第十四條 儲備物資出庫要嚴格按照縣林草局班子會議研究同意的調撥內容開具調撥單并發貨。由森林草原防火儲備物資管理辦公室倉庫管理員負責開具物資調撥單,建立臺賬,核對無誤后按調撥單內容發貨。管理人員不得對班子會研究同意的調撥方案進行改動或二次分配。物資出庫實行“先進先出”的原則,做到保管條件差的先出,包裝簡易的先出,易變質的先出。有保管期的物資,要在期限內發出。
第十五條 儲備物資出庫一律使用縣森林草原防火儲備物資庫管理辦公室設計的《物資調撥單》,調撥物資的名稱、數量、價格不得手寫,不得涂改;出庫人(倉庫管理員)、審核人(副主任)、分管領導(主任)、主要領導、領取人要在調撥單上簽字,領取單位要加蓋公章,一式叁份(領取單位、計劃財務股、倉庫管理員各存一份)。
第十六條 在儲備物資管理中,對管理制度不健全、檔案管理不規范,維護保養不到位、隨意轉借,造成物資裝備損壞、丟失等問題的,要追究管理人員責任。造成重大損失,影響火災處置工作的,要追究相關領導及管理人員的責任。對出現臺賬與實物不相符,擅自串換或倒賣物資的單位或個人,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管理規定由森林草原防火儲備物資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